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浙江万里学院全日制本科招生章程(含美术类)
2020-12-15 20:58:59
招生简章
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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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招生工作原则,特制定本章程。 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招生工作原则,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校名校址:学校的全称为浙江万里学院,地址为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钱湖南路8号,邮政编码为315100。浙江万里学院基础学院的地址为宁波市鄞州区盛莫路1519号,邮政编码为315101。学校的国家代码为10876,浙江省代码为0014。
第三条 学校性质:学校是经教育部批准的国有省属普通本科院校,按教育成本收取学费,被教育部定为国有高校实行新的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的试点单位。学校由浙江省教育厅主管,浙江省万里教育集团举办。
第四条 学校概况:学校地处宁波,占地1400余亩,建筑面积65万平方米,分设钱湖、回龙校区。校园风景优美,教学设施完善,获省级“文明校园”、“平安校园”、“绿色学校”、“治安安全示范单位”等荣誉称号,是全国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示范高校,2011年成为国家硕士研究生培养单位,2015年获批为浙江省应用型建设试点示范学校。
学校现有教职工1400多名,拥有高级职称教师600多名,实验设备总值3.5亿元。拥有4个国家特色专业、1个国家教学团队、1个国家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2门国家精品课程、2门国家精品资源共享课程、1门国家双语示范课程、2门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精彩一课”、1个国家级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1个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拥有4个省优势专业、8个省十三五优势特色专业、5个省一流学科、1个省重点实验室、1个省重点研究基地、4个省教学团队、2个省高校创新团队、18门省精品课程、9个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获中央和省财政资助实验室建设项目72个,图书馆藏书235多万册。
现有基础学院、商学院、物流与电子商务学院、法学院、文化与传播学院、外语学院、设计艺术与建筑学院、生物与环境学院、信息与智能工程学院、大数据与软件工程学院、中德设计与传播学院、国际学院、继续教育学院等二级学院。同30余个国家和地区的80余所院校建立了校际合作关系,并与扬州大学、东华理工大学、温州大学、北京外国语大学南方研究院等院校合作,开展本科交换生项目,与上海海洋大学、南京邮电大学、浙江理工大学等院校合作,开展研究生联合培养,开设2个硕士点、48个本科专业,现有全日制在校硕士研究生、本科生、外国留学生2万余人。
第五条 招生机构:学校设有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的招生工作。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学校发展需要拟定招生规模、招生计划,制定学校招生政策,决定学校招生重大事宜。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校长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学校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协调处理学校招生工作日常事务,其主要职责是:执行教育部和浙江省教育厅有关招生工作的规章规定;制定本校招生章程和招生方案;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核准的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分专业招生计划,负责新生录取工作;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工作,如实向考生和家长介绍本校的情况和录取规则。
第二章 录取规则
第六条 录取原则:录取新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入学考核形式以文化考试为主,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七条 语种要求:学校公共外语课为英语(外语类专业除外),部分课程采用英语教学,非英语语种的考生填报志愿时,应慎重。
第八条 体检要求:学校严格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无其他特殊要求。
第九条 性别要求:学校对录取新生的男女比例无特殊要求。
第十条 录取规则:
1.普通类(文理科)录取规则
浙江省:“三位一体”招生按照《浙江万里学院2019年“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章程》的规定执行,实行传统志愿,在普通类提前录取;统一高考普通类招生实行专业平行录取,根据省教育考试院提供的生源情况,由学校从高分到低分录取,考生所填报的专业(类)志愿须满足该专业(类)选考科目要求;统一高校艺术类招生实行专业平行志愿,根据省教育考试院提供的生源情况,按考生综合分从高到低录取,考生所填报的专业(类)志愿须满足该专业(类)选考科目要求;面向中职生招生通过单独考试实行专业平行录取,根据省教育考试院提供的生源情况,由学校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所有招生专业(类)的选考科目要求详见省教育考试院公布的招生计划。
江苏省:学校根据考生在满足选测为1B1C、必测为4C1合格的条件下,依考生高考成绩按专业志愿方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即在等级符合要求的情况下,先分数后等级,总分相同时依次看英语、数学、语文的单科成绩。
其他省份:学校执行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考试主管机构关于录取的有关规定,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确定100%。专业录取时不设分数级差。
2. 艺术类(美术)录取规则
浙江省:艺术类招生计划实行专业平行志愿,根据省教育考试院提供的生源情况,按考生综合分从高到低录取,考生所填报的专业(类)志愿须满足该专业(类)选考科目要求。所有招生专业(类)的选考科目要求详见省教育考试院公布的招生计划。
其他省份:学校执行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考试主管机构关于录取的有关规定,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确定100%。专业录取时不设分数级差。
江西省:艺术类招生按照综合成绩(文化成绩×30%+专业成绩/450×750×70%)对进档考生从高到低录取,综合成绩相同按照专业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安徽省:艺术类招生按照综合分2(专业成绩/专业满分×700+文化成绩/文化满分×300)对进档考生从高到低录取,综合分相同按照专业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江苏省:艺术类招生对文化分和专业分均达省控线的考生,按照“满足等级,文化分与专业分之和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对进档考生择优录取;
贵州省:艺术类招生在文化成绩、专业成绩均合格的生源中,根据专业统考成绩从高到低录取,专业统考成绩相同按高考文化成绩位次排序录取。
第十一条 加分政策:严格执行教育部和各省(市、区)高校招生委员会的加分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招生计划执行:根据生源情况须调整招生计划时,学校将向省(市、自治区)招生考试主管机构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执行。
第三章 录取与入学
第十三条 录取通知:学校录取的考生,经各省(市、自治区)招生考试主管机构核准后,由学校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十四条 招生计划:2019年学校招生以浙江为主,同时面向黑龙江、辽宁、吉林、内蒙古、甘肃、新疆、陕西、山西、河南、河北、江苏、安徽、江西、湖南、湖北、重庆、四川、云南、贵州、广东、福建、海南、广西等23个省(市、自治区)招收部分本科生。2019年分省(市、自治区)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市、自治区)招生考试主管机构公布的计划为准。
第十五条 收费标准:学校严格按照浙江省物价部门批文和相关规定进行收费管理,学生学费按学年制收费标准收取。收费标准如下:
1.电子商务、公共事业管理、风景园林、市场营销专业,每生每学年24000元;
2.英语、商务英语、日语、法学、电子商务及法律、社会工作、汉语言文学、新闻传播学类(含新闻学、广告学、编辑出版学、网络与新媒体四个专业)、生物技术、生物制药、生物工程、环境科学、环境工程、食品质量与安全、食品科学与工程、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电子信息工程、通信工程、物联网工程、机械电子工程、软件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统计学、物流管理、工商管理、国际商务、会计学、财务管理、金融工程、会展经济与管理、国际经济与贸易、金融学专业,每生每学年25000元;
3.建筑学专业,每生每学年26000元;
4.
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产品设计、动画专业,每生每学年27000元
;
5.会展经济与管理(中德2+2双学位班)、广告学(中德2+2双学位班)、
视觉传达设计(中德2+2双学位班)、
国际经济与贸易(中外2+2双学位班)、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中美2+2双学位班)、物流管理(中美2+2双学位班),每生每学年32000元。在外方学校学习期间,须缴纳外方院校的相关费用。
学生住宿费以省物价部门备案的标准收取,每生每学年2800元。
第十六条 奖学金制度:为鼓励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学校设立各类奖学金制度。
第十七条 面向中职招生:学校通过单独考试面向中职招生的学生,在校学习期间除不能转专业外,与其他学生享受同等待遇。
第十八条 学籍管理:新生入学后,学校按规定在三个月内对考生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方取得学籍。对取得学籍的学生,学校将依据学校有关规定进行管理,按照专业教学计划进行教学。学生完成所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颁发浙江万里学院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条件的授予浙江万里学院学士学位。
第四章 其它
第十九条 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学校网址:http://www.zwu.edu.cn。
招生网址:http://zsw.zwu.edu.cn。
招生微博:http://weibo.com/wlzsb(新浪)、http://t.qq.com/zjwlxyzsb(腾讯)。
招生微信:zjwlxyzszx
咨询电话:0574-88222065、0574-88222066。
招生传真:0574-88222065。
第二十条 以上录取规则与所在省(市、区)招生政策不符的,执行所在省(市、区)的招生政策。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经学校批准之日起执行。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校招生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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