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理工职业学院2018年招生章程

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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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理工职业学院2018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更好的服务考生,服务社会,为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保证学院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及黑龙江省教育厅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齐齐哈尔理工职业学院

学院地址: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和平大街249号(邮政编码161042)

第三条   学院概况:齐齐哈尔理工职业学院是经黑龙江省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的一所独立设置的普通高职院校。学院占地面积42.7万平方米,校舍建筑面积9.8万平方米,教学楼、图书馆、学生宿舍、食堂、实验楼、计算机中心、艺术中心、体育馆等教学设施一应俱全。学院面向黑龙江省招生,目前学院毕业生的就业形势连续保持良好态势。

第四条   办学类型及层次:民办普通高等职业院校(高职专科)、学制三年。

第五条   毕业证书:学生毕业成绩合格,获得国家教育部电子注册的普通高等教育高职(专科)毕业证书。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学院院长对招生工作总负责。学院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

第七条   学院设立了招生处,是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执行学院制定的有关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咨询工作,修订印发招生简章,组织实施招生录取,统计招生信息和招生资料的核对、归档工作。

第八条   学院设立由院长、纪委书记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监察办公室,负责监督招生政策的贯彻落实,保证招生录取的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学院的招生工作自觉接受上级的监督,并愿意接受考生、家长和社会各界人士的监督。

入学考试

第九条   学院录取的考生均须参加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对口升学考生须参加黑龙江省对口升学统一考试。

录取原则

   第十条  学院招生录取工作在黑龙江省教育厅和黑龙江省招考办指导下,招生办公室统一组织下进行,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院负责、招办监

督”的录取体制。

第十一条  符合国家高考报名条件,参加本年度高考的考生,根据我院各专业培训对考生身体及其他相关要求,按我院录取原则和省教育厅下达的年度招生计划录取。

第十二条  在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上的考生中,按考生所报志愿由高分到低分投档录取,届时根据本省的生源情况确定。

第十三条  专业志愿的调剂:在同批次同一志愿报考我院并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中,按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未录满的,符合专业培养对身体及其他相关要求的专业。

第十四条  符合规定的加分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的考生,在高考文化课成绩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三章    新生入学

第十五条 我院依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相关文件规定收取学费、住宿费,学生按规定缴费上学,按学年缴费注册。空中乘务、高速铁路客运乘务、国际邮轮乘务管理、播音与主持、社会体育—跆拳道方向专业学费9000元/学年;建筑工程技术、建筑装饰工程技术、工程测量、环境艺术设计、城市燃气工程技术、供热通风与空调工程技术、机电一体化、焊接技术、汽车检测与维修、无人机应用技术、动漫制作技术、餐饮管理、旅游管理专业学费8400元/学年;财务管理、会计与审计、市场营销、电子商务、物流管理、汽车营销与服务、工程造价、绿色食品生产与检验、数字媒体应用技术、软件技术专业学费7000元/学年;住宿费800~1200元/学年。

第十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将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或有舞弊行为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七条  根据省财政厅、教育厅文件精神,学院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及校内奖学金。学院协助贫困大学生办理助学贷款,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为部分贫困大学生设立勤工助学岗位,帮助贫困大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四章  毕业生待遇

第十八条   学生毕业后获得国家承认学历的高职(专科)毕业证书,毕业证网上电子注册,由黑龙江省教育厅统一签发就业报到证,享受普通高校毕业生待遇。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考生确认填报学院志愿后,可与学院招生办公室取得联系,以便了解相关录取信息。学院的招生政策、录取结果等信息将及时在学院招生信息网上公布,考生可自行查询。

第二十条  学院通讯地址: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和平大街249号(邮政编码:161042)
    招生咨询电话:0452—6805486  

招生网址:http://www.qlgxy.com

招生微信: 齐齐哈尔理工职业学院              招生QQ:1722205642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齐齐哈尔理工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本章程将根据教育部、生源地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当年招生政策的调整进行修订。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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