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原则
1.文化考试成绩录取控制分数线不低于180分,体育专业成绩录取控制线不低于40分。在此基础上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综合确定本校文化成绩和体育专业成绩的录取规则,分项目依据考生填报的志愿顺序择优录取。
2.对具备一级运动员等级的考生,可在院校文化考试成绩最低录取控制线下降低30分录取;对具备运动健将技术等级的考生,可在院校文化考试成绩最低录取控制线下降低50分录取。
3.在达到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基础上,根据考生的文化成绩(折合百分制后)和体育专项成绩3∶7的比例进行综合评价,具体公式:综合分=(文化成绩/6)*30%+体育专项成绩*70%。
4.原则上学校依据录取率确定分项目招生计划数,可根据生源情况和专业需求,适当进行调整。招生项目之间的录取分数不进行横向比较,上线考生依据填报的志愿梯次顺序,择优录取。
5.足球项目非守门员与守门员,学校可根据考生实际情况按比例进行招生,具体比例应在录取前进行公布。
6.第一志愿录取工作中未完成招生计划的项目,可录取第二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若第二志愿之后仍有个别项目未完成录取,则学校可以对剩余项目计划调剂使用。
7.运动训练专业学生入学后不得转入其他专业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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