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林艺术类校考专业及考试时间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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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教育部规定, 31所独立设置本科艺术类院校、教育部批准的清华大学等13所院校的有关专业(简称“31+13”所院校),具有美术学类、设计学类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或硕士专业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的普通高校可以在我省进行

校考专业及考试安排

  根据教育部规定, 31所独立设置本科艺术类院校、教育部批准的清华大学等13所院校的有关专业(简称“31+13”所院校),具有美术学类、设计学类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或硕士专业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的普通高校可以在我省进行美术与设计类专业校考。

  各普通高校、独立学院、民办高校和专科(高职)院校按艺术类招生的我省统考未涉及的音乐类、舞蹈类和戏剧与影视类与艺术特色类专业可以在我省组织校考。

  凡需要在我省组织专业校考的院校,必须经省招生办同意后,方可对考生进行专业考试,否则其专业校考成绩吉林省一律不予认可,由此产生的遗留问题由招生院校负责处理。

  按照教育部《关于做好2014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司[2013]13号)文件要求,对于授予艺术学学士学位的艺术教育、服装设计与工程、风景园林、文化产业管理等4个非艺术学门类专业,有关院校若有专业需求,须在招生简章和公布招生计划时明确告知考生应参加的专业考试科类及录取要求,且高考文化课成绩不得低于本校非艺术类专业所在批次最低控制分数线。其他非艺术类专业不得按艺术类专业招生考试办法招生。

  (一)考试时间

  省内外招生院校在我省组织的美术与设计类专业校考须在省统考公布成绩和合格线后进行(2014年12月26日);非美术与设计类专业校考须在2015年元旦后进行。

  所有在我省有艺术类招生计划的院校,应于专业校考前将专业考试科目、考试时间、评分办法等通过本校招生简章向社会公布。学校在组织专业校考时应向吉林省考生申明,美术与设计类专业必须是参加吉林省2015年高考美术与设计类省统考并专业成绩合格者,否则专业校考成绩无效。

  (二)考试要求

  除允许在我省进行美术与设计类专业校考的院校外,其余院校艺术招生美术与设计类专业的本、专科全部使用我省统考成绩。我省统考未涉及的音乐类、舞蹈类和戏剧类、影视类与艺术特色类等专业,各招生院校可使用专业校考成绩。

  凡在我省进行艺术招生并在专业考点组织专业校考的院校,须于2014年12月26日之前将校考的具体专业、科目、报名、考试时间及考生查询艺术招生信息方式(学校招生电话和网址)报我省招生办。考试期间,必须自觉接受吉林省招生办和吉林省艺术招生专业考点学校的指导和监督。

  首次在我省招生的省外院校要附其所在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2015年在吉林省投放艺术类招生计划的函。未经我省同意擅自设点组织专业校考的,其专业校考成绩我省不予承认,由此产生的问题,由学校负责解决。

  各院校在我省组织专业校考考点仍统一设在长春艺术实验中学,联系电话:0431-85382439(传真),裴老师。

  考生可登录吉林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招生信息网和长春艺术实验中学网站查询或咨询有关院校。

  (三)报送校考成绩及发放合格证

  各院校务于2015年4月21日—30日登陆吉林省艺术类专业校考成绩查询备案系统(https://202.198.91.3教育网;https://221.8.13.18非教育网)。插入院校端密钥,用户名、密码均为招生院校的国标代码。系统中有标准库供院校下载使用,院校填写完毕后请以“院校国标代码+ys.dbf”命名。文件上传成功后,请在“查询打印”栏中选择“打印纸介材料”,盖章后邮寄至吉林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高校招生科(地址:吉林省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浦东路1388号,邮编130033)。

  院校根据各专业的特点和要求确定专业校考合格名单,合格人数原则上不超过招生计划的4倍。因未按时报送考生专业校考成绩或信息漏报、错报等影响考生录取的,遗留问题由学校负责解释和处理。

  各院校专业校考成绩信息和试题(卷)应妥善保管一年以上,以便备查。

  各院校应在4月15日前将校考成绩和《专业考试合格证》寄发给考生本人。美术与设计类专业省统考成绩可用于承认我省统考成绩的所有学校,专业校考成绩只能用于本校。

  发给考生的《专业考试合格证》必须注明考生的专业成绩总分、各科目分数、专业成绩排名(名次);专业成绩排序要按不同招生专业分别排名。安排分省招生来源计划的高校要分省、分专业排序;面向全国招生没有安排分省来源计划的高校,要按专业全国统一排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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