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以及教育部有关规定、贯彻四川省2024年高等职业教育单独考试招生(以下简称高职单招)工作有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我校2024年高职单招工作。
第二章学校概况
第三条学校全称、国标代码及主管部门
(一)学校名称:内江职业技术学院
(二)学校国标代码:12640
(三)在川招生代码:5176
(四)主管部门:内江市人民政府
第四条学校层次、办学类型、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证书种类
(一)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二)办学类型:公办
(三)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内江职业技术学院
(四)证书种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证书
第五条办学地点: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汉安大道东四段199号。
第六条学校高职单招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健全自我约束、社会监督机制,强化招考行为规范,严格实施招生“阳光工程”。
第七条学校成立高职单招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面贯彻落实四川省招考委、四川省教育厅高职单招的相关政策、办法及要求,研究制定学校高职单招工作方案,执行有关招生工作的决定。
2024年学校单招工作在学校高职单招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领导小组下设六个工作组具体负责2024年单独考试招生工作,各工作组职责如下:
1.单独招生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单独招生的各项工作。
2.招生工作组:负责单独招生宣传、报名、新生录取,办理录取手续、发放录取通知书等工作。
3.考务工作组:负责内江职院各考点提取试卷,试卷保管,试卷分发,负责各考点考场设置编排、考试、答题试卷及答题卡的提交等考务工作。
4.保障工作组:负责考点现场相关设施布置;负责住宿、用餐、医疗等后勤协调保障工作。
5.安全保卫组:负责考试期间安全保卫;负责押运试卷、保管试卷,配合考务工作组对考试过程进行秩序维护和安全保卫。
6.监督工作组:负责招生考试录取全过程的纪检监督,建立监督机制并督促运行,确保单招考试及录取工作公平、公正、公开。
第八条学校成立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为组长的纪检监督小组,全程监督高职单招录取工作。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九条学校的高职单招计划包括普高类和中职类,招生专业及计划以省教育考试院公布为准。
第十条根据旅游管理、酒店管理专业的职业特性及就业要求,建议男生身高不低于1.68米,女生不低于1.58米的考生填报上述专业。
第四章录取
第十一条高职单招录取工作在四川省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下进行,执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原则。
第十二条学校认可四川省规定加分政策,依据加分以后形成的投档成绩进行录取。
第十三条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实行分数优先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投档成绩相同时,按四川省确定的高职单招同分排序规则进行录取。
第十四条录取专业时,考生所报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时,对服从专业调剂者,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对应类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专业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第十五条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
第十六条考生可在2024年4月10日17:00后登录四川省教育考试院官方网站(https://www.sceea.cn)查询本人投档情况。拟申请放弃录取资格的已投档考生须在2024年4月12日10:00前,将考生本人及家长签字的放弃退档申请、准考证和身份证复印件资料发送到学校指定邮箱(414632747@qq.com)办理放弃录取手续,逾期一律不办理。
第十七条按照《四川省高等教育招生考试委员会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2024年高等职业教育单独考试招生实施办法>的通知》(川招考委〔2023〕67号)文件规定,我校2024年高职单招招收保送及免试生,且申请考生须符合学校2024年高职单招招生专业及专业类别要求。
第五章收费办法及资助政策
第十八条学生的学费和住宿费标准严格按照四川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有关政策执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照规定的项目,坚持学生自愿、不得营利的原则收取。
第十九条学生的国家教育资助项目和资助标准严格按照教育部、财政部、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部门有关政策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考生被录取后,持录取通知书,按我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自愿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校后,学校统一进行新生复查工作。凡复查不合格的新生,将按照有关招生规定进行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一条学校招生部门的联系方式
通信地址: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汉安大道东四段199号
邮政编码:641100
招生咨询电话:0832-226592722614392262435
传真:0832-2262435
学校网址:http://www.njvtc.edu.cn
学校招生网网址:http://zs.njvtc.edu.cn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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