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很多情侣都选择同居,而不去结婚,结婚和谈恋爱的区别太大,导致很多人都不愿意去领证结婚,但是同居的生活得不到任何保障,即使同居了6年,在婚姻法里是得不到任何补偿的,也不可能分割对方的财产。
同居一般不会成为事实婚姻,只有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才按事实婚姻处理。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1、在我国法律上对于事实婚姻的话,并没有通过同居的时间来鉴定它的构成,主要是由于男女双方之间都有结为夫妻的意思,而且有共同生活的实质表现,这在社会上的话是被认为夫妻事实,婚姻,但是这跟我们现代社会推崇的合法婚姻是不一致的。而且在我国法律上也有规定以夫妻的名义同居的婚姻是无效不受法律保护的,所以不管同居多久,对方的财产都没有办法获得分割,也没有任何法律保障。
2、两个人在一起的时候没有领结婚证就只属于非法同居的关系,那么如果说关系破裂了之后,也是走的解除同居关系的流程,而不是离婚的流程,自然在财产分割上面也不会受到法律保护,至于能不能分到财产的话,也是看两个人之间的协商了。
1、房产增值部分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五条规定:确定了夫妻一方婚前或者婚后购买的房屋产生的增值部分,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离婚时房屋增值部分不予分割。
2、婚内房屋赠与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六条规定:针对的是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房产赠与另一方,未过户的,可以撤销赠与行为。
3、一方父母出资买房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4、双方父母出资买房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5、婚前一方购买房屋,婚后共同还贷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