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昆玉职业技术学院2024年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考生合法权益,规范招生行为,体现“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招生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24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24〕2号)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昆玉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昆玉职业技术学院全日制高职招生工作,是社会了解昆玉职业技术学院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及相关信息的主要渠道,为学院开展招生咨询和录取工作提供依据。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三条 学院全称:昆玉职业技术学院。
第四条 学院标识码:4165014828。
第五条 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高等职业技术学校。
第六条 办学层次:普通高职。
第七条 学制:三年
第八条 颁发毕业证书的学校名称:昆玉职业技术学院。证书种类:专科(高职)学历证书。
第九条 学院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昆玉市长安街269号。
第十条 昆玉职业技术学院是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批准成立,国家教育部备案的一所全日制公办专科层次高等职业院校。学校坐落于美丽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军垦新城—第十四师昆玉市,距和田昆冈机场约70公里,距昆玉火车站约4公里。学院办学条件优越、基础设施齐全、功能优越,已投入资金7.9亿元,建成包含教学及实训用房8栋、图书馆1栋、宿舍楼4栋、食堂2栋、室内体育馆1栋、智慧校园及信息化建设、室外体育设施及400米标准运动场等。
学院根据区域产业发展需要,开设电子商务、宝玉石鉴定与加工、建筑工程技术、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计算机网络技术、机电一体化技术、矿山机电与智能装备、现代农业技术、大数据与会计、新能源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电气自动化技术、烹饪工艺与营养12个专业。到十五五末建成农牧科技、装备制造、纺织服装、网络媒体、建筑工程、经济与旅游管理6个专业群30个专业。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昆玉职业技术学院成立由学院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以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昆玉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招生工作的有关政策,负责制定学院招生制度,讨论决定学院招生的重大事宜。
第十二条 昆玉技术学院招生就业处是学院的常设机构,负责学院全日制高职招生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根据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并报送学院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二)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学院《招生章程》;
(三)组织实施开展学院招生宣传工作;
(四)接待处理招生工作的来信、来访;
(五)具体组织新生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学院录取工作的有关问题;
(六)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入学资格审查;
(七)完成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学院纪检部门负责监督招生政策和规定的落实,维护广大考生和学院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报考条件
第十四条 符合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报名条件的高中毕业生或同等学历的考生,并在所在省有招生计划的考生,可报考昆玉职业技术学院。
第五章 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 学院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以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院或招生办公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专业目录为准。
第十六条 学费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价局批准的标准执行,学院各项收费严格按照规定标准收取:
(一)学费:3300元/年/生。
(二)住宿费:800元/年/生(6人间)。
(三)教材费:预收400元/学期(多退少补)。
第十七条 根据国家规定,本院学生入学须缴纳学费、住宿费和教材费。
第六章 录取原则
第十八条 依据教育部最新颁布的本年度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分数优先原则择优录取。
第十九条 学院录取以分数优先为原则,即先按高分到低分排列,依次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调剂到其他专业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按相关规定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条 考生在平行志愿投档时,若统考科目成绩总分相同,则按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
普通类或单列类(选考外语)考生单科成绩排列顺序为:文史类:语文、文科综合、文科数学、外语;
理工类:理科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
三校生升高职考生单科成绩排列顺序为:
语文、数学、政治理论。
报考普通类招生计划的考生只能填报普通类招生计划;报考单列类(选考外语)招生计划的考生既可以填报单列类(选考外语)招生计划,又可以兼报普通类招生计划。
第二十一条 单独招生、优秀中职毕业生直升高职(专科)的录取,分别按照昆玉职业技术学院2024年单独招生考试章程、直升高职(专科)招生考试章程中相关要求执行。
第二十二条 男女生比例:各专业不限制男女生比例。
第二十三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第二十四条 录取结果公示:考生可通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布的录取查询方式进行查询。
第七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二十五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学院正常学习、生活。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院学习,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保留入学资格。复查的程序和办法,由学院规定。
第二十六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学院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院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章 奖励及资助办法
第二十七条 根据国家、地方的相关政策,并结合学院实际,学院建立了完善的奖、贷、助体系。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等。
第二十八条 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学院开辟了“绿色通道”,学生可根据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申请“国家助学金”及“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等。
第二十九条 疆外学籍考生被我院录取并报到后,经本人主动申请签订兵团就业协议,签订后可享以下政策:
(一)学费补助3300元/年,三年合计9900元;
(二)生活补助三年合计6000元;
(三)教材费和交通补助三年合计3500元。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联系方式
招生咨询电话:0903-7820338 。
联系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昆玉市长安街269号。
邮政编码:848116 。
监督电话:0903-7820374;0903-7820390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昆玉职业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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