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考试形式与内容
1.初试
演唱歌曲一首(曲目自选,除通俗唱法外不得使用伴奏带)。
2.复试
(1)演唱歌曲两首(曲目自选,除通俗唱法外不得使用伴奏带,两首歌曲不超过5分钟)。
(2)资格测试(乐理、听写、视唱),考试大纲另见资格测试(乐理、听写、视唱)大纲。
3.考试要求
考试时,评委有权指令考生演唱作品的全部或片段,所有演唱曲目均须背谱。
二、评分标准
优秀,85分(含)以上
声音条件好,形象好,着装美观大方,音乐感觉优秀,在演唱技能方面能熟练掌握本声部应具备的音域、音高、音色,并能对各种力度、表情、速度等表现得当。高中低声区声音运用自如,音乐作品表现完美,吐字清晰,风格明确,演唱曲目有一定难度,有较强的感染力。
良好,75分-84分
声音条件好,形象好,着装美观大方,音乐感觉良好,各声部的音域、音高、音色特征明显,高中低声区声音统一,具备良好的歌唱状态,音乐作品表现较好,风格把握较准,音质、音准、节奏感良好,音乐表现力较强,演唱曲目有一定感染力。
中等,65分-74分
声音条件有一定培养潜力,五官端正,形体匀称,各声部的音质、音色较清晰,中低声区声音运用基本自如,音乐作品表现一般,风格把握不够准确,音准、节奏等表现不明显,歌曲表现力不强,但具有一定的基本歌唱状态。
较差,64分(含)以下
声音条件较差,形象一般,没有良好的歌唱状态,音质、音色不清晰,音准、节奏感较差,吐字不清,音乐作品风格把握不准确,感情表现力较差,歌曲完整性不好,60分以下者基本上不具备歌唱的条件。
注:未背谱演唱则酌情扣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