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及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云南经济管理学院,国标代码:12560
第三条 学校性质:民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具有独立颁发本、专科学历文凭证书资格。
第四条 办学地址:
海源校区: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海屯路296号。
安宁校区: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职教园区麒麟路17号。
第五条 学校概况
云南经济管理学院是一所经教育部批准设立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学校创办于1992年,位于春城昆明,现有安宁、海源两个校区。开设本科专业42个,专科专业32个,涵盖管理学、经济学、工学、理学、教育学、医学、文学、艺术学、法学9个学科门类。建有省级一流专业建设点3个,28个专业综合评价为C类(国内平均水平)。立项国家第二批新工科研究与实践项目1项通过验收,教育部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62项,云南省“质量工程”项目251项。获云南省教学成果一等奖2项、二等奖3项,1本教材入选首批“十四五”职业教育国家规划教材,国家级一流课程1门,省级一流课程16门。
学校先后荣获“中国民办教育优秀学校”“云南省文明学校”“云南省民办教育先进集体”“云南省就业创业典型经验高校”等多项荣誉。近年来,学生累计在“互联网+”“挑战杯”等创业大赛中获国家级奖项35项、省市级227项。其中,在中国国际”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及同类赛事中获金奖5项、银奖2项、铜奖9项。办学以来,累计为社会培养毕业生13万余人,涌现出“中国大学生自强之星”余宣俊、“强国一代新青年”张哲等一批优秀学子。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议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规模,以及研究决定招生过程中的重大事宜。
第七条 招生处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招生政策的贯彻落实,保证招生录取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以及涉及招生录取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学校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结合学校人才培养、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省(区、市)生源情况、毕业生就业升学情况、区域协调发展及国家重点支持政策、历年计划因素,综合确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级招生考试管理部门公布为准。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九条 根据各省(区、市)生源情况,按照生源所在省份招生主管部门要求确定投档比例。
第十条 实行分数优先的录取原则,按照考生的投档成绩和报考志愿确定专业,不设专业“级差”。在同一投档批次内,将投档至学校的考生按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按分数优先的原则依次录取。对单个考生而言,先录取第一专业志愿,当分数未达到第一专业志愿录取分数线时,则看是否达到第二专业志愿录取分数线,依此类推直至录取到最后一个专业志愿。成绩达不到所填报专业志愿录取分数线但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调录到未满额的专业。成绩未达到所填报专业志愿录取分数线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十一条 执行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加分或降分政策。
第十二条 考生投档成绩相同时,优先录取高考成绩(不含政策性加分)高者;若考生高考成绩(不含政策性加分)也相同时,则按语文、数学、外语、综合各项成绩依次、逐项比较,按比较结果排列出先后顺序依次录取,如果所有科目分数都相同,按同分数考生处理。
第十三条 体育类考生:认可生源省(区、市)体育专业统考成绩,对报考体育类专业并已投档到我校的考生,在高考文化成绩达到考生所在省(区、市)体育类录取控制线的前提下,按体育专业成绩从高到低顺序录取,若体育专业成绩相同,优先录取高考文化成绩较高者。
第十四条 艺术类考生:录取办法以《云南经济管理学院2024年艺术类招生章程》公布为准。
第十五条 考生健康状况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残疾人联合会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执行。
第五章 文凭发放
第十六条 学习期满,给予成绩合格者颁发国家教育部备案的云南经济管理学院全日制本科或高职(专科)毕业证书,国家承认学历,享受国家普通高校毕业生待遇。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颁发云南经济管理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七条 已录取的考生应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报到时间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提前向学校请假。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对新生档案材料进行复核、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复查,凡不符合录取条件或弄虚作假的,依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处理。
第六章 奖助学金
第十八条 学校建立了完善的“奖、助、贷、免、补”学生资助、保障体系,品学兼优的学生可享受国家奖学金(8000元/生/学年)、省政府奖学金(6000元/生/学年);家庭经济困难且品学兼优的学生可享受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生/学年)、省政府励志奖学金(4000元/生/学年)、国家助学金(一等3800元/生/学年,二等2800元/生/学年)。
第十九条 学校设置了翰文教育本科新生奖学金(一等奖20000元/生,二等奖10000元/生)、翰文教育励志奖学金(8000元/生)、翰文教育助学金(2000元/生)。云南经济管理学院奖学金(奖学金一等1500元/生,奖学金二等1200元/生、奖学金三等800元/生)。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条 普通本科学费,法学类专业:20000元/生/学年,医学类专业:24000元/生/学年,艺术类专业:29000元/生/学年,其他专业:22000元/生/学年。
第二十一条 普通专科学费,医学类专业:15000元/生/学年,其他专业:13500元/生/学年。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部门政策相悖时,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政策为准。未尽事项由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或招生处负责解释。
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海屯路296号 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职教园区麒麟路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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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电话:0871-683147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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