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学校2024年招生工作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一、学校基本情况
(一)校名:丽江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二)校址: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新团片区存信路499号。
(三)办学层次及类型:学校是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学校,学校国标代码为14015。
(四)颁发证书:凡具有丽江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允许的修业期限内修完全部课程,各项考核合格,符合毕业基本要求的,准予毕业,颁发国家承认学历的丽江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专科毕业证书。
二、收费标准
学费和住宿费按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教育厅公布的标准执行。
三、招生计划
学校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结合学校人才培养、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省(直辖市、自治区)生源情况、毕业生就业升学情况、区域协调发展及国家重点支持政策、历年计划因素,综合确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级招生考试管理部门公布为准。
四、录取要求及录取规则
(一)报名、考试、填报志愿等流程按各生源省(直辖市、自治区)招办的统一规定执行。
(二)录取过程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招生政策,认真贯彻实施“阳光工程”,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接受监督。
(三)所有招生专业统考外语语种不限,但根据我校办学实际,新生入学后均以英语实施公共外语教学。
(四)各专业不限男女生比例,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原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执行。
(五)录取期间,计划调整按程序报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执行。
(六)录取规则
1.执行国家的有关政策和各生源省(直辖市、自治区)的相关规定,以考生的投档成绩(含政策性加分)进行录取。
2.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尊重考生的专业志愿,实行“志愿优先”的录取原则。依据考生所填报专业志愿顺序,先按第一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安排专业,第一专业志愿安排完后,所有未定专业的考生按第二专业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安排专业,以此类推,专业志愿之间无分数级差。考生投档成绩相同时,按各省同分排位的顺序按成绩从高到低排序。
3.报考美术教育、艺术设计、工艺美术品设计、音乐教育、音乐表演专业的考生必须参加并通过由各生源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考试管理部门组织的艺术类专业统考,在体检、文化成绩与专业考试成绩合格的前提下,按综合成绩排序。云南省内综合成绩折算如下:综合成绩=文化总成绩(含照顾分)÷文化满分×50+专业成绩÷专业满分×50,其他省综合成绩按各省相关要求折算,若综合成绩相同,按各省同分排位的顺序按成绩从高到低排序。
4.报考体育教育、运动训练、健身指导与管理专业的考生必须参加并通过由各生源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考试管理部门组织的体育类专业统考,在体检、文化成绩与专业考试成绩合格的前提下,按专业成绩排序,若专业成绩相同,按各省同分排位的顺序按成绩从高到低排序。
5.若考生所报专业计划已满,对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未录满的专业;对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6.其它招生要求和录取规则按各生源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7.被我校预录取的考生,经各生源省(直辖市、自治区)招考办审定后,学校按考生所填写地址寄发录取通知书,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和身份证办理相关入学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已录取考生,应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延期报到,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以虚报、隐瞒、欺骗等违规手段取得录取资格的考生,一经查出,取消入学资格;若已取得学籍的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五、学生助学及奖励措施
(一)严格落实上级奖助学金政策,符合条件的同学可参与评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及国家助学金。
(二)应征入伍服兵役的大学生按照规定可申请学费补偿或助学贷款代偿;退役士兵大学生按照规定可以享受退役士兵国家助学金、学费减免;毕业后到边境县就业且符合相关资助规定的也可申请学费补偿或助学贷款代偿。
(三)学校开展校级资助工作,开设“绿色通道”,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录取通知书、家庭所在地出具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可申请“绿色通道”先办理入学手续;校内设置勤工助学、校级助学金(冬季御寒补助)、校级励志奖学金、临时困难补助等资助项目。
(四)五年制高职学生中职阶段按照相关规定减免学费;升入高职阶段后,和专科学生享受同样的资助政策。
六、学校联系方式
学校地址: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新团片区存信路499号
邮政编码:674199
报考咨询电话:0888—3196076(教务处)
助学咨询电话:0888—3196060(学生处)
监督电话:0888—3196016(纪检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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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执行,未尽事宜以教育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的规定为准。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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