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疆高考艺术类专业录取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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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取

  16、各高校在我区录取的艺术类专业考生须获得相应专业考试合格证书。

  17、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院校可自行划定本校艺术类本科专业分数线和文化考试录取控制分数线,并须在本校网站上公布,录取前报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备案。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院校的艺术类专科专业及其它高校所有艺术类专业拟录取的考生,其文化课成绩必须达到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划定的相应录取控制分数线。

  18、各高校艺术类专业录取分三种模式,考生文化课成绩和专业成绩均合格时,可按文化课成绩或专业成绩或文化、专业成绩各占一定比例安排录取,高校须将艺术类专业录取模式写入本校招生章程中,同时报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备案。

  19、对于授予艺术类学士学位的艺术教育、服装设计与工程、风景园林、文化产业管理等4个非艺术学门类专业,有关高校若有专业要求,须在招生简章中明确告知考生应参加的专业考试科类及录取要求,高考文化成绩要求不得低于本校非艺术类专业所在批次最低控制分数线。其他非艺术类专业不得按艺术类专业招生考试办法招生。

  20、艺术类本科专业录取工作安排在普通本科一批次录取前录取;艺术类三本专业安排在普通本科二批次录取结束后,普通本科三批次前录取;艺术类高职(专科)专业安排在普通本科三批次录取结束后、高职(专科)第一批次前录取。

  21、对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院校,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将专业考试合格且经备案的全部考生的高考文化考试成绩告知考生第一志愿报考院校。第一志愿招生院校须将全部合格考生按事先公布的招生简章中确定的录取规则择优录取,并于7月7日前将拟录取结果报自治区招生办公室核准备案。

  22、自治区招生办公室按照考生志愿,对文化课成绩在录取控制分数线上的全部投档,招生院校必须在自治区招生办公室投放的考生电子档案范围内,按事先公布的录取规则择优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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