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考生、学校的合法权益,规范招生管理,确保各项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国家教育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凡参加全国普通高考并填报新疆第二医学院志愿的考生均适用本章程。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新疆第二医学院的前身是新疆医科大学厚博学院,创办于2003年,为新疆医科大学举办的全日制普通本科独立学院。2012年,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新疆医科大学与克拉玛依市采取合作办学的方式共同建设厚博学院。2021年1月,国家教育部批准厚博学院转设为新疆第二医学院,是一所以医学类为主,理学、管理学、工学等多学科协调发展的自治区直属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
第四条 学校全称:新疆第二医学院。
第五条 学校校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胜利路12号。
第六条 根据国家教育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核定的招生数,按照相关省、市、自治区确定的录取批次录取新生。
第七条 学校招生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择优录取,以文化考试为主要考核形式”,以及“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的录取原则。
第八条 新疆第二医学院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章 招生批次和计划数
第九条 新疆第二医学院每年根据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需要,结合各专业生源情况,科学编制招生计划。
第十条 新疆第二医学院各专业招生批次如下:本科提前批次、南疆单列,普通本科二批次招生;其余省份所有专业按照属地省、市、自治区教育考试院或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本科批次招生。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新疆第二医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十二条 新疆第二医学院在招生过程中,坚持合法性、合理性和公开性相统一。学校成立招生委员会,招生委员会履行招生工作中民主管理和监督方面的作用,对招生工作实施第三方监督。
第十三条 新疆第二医学院选拔新生,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国家教育部、各省、区、市招生办公室(教育考试院)的有关政策和规定。
第十四条 新疆第二医学院严格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请广大考生注意《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以下内容:
一、患有下列疾病者,学校不予录取。
(一)严重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或房室间隔缺损分流量少,动脉导管未闭返流血量少,经二级以上医院专科检查确定无需手术者除外)、心肌病、高血压病。
(二)重症支气管扩张、哮喘,恶性肿瘤、慢性肾炎、尿毒症。
(三)严重的血液、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风湿性疾病。
(四)重症或难治性癫痫或其他神经系统疾病;严重精神病未治愈、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
(五)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
(六)除1.原发型肺结核、浸润性肺结核已硬结稳定;结核型胸膜炎已治愈或治愈后遗有胸膜肥厚者;2.一切肺外结核(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等)、血行性播散型肺结核治愈后一年以上未复发,经二级以上医院(或结核病防治所)专科检查无变化者;3.淋巴腺结核已临床治愈无症状者外的结核病。
二、轻度色觉异常(俗称色弱),以及色觉异常II度(俗称色盲)者,医学类、药学类各专业不予录取;不能准确识别红、黄、绿、兰、紫各种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导线、按键、信号灯、几何图形者, 医学类、药学类、公共管理类各专业不予录取。
三、患有下列疾病者,不宜报考:
(一)任何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800度(含800度)的;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400度(含400度)的,不宜就读医学类各专业。
(二)两耳听力均在3米以内,或一耳听力在5米另一耳全聋的,不宜就读医学类各专业。
(三)斜视、嗅觉迟钝、口吃的,不宜就读医学类各专业。
第十五条 对于肢体残疾或身体畸形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但鉴于医学类专业的特殊性和就业特点,建议肢体残疾或身体畸形的考生慎重填报志愿。
第十六条 新疆第二医学院所有专业对考生的外语语种不做限制,但学校公共课程中的外语为大学英语,请外语语种非英语的考生慎重填报志愿。
第十七条 新疆第二医学院根据各省(区、市)高校招生委员会划定的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按第一志愿考生报考数及在当地的招生计划数,确定在当地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
第十八条 新疆第二医学院录取的考生应填报我院志愿。学校本科提前批次录取的本科层次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计划招生属国家发改委、卫生健康委、教育部、财政部等部门面向县级以下医疗机构定向培养的医学生,录取后持录取通知书与当地相关部门签订《定向就业协议书》。学校普通本科二批次招生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当第一志愿考生不足计划数时,学校接受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十九条 进档考生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体格检查合格的情况下,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录取原则,从高分到低分根据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依次录取。当高考成绩总分相当的情况下,按照各省、市、区确定的录取规则执行;没有规定的省、市、区,文科按照语文、文综、数学排序,理科按照数学、理综、语文排序。
第二十条 已投档的考生所填报志愿的专业计划数已满时,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参考考生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在未完成计划的专业限额内进行专业调剂(特殊备注专业除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做退档处理。
第二十一条 鉴于护理学专业的特殊性,男生除非明确填报该专业,否则,即便男生填报服从专业调剂,也不予录取护理学专业。对于公共事业管理、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2个非医学专业,除非考生明确填报专业志愿,否则,即便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学校也将不予录取以上2个专业。
第五章 新生入学
第二十二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三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符合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符合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规定保留入学资格。复查的程序和办法,由学校规定。
第二十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如暂时筹集不齐学费和住宿费,可以通过学校开设的“绿色通道”先办理入学手续后注册。
第二十五条 新疆第二医学院所有专业学费每人每学年4000元。住宿费每人每学年800元(六人间),每人每学年1000元(四人间),收费标准如有变动以自治区批复为准。
第二十六条 学生入校取得学籍并注册后,根据成绩和家庭经济情况可享受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等资助政策。
第二十七条 书本费、各种证件(卡)工本费、体检复查费、公寓卧具费、实习劳保用品费、军训服装费等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新疆第二医学院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参与或介入学校招生工作。招生工作联系方式:新疆第二医学院招生办公室。
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胜利路12号
邮编:834000
招生热线:0990-7563666、7564818、7564879
传真电话:0990-7564818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新疆第二医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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