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体育职业学院2018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及自治区教育厅有关高校招生的规定,结合《宁夏体育职业学院章程》和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四条 学院全称为宁夏体育职业学院,学院代码为14624,地址为宁夏银川市西夏区学院东路360号。
第五条 学院为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校,办学层次为高职专科,是宁夏回族自治区体育局所属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教育教学工作接受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的指导。
第六条 学院简介:宁夏体育职业学院于2017年3月27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5月10日通过教育部备案,10月19日挂牌成立。是一所特色鲜明,培养竞技体育、社会体育人才,集体育教学、运动训练和体育科研为一体的公办高等体育职业学院。
学院现占地面积290亩,现有建筑面积66050平方米。拥有游泳馆、球类馆、综合训练馆、射击馆、田径馆以及室外足球场、田径场、篮球场、排球场、网球场等实训场所。拥有多媒体教室23间,自动录播室1间,图书8.5万册。建有运动生理、运动解剖、体育保健、体育心理四大实验室和心理活动室,并有15个稳定的校外实训基地。
学院充分发挥高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的重要职能,按照“引进、培养、稳定”的人才队伍建设思路,已经建立起一支专兼结合、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师资队伍。
学院设有运动训练、体育教育、社会体育、体育运营与管理、体育保健与康复五个专业,2018年首次招生运动训练、体育教育、社会体育三个专业。学院秉承“厚德、笃学、拼搏、创新”的院训,围绕社会需求和学生发展,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办学理念,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体育精神为引导,培养实践能力较强的技能型专业体育人才,致力于宁夏竞技体育、中小学体育教育、群众体育和体育产业的服务与发展。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学院成立由院长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及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领导和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第八条 学生工作部为学院招生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负责处理学院招生日常事务,工作职责主要是: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章,以及主管部门和有关省级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根据学院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协助招生领导小组制定并向社会公布本校招生章程,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工作,编制并报送分专业招生计划,组织实施本校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等。
第九条 学院纪委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和检查,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并调查处理有关招生违纪事件。
第四章 招生条件
第十条 按照国家教育部当年颁布的《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及各省级招生工作委员会发布的相关规定执行。附专业名称及代码:运动训练670401体育教育670114K社会体育670403。
第五章 录 取
第十一条 学院严格遵守教育部和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招生录取工作政策和规定,实施“阳光工程”, 秉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十二条 体育类专业考生须参加生源省(区)招生考试机构统一组织的体育类专业术科考试后方可填报我院体育类专业。
第十三条 学院认可经教育部同意的各生源地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加分优惠政策,并按加分后的成绩进行录取。
第十四条 学院公共课程中的外语为大学英语,请外语语种非英语的考生慎重填报。
第十五条 各专业录取不限制男女比例。
第十六条 考生身心健康状况必须符合《普通高等学院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要求。
第十七条 学院严格按各省(市、自治区)教育考试院规定和录取批次进行录取。
第十八条 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如第一志愿生源不足,可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十九条 进档考生按照填报志愿的先后顺序,参考相关科目考试成绩,依照文化加专业术科的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到相应专业。
第二十条 如所有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按分数进行调剂,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做退档处理。
第六章 新生入学
第二十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于学院规定的期限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院提交延期入学申请。未提交申请或超过两周未办理入学手续的新生,除不可抗力因素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将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将按政策规定予以处理,凡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
第七章 资助办法
第二十三条 学院根据国家相关资助政策,为帮助贫困学生顺利完成学业设立了各项奖、助学金。
(一)学院现设有“国家助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奖学金”。
(二)“建档立卡户”“扶贫手册”学生减免学费。
(三)学生享有应征入伍学费代偿。
(四)学院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办理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八章 其 他
第二十四条 学生学费、住宿费收取标准按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相关规定执行。(学费:4200元/年,住宿费:600元/年)
第二十五条 学院专业介绍、招生计划等详细信息见当年招生简章。
第二十六条 学院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学院东路360号;邮编:750021;咨询电话:0951-3068899;学院网址:http://www.网址未加载。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宁夏体育职业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