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江职业技术学院2024年招生章程

招生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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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高考招生政策,发布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的高校招生章程,招生录取原则、学费收费标准等考生关注信息。,怒江职业技术学院2024年招生章程

2024年怒江职业技术学院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格依法治招,维护本校招生工作的正常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结合国家教育部、云南省教育厅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校招生章程。   

 第二条 招生工作人员应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法规、制度和纪律,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坚决杜绝徇私舞弊行为,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   

 第三条 本学院招生工作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及监督下依法开展,由学校招生就业处具体实施。

 

第二章 学校基本情况

 

第四条 学校名称:怒江职业技术学院

第五条英文名称:Nujiang Vocational and Technical College

第六条 学校标识码:4153014873

第七条 办学地点:云南省怒江州泸水市大练地街道怒江州职教中心

第八条 院校性质:全日制公办高职专科学校

第九条 办学定位:学院遵循“学科跟着产业走、专业围着需求转”的办学规律,大力推进产教深度融合、校企紧密合作。落实建国门学院、育兴边人才的办学目标,发挥学院对区域经济发展和周边外交的服务作用。着力培养建设怒江“脱贫致富示范区、生物多样性保护核心区、世界级高山峡谷旅游胜地和户外天堂” 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努力将学院建设成为服务怒江、辐射周边、省内有影响、国际化交流有特色的国门职业院校。

第十条 学历证书的颁发:学生修完教学计划内规定的全部课程且成绩合格,颁发国家承认学历的怒江职业技术学院全日制高职专科毕业证书。

 第三章 招生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班子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学校招生工作有关事宜,讨论决定学校招生工作的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 招生就业办作为学校的常设工作机构,负责学校招生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国家教育部有关招生法规、政策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有关招生政策。执行学校招生章程及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决定。

(二)根据学校年度招生计划,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实施分专业招生计划。

(三)组织开展学校招生宣传工作,做好招生服务及咨询工作。

(四)负责招生录取工作,协调和处理录取工作中的各种问题。

(五)配合学校对录取新生进行入学资格复查。

第四章 招生计划

 

专业名称

专业代码

层次

招生计划
(文理三校兼招)

收费标准

建筑工程技术

440301

专科

100

5000元/年

婴幼儿托育服务与管理

520802

专科

100

5000元/年

旅游管理

540101

专科

100

5000元/年

表演艺术

550204

专科

100

5000元/年

休闲体育

570302

专科

100

5000元/年

合计



500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学校负责,主管部门监督”的原则实施新生录取工作。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十四条 报考本校考生必须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或云南省职教高考。招生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五条 体检标准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院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新生入校后,学校统一进行新生体检复查工作,对不符合招生条件和各类弄虚作假的学生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六条 对于符合生源所在地省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加分或降分投档考生,本校原则上同意执行。

第十七条 本校提档比例按照所在省的招生政策执行。本校对投档考生按照志愿先后、分数高低的原则依次录取,考生在同等条件下参照文化课成绩总分、语文、数学成绩排序方式从高到低录取。

第十八条 表演艺术专业认可省级统考成绩,综合成绩按文化总成绩(含照顾分)+文化满分×50+专业成绩÷专业满分×50的计算方式。

第十九条 录取规则:专业志愿以“专业志愿优先”为原则,充分尊重考生志愿。对相同专业志愿的考生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在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调到缺额专业录取;对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条 学校按照理工类、文史类、三校生分类录取,高考综合改革试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其高考改革方案相关规定进行录取。

第二十一条 凡发现提供高考录取材料弄虚作假者,学校将取消其入学资格及学籍,报省教育厅审批备案,学生退回原高考报名学校和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二条 录取结果通过本校官网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录取通知书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录取通知书实行院长签发制,未加盖院长签字章的通知书一律为无效通知书。

第二十四条 在录取通知书保管、使用过程中,任何人不得遗失,不得违规使用,不得私自销毁录取通知书。

第二十五条 录取通知书的打印、邮寄由寄发人负责。录取通知书所填专业、姓名等必须与新生录取名册一致。凡与新生录取名册不符的录取通知书一律无效。

第二十六条 录取通知书应由特快专递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除考生本人外任何个人不得直接领取录取通知书。特殊情况须报请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批准。

 

第七章 新生入学审查

 

第二十七条 经各省招生办公室投档、审定,由我校录取的新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凭录取通知书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向学院请假,未请假超过报到期限15个工作日或请假逾期不来校报到者,除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八条 新生入学要求。

(一)新生入学资格初审。报到当天,由招生就业指导办公室,先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审(本人身份证、准考证、录取通知书)。

(二)新生入学资格复查。由招生就业办通过录取通知书、身份证等材料上的信息与新生档案的内容(身份证号、姓名、考生号、省区等信息)比对等方法,同时采用举报受理、个别谈话等方式认真复核确认。

(三)结果报送。招生就业办在集中复查工作结束后认真填写相关报表,签字盖章后,按要求及时将纸质报表和电子版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第八章 资助政策

 

第二十九条 奖助学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特别优秀的学生经评审可获得国家奖学金(每生每年8000元)、云南省政府奖学金(每生每年6000元);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经评审可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每生每年5000元)、云南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每生每年4000元);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含退役士兵学生)经认定和评审可获得国家助学金(一等:每生每年3800元;二等:每生每年2800元,退役士兵:每生每年3300元)。

第三十条 应征入伍学费补偿或代偿: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军士(原士官)的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退役复学学费减免:对应征入伍服兵役前在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实行学费减免,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退役入学学费减免:对退役后,自主就业,通过全国统一高考或高职分类考试方式考入并到校报到注册的入学新生,实行学费减免,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

第三十一条 生源地信用贷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入学前可在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办理,贷款额度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

第三十二条 学校设置了临时困难补助,帮助遭受突发自然灾害影响或本人突患重大疾病、家庭突发变故等特殊情况而出现家庭经济临时困难的在校学生顺利渡过难关;学校提供公共服务等为主的勤工助学岗位,用于改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习和生活条件。

 

第七章 监督机制

 

第三十三条 学校实施招生录取“阳光工程”,严格执行国家教育部、云南省教育厅招生工作相关政策要求,自觉接受学校招生领导小组、考生和社会的监督,保障考生的合法权益,保证学校招生工作的公开、公正、公平。学校未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招生。监督举报电话:0886-3060119

 

第八章 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部门政策相悖时,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政策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及其他未尽事宜由学校招生就业办负责解释。

 

第九章 学校联系方式

 

招生咨询电话:0886-3060125

传  真:0886-306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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