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星职业技术学院2024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新星职业技术学院2024年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考生合法权益,规范招生行为,体现“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招生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新星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新星职业技术学院全日制高职招生工作,是社会了解新星职业技术学院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及相关信息的主要渠道,为学校开展招生咨询和录取工作提供依据。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院校名称:新星职业技术学院
第四条 学院标识码:4165014827
第五条 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技术学校
第六条 办学层次:专科
第七条 学制:三年
第八条 颁发毕业证书的学校名称:新星职业技术学院。证书种类:专科(高职)学历证书。
第九条 学校地址:新疆哈密第十三师新星市先锋大道南侧新星职业技术学院。
第十条 新星职业技术学院是经兵团批准,国家教育部备案,以培养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等一线急需的高素质、高技能应用型人才为目的,具有颁发国家学历文凭资格的综合性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专科院校。
学院位于新疆哈密第十三师新星市先锋大道南侧,规划教学用地2000亩,建筑面积51万平方米,建成后可以满足16000人的办学规模,地理位置优越、环境优美、教学设备先进、师资力量雄厚、宜教宜学。
学院立足东疆、面向全疆、服务兵团、辐射西北,以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为宗旨,以集聚人才为根本,以促进就业创业为导向,满足师市和东疆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目前,学院实训基地已经具有一定的规模,现有机电一体化技术、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应用化工技术、视觉传达设计等四大校内专业实训基地,建有电工电子技术实训室、PLC实训室、现代电气控制安装与调试实训室、汽修实训室、图像设计与制作实训室、化工仪表及自动化实训室等,能满足实训教学需要。今后将紧跟师市产业发展步伐,每年新增专业不少于5个,为师市产业发展提供高素质技能人才。预计到“十四五”末达到15个专业,实现在校生3000人的办学规模。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新星职业技术学院成立由学校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以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新星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招生工作的有关政策,负责制定学校招生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招生的重大事宜。
第十二条 新星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就业处是学校的常设机构,负责学校全日制高职招生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根据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并报送学院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二)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学院《招生章程》;
(三)组织实施开展学院招生宣传工作;
(四)接待处理招生工作的来信、来访;
(五)具体组织新生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学院录取工作的有关问题;
(六)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入学资格审查;
(七)支持有关招生管理部门完成招生方面的其它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纪检部门负责监督招生政策和规定的落实,维护广大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报考条件
第十四条 (一) 符合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报名条件的普通高中毕业生、中专毕业生并在所在省有招生计划的考生,可报考新星职业技术学院。
(二)艺术类专业须取得2024年美术类专业统考成绩合格证,均可报名我校。
第五章 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 学院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以省市考试院或招生办公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专业目录为准。
第十六条 学费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价局批准的标准执行,学院各项收费严格按照规定标准收取:
(一)学费:3300元/年/生
(二)住宿费:800元/年/生(6人间)
第十七条 根据国家规定,本校学生入学须缴纳学费、住宿费。
第六章 录取原则
第十八条 依据国家教育部最新颁布的本年度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分数优先原则择优录取。
第十九条 学院录取以分数优先为原则,即先按高分到低分排列,依次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调剂到其他专业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按相关规定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条 考生在平行志愿投档时,若统考科目成绩总分相同,则按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
普通类或单列类考生单科成绩排列顺序为:
文史类:语文、文科综合、文科数学、外语;
理工类:理科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
三校生升高职考生单科成绩排列顺序为:
语文、数学、政治理论。
第二十一条 报考我校艺术类专业(视觉传达设计)需参加各省(市、自治区)美术类专业统一考试。对高考文化课成绩和省级统考成绩均达到2024年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相应批次的投档分数线的进档考生,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以综合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综合分计算方法以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相应专业计算公示为准。如出现投档成绩同分情况下,优先录取专业统考成绩高的考生。
第二十二条 单独招生、优秀中职毕业生直升高职(专科)的录取,分别按照新星职业技术学院2024年单独招生章程、直升高职(专科)章程中相关要求执行。
第二十三条 政策性加分
在安排分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的招生项目中,学院认可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全国政策性加分,按规定进行加分提档并安排专业(加分分值最高不超过20分)。对于不安排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分专业招生计划的招生项目,不认可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
第二十四条 男女生比例:各专业不限制男女生比例。
第二十五条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患有下列疾病者,学校不予录取:
1.身体残疾、生活不能自理的。
2.严重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或房室间隔缺损分流量少,动脉导管未闭返流血量少,经二级以上医院专科检查确定无需手术者除外)、心肌病、高血压病。
3.重症支气管扩张、哮喘,恶性肿瘤、慢性肾炎、尿毒症。
4.严重的血液、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风湿性疾病。
5.重症或难治性癫痫或其他神经系统疾病;严重精神病未治愈、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
6.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
第二十六条 录取结果公示:考生可通过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布的录取查询方式进行查询。
第七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二十七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保留入学资格。复查的程序和办法,由学校规定。
第二十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章 奖励及资助办法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可评选高校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高校国家助学金一等4000元/年、二等3000元/年、三等2000元/年。家庭困难学生可依照有关规定申请办理生源地贷款、国家助学贷款。毕业后推荐在第十三师新星市区域内就业,符合条件的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联系方式:
招生咨询电话:0902—2502235,7173028。
招生就业处:贾老师:18997689532。
石老师:17399516414。
缪老师:17797857833。
郝老师:18199789803。
联系地址:新疆哈密第十三师新星市先锋大道南侧新星职业技术学院。
邮政编码:839000。
电子邮箱:1079852666@qq.com。
QQ咨询群:667553622。
学院网址:http://www.网址未加载/。
监督电话:0902-7173021。
第三十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及解释权属新星职业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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