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
湖南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考生违规行为认定及处理程序
为规范普通高校招生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公平、公正,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湖南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考生违规行为认定及处理程序明确如下:
一、违规行为认定程序
考生违反考试有关规定的,应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的有关规定,认定为违纪或作弊,认定和告知程序如下:
1.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有违规行为的,监考员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填写《湖南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违规考生告知书(存根联)》及《湖南省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违规考生告知书(考生联)》,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对暂扣的考生物品应填写收据。考生违规事实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由两名以上监考员和考点负责人签字确认。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向违规考生告知记录的内容,将存根联交由考生本人签字确认,若考生不配合签字的,须由两名工作人员签字并说明事由,签字后的告知书(存根联)与考生违规材料一起交由当地教育考试机构或考点汇总后,逐级上交到省教育考试院;考生联交由考生本人收存。
2.省教育考试院在审看考试视频监控录像时发现的违规行为,应将考生违规时段的录像予以保存,并如实记录违规考生相关信息和违规事实。省教育考试院将违规考生相关信息及视频录像下发给相关教育考试机构,经核实违规考生相关信息后,由当地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如实填写《湖南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违规考生告知书(存根联)》及《湖南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违规考生告知书(考生联)》。当地教育考试机构应尽快通知考生本人到指定地点签收告知书,并将存根联交由考生本人(或考生法定监护人)签字确认,若考生(或考生法定监护人)不配合签字的,须由两名工作人员签字并说明事由,签字后的存根联由当地教育考试机构汇总后,逐级上交到省教育考试院;考生联交由考生本人(或考生法定监护人)收存。如果考生本人不来现场签收的,由当地教育考试机构采取其他有效方式告知考生,并将有效告知签字后的告知书(存根联)逐级汇总上交到省教育考试院。
3.在评卷过程中发现的考生违规行为,由省教育考试院记录汇总违规考生信息和违规事实,其认定和告知程序按第2条的办法执行。
二、违规行为处理程序
经认定确认违规的考生,按以下程序进行处理:
1.在签发处理文件前,省教育考试院复核违规事实和相关证据,依据相关规定,对违规考生作出相应处理,并通过正式文件作出处理决定。
2.省教育考试院依据处理文件,制作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样式见附表3)一式两份,载明被处理人的姓名、处理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处理决定的内容、救济途径以及做出处理决定的机构名称和做出处理决定的时间。
3.省教育考试院通过当地教育考试机构,将处理决定书一式两份送达考生本人(或考生法定监护人),其中一份交由考生本人(或考生法定监护人)签字确认,若考生(或考生法定监护人)不配合签字的,须由两名工作人员签字并说明事由,签字后的决定书留存当地教育考试机构存档备查;另一份交由考生本人(或考生法定监护人)收存。如果考生本人不来现场签收的,由当地教育考试机构采取其他有效方式送达考生,并将有效送达签字后的决定书留存当地教育考试机构存档备查。
4.考生对违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规定时限内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复核申请,由其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申请人对复核决定或者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湖南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违规考生告知书
(存根联)
考点名称: 考场号:
考试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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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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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科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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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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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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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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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事实记录:经(□现场发现 □审看录像发现 □评卷发现 □其它 ) 记录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
处理依据及意见 |
考生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第 条 第 款所列的违规行为,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第 条的规定,拟作出以下处理: | |||||
暂扣违规材料或物品: 考生签名: 年 月 日 | ||||||
说 明 |
1.如考生有违规行为发生,有关工作人员须详细填写本告知书;暂扣考生物品的,还需考生签名。 2.存根联由考生签名后与考生违规材料交当地教育考试机构汇总,逐级上交到省教育考试院;考生联交考生本人收存。 3.考生如有异议,可以依法向处理机关陈述和申辩。给予停考处理的,可以依法向处理机关提出听证申请。 | |||||
考生签收: 我已收到本告知书,并已经阅知该告知书的内容。 考生签名: 年 月 日 | ||||||
附表2
湖南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违规考生告知书
(考生联)
考点名称: 考场号:
考试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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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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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科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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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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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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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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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事实记录:经(□现场发现 □审看录像发现 □评卷发现 □其它 ) 考点或教育考试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 ||||||
处理依据及意见 |
考生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第 条 第 款所列的违规行为,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第 条的规定,拟作出以下处理: | |||||
暂扣违规材料或物品: 考生签名: 年 月 日 | ||||||
说 明 |
1.如考生有违规行为发生,有关工作人员须详细填写本告知书;暂扣考生物品的,还需考生签名。 2.存根联由考生签名后与考生违规材料交当地教育考试机构汇总,逐级上交到省教育考试院;考生联交考生本人收存。 3.考生如有异议,可以依法向处理机关陈述和申辩。给予停考处理的,可以依法向处理机关提出听证申请。 | |||||
湖南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考生违规处理代码表
违规代码与事实 |
违规处理依据和决定 |
5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 5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 5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5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 ; 55.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 5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 57.将试卷、答卷 ( 含答题卡、答题纸等 ) 、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 5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 ( 含答题卡、答题纸等 )上标记信息; 5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 ) |
教育部令第33号第九条: 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
6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 62.抄袭或者协助他入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63.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 64.携带具有发送或接收功能的设备; 65.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 6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 ( 含答题卡、答题纸等 ) 或者考试材料; 67.在答卷 ( 含答题卡、答题纸等 ) 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 68.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 ( 含答题卡、答题纸等 ) 、草稿纸的; 69.其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
教育部令第33号第九条: 高考报名参加考试的 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 |
71.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72.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73.考室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74.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75.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 | |
81.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82.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8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84.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85.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 ) |
教育部令第33号第十条: 终止其继续考试,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追究刑事责任 |
91.组织团伙作弊; 92.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 93.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 94.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 |
教育部令第33号第九条: 高考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
湖南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
编号:湘高考违处[ ] 号
考试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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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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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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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 科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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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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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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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 决定 |
湖南省教育考试院(公章) 年 月 日 | |||||||
救济 途径 |
考生若对此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复核申请。申请人对复核决定或者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核决定或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复核决定或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 |||||||
送达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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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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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件人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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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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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本表一式两份,一份交考生或收件人收存,一份由考生或收件人签字后交当地教育考试机构存档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