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司[2009]35号
各有关高等学校:
鉴于部分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办学水平较高,专业特色突出以及对人才选拔的特殊需求,经研究,同意你校部分艺术类本科专业按照或参照《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教学司[2009]34号附件1)关于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艺术类本科专业招生办法执行。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中央戏剧学院、中央美术学院、中央音乐学院、中国音乐学院、北京电影学院、北京舞蹈学院、中国戏曲学院、天津音乐学院、天津美术学院、鲁迅美术学院、沈阳音乐学院、吉林艺术学院、上海音乐学院、上海戏剧学院、南京艺术学院、中国美术学院、景德镇陶瓷学院、山东艺术学院、山东工艺美术学院、湖北美术学院、武汉音乐学院、广州美术学院、星海音乐学院、广西艺术学院、四川美术学院、四川音乐学院、云南艺术学院、西安美术学院、西安音乐学院、新疆艺术学院、解放军艺术学院等31所高等学校按照《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关于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艺术类本科专业招生办法执行。
二、清华大学、中国传媒大学、中央民族大学、东华大学、江南大学、北京服装学院、北京印刷学院(仅限艺术设计本科专业)、天津工业大学、复旦大学上海视觉艺术学院、苏州大学(仅限艺术设计本科专业)、浙江传媒学院(仅限播音与主持艺术、广播电视编导、摄影、录音艺术等4个本科专业)、浙江理工大学(仅限艺术设计本科专业)及内蒙古大学(仅限音乐表演、表演、音乐学等3个本科专业)等13所高等学校的有关艺术类本科专业,参照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艺术类本科专业招生办法执行。
三、请各有关高等学校严格按照高校招生实施“阳光工程”的精神和要求,切实加强对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认真部署专业考试工作,科学合理制订专业考试办法、评判标准(样本),确保试题(卷)安全,严格考试管理,严肃考风考纪,加大专业考试过程的信息公开及结果公示力度,增强艺术类专业考试评判工作公正、透明,进一步落实招生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重要环节、重要岗位的监督,确保2010年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公平、公正、有序进行。
录取工作结束后,请认真总结,并及时将书面总结材料报我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