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3号)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对下列在我区参加2015年普通高考艺术类校考违规考生的考生号、违规事实以及相应的处理依据和拟处理意见公告如下,考生如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存在异议,可在公告之日起7天内向我中心发传真提出陈述,传真:0471-3261714转803、电话:0471-3261805。逾期未陈述申辩的,将依本办法作出正式处理决定。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
2015年2月16日
考生号 |
违规事实 |
违规行为类型及代码 |
拟处理意见 |
15150404176021 |
手机拍照 |
64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受信息功能的设备 |
当次考试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停考三年。 |
15150207130460 |
手机拍照 |
64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受信息功能的设备 |
当次考试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停考三年。 |
15150204130404 |
夹带小抄 |
6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 |
当次考试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 |
15150223130073 |
夹带小抄 |
6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 |
当次考试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 |
15150203134712 |
手机拍照 |
64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受信息功能的设备 |
当次考试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停考三年。 |
15150202131030 |
使用手机 |
64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受信息功能的设备 |
当次考试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停考三年。 |
15150124130225 |
夹带小抄 |
6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 |
当次考试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 |
15150123131237 |
夹带小抄 |
6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 |
当次考试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 |
15152921130227 |
夹带小抄 |
6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 |
当次考试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 |
15152502130180 |
手机拍照 |
64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受信息功能的设备 |
当次考试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停考三年。 |
15152222130171 |
擅自离开考场 |
5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 |
取消该科目的成绩。 |
15150204131110 |
交换试卷 |
68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 |
当次考试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 |
15150103133684 |
交换试卷 |
68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 |
当次考试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 |
15152634130498 |
交换试卷 |
68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 |
当次考试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 |
15152634130831 |
交换试卷 |
68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 |
当次考试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