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工程学院2023年普通高校招生章程

招生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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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工程学院2023年普通高校招生章程

宁波工程学院2023年普通高校招生章程

宁波工程学院2023年普通高校招生章程

一、院校全称

宁波工程学院

二、院校国标码

11058

三、校址

风华校区,宁波市江北区风华路201号;

翠柏校区,宁波市海曙区翠柏路89号;

前湾校区,宁波市前湾新区滨海二路769号。

四、层次

本科 □ 专科

五、办学类型

普通高等学校 □ 成人高等学校

公办高等学校 □ 民办高等学校 □ 独立学院 □ 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 □ 中外合作办学

□ 高等专科学校 □ 高等职业技术学校

六、颁发学历证书的院校名称及证书种类

院校

名称

宁波工程学院

证书

种类

我校培养的本科生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宁波工程学院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七、院校招生管理机构

学校成立全日制本科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2023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研究、制定学校招生政策,并对相关事项作出决策。学校招生就业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学校纪检监察办公室对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八、招生计划分配的原则和办法

学校面向全国24个省(市、自治区)招生,招生计划以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九、预留计划数及使用原则

无预留计划

十、专业教学培养

使用的外语语种

学校外语公共课为英语。

十一、身体健康状况要求

对考生的体检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对《指导意见》中“学校可以不予录取”、“学校有关专业可不予录取”的,学校均按“不予录取”执行。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十二、录取规则

(一)录取时,无男女比例限制、无专业加试要求。

(二)英语类专业只招以英语作为外语考试科目的考生。

(三)中外合作办学专业要求外语单科成绩不低于100分。外语成绩按单科总分150分计,具体按各省普通高考实际外语单科总分等比例换算。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培养方案中要求的中英双语或全外文课程使用英语教材和英语教学,非英语语种的考生应慎重填报志愿。

(四)往届生的录取按照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与应届生一视同仁。

(五)学校认同并执行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六)学校执行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关于投档的相关规定,确定调档比例。

1.对实施高校考试招生制度综合改革试点省(市、自治区)(以下简称“新高考改革省份”)设定招生专业(类)选考科目要求,考生在满足选考科目要求的前提下填报相关专业(类)志愿。

2.对实行“专业(类)+院校”平行志愿录取模式的新高考改革省份,根据考生高考总分,实行专业(类)平行志愿投档,直接投到考生所填报的具体专业(类)。进档考生,只要单科成绩和体检符合条件,均予录取。

3.对实行院校专业组平行志愿录取模式的新高考改革省份以及其他实行院校平行志愿录取模式的招生省(市、自治区),录取规则如下:

(1)进档考生专业安排办法实行“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按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后按专业志愿顺序安排专业。

(2)考生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对服从专业调剂者,学校按照考生的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随机调剂至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专业调剂者,予以退档处理。其中新高考改革省份的专业调剂录取只能在考生被投档的院校专业组内进行。进档考生,只要专业服从调剂且单科成绩和体检符合条件,均予录取。

(3)同分考生的排序按照各省(市、自治区)平行志愿投档同分排序规则。若无相应排序规则,实施新高考改革省份按照文化总分、语文数学总分、语文或数学单科成绩、外语单科成绩、选考科目单科成绩高低排序。其他省份的文科按语文、文科综合、数学、外语成绩高低顺次决定排序;理科按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成绩高低顺次决定排序。

4.学校在内蒙古按专业志愿排队的录取规则进行录取。

(七)浙江省的“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的招生录取、退役大学生士兵免试专升本招生、第二学士学位招生工作按照学校公布的相关简章和章程的规定执行;浙江省专升本招生按照《浙江省2023年选拔高职高专毕业生进入本科学习工作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十三、收费标准

学费标准

学校收费严格执行上级物价管理部门批准或备案的标准。除中外合作办学专业仍实行按学年收取学费外,其他本科专业的学费实行学分制收费办法,即按所学专业收取专业学费,同时按所修读的课程总学分收取学分学费。新生第一学年按学年学费标准预交,第二学年开始按上学年实际所修学分学费与专业学费之和缴纳,以此类推,毕业时清算最后一学年学费。

普通专业学费从4800-6325元/学年不等;会计学(中外合作办学)“4+0”收费为28000元/学年;会计学(中外合作办学)“3+1”国内学习期间收费为28000元/学年,国外学习期间的学费按国外院校标准收取,同时我校按照国内会计学专业收取学费;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中外合作办学)收费为28000元/学年;信息与计算科学(中外合作办学)收费为28000元/学年。

住宿费标准

6人间1200元/学年,4人间1600元/学年

十四、资助政策

学校设有完善的“奖、助、贷、补、减”资助工作体系,设有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各类学校奖学金和捐赠奖学金。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绿色通道、国家助学贷款、困难补助、奖助学金、勤工助学、社会资助、发展性资助等助学政策。

十五、监督机制及举报电话

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接受广大考生及家长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申诉举报电话:0574-87610980。

十六、网址及联系电话

宁波工程学院本科招生网http://zs.nbut.edu.cn/

电话:0574-87616666

传真:0574-87616616

十七、其他须知

本章程由宁波工程学院招生就业办公室负责解释。学校原公布的有关招生工作的制度、规定如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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