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规则
1.我校依据考生所在省市教育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有关规定和我校公布的录取规则进行录取。专业志愿录取以“分数优先,遵循志愿”为原则。
2.报考我校考生所填报的高考志愿专业须与我校发放的专业考试合格证一致,否则不予录取。
3.舞蹈学(国际标准舞方向)、表演(服装表演与形象设计方向)专业的录取规则:考生高考成绩须达到所在省市划定的艺术类本科专业录取控制分数线,专业考试成绩合格,根据考生所在省市编制的招生计划,按我校艺术类专业考试成绩择优录取。
4.表演、音乐学(声乐教育方向)、音乐学(键盘教育方向)、音乐表演(声乐方向)、音乐表演(键盘方向)、音乐表演(器乐方向)、音乐学(中外合作办学)(声乐方向)、音乐学(中外合作办学)(键盘方向)专业在津录取规则:考生高考成绩须达到天津市划定的艺术类本科专业录取控制分数线,专业考试成绩合格,根据各招生专业(方向)下设招生类型的招生计划,分别按天津音乐学院各对应专业(招考方向)初试成绩进行择优录取。
5.录取过程中出现同分情况的录取规则:校考专业考试成绩(部分专业使用天津音乐学院对应专业(招考方向)初试成绩)相同时优先录取高考文化成绩较高的考生,如果高考文化成绩再相同,则按照语文、数学、外语的顺序,优先录取单科成绩较高的考生。
6.本简章中的“高考文化成绩”是指不含政策加分的高考文化实考分。
7.音乐学(中外合作办学)(声乐方向)和音乐学(中外合作办学)(键盘方向)专业只录取有专业志愿的考生,不含服从志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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