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校名称:沧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二、办学层次:普通专科
三、办学性质: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四、学校概况
沧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始建于1958年,是医药卫生为主的公办普通高等学校,是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建设计划建设单位、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康养康育专业委员会执行主任单位、全国卫生行指委健康管理专业分委会主任委员单位,是全国康养行业、美容行业、应用心理服务产教融合共同体理事长单位和河北省卫生职业教育集团理事长单位。办学66年来,学校为社会培养了9万余名医疗卫生技术人才,荣获全国文明单位、全国绿化模范单位、全国红十字模范校、全国职业院校数字校园建设样板校、职业院校数字校园建设试点院校、教育部现代学徒制试点院校、教育部全国首批“1+X”证书试点院校、全国学校急救教育试点学校、全国健康学校建设单位、河北省文明校园、河北省高水平高职学校、河北省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先进集体等荣誉。连续九年作为河北省高职单招考试七类和医学类考试牵头院校,高职单招、对口升学、普通高考招生录取分数在河北省医药卫生类高职院校中名列前茅。学校人才培养质量优异,声誉显著,毕业生平均毕业去向落实率保持在98%以上。
五、招生计划
招生计划以河北省教育厅下达的事业计划为准,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区、市)高校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六、相关专业招生要求
考生体检要求严格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一)患有下列疾病者,学校不予录取
1 . 严重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或房室间隔缺损分流量少,动脉导管未闭返流血量少,经二级以上医院专科检查确定无需手术者除外)、心肌病、高血压病。
2 . 重症支气管扩张、哮喘,恶性肿瘤、慢性肾炎、尿毒症。
3 . 严重的血液、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风湿性疾病。
4 . 重症或难治性癫痫或其他神经系统疾病;严重精神病未治愈、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
5 . 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
6 . 结核病除下列情况外可以不予录取。
(1)原发型肺结核、浸润性肺结核已硬结稳定;结核型胸膜炎已治愈或治愈后遗有胸膜肥厚者;
(2)一切肺外结核(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等等)、血行性播散型肺结核治愈后一年以上未复发,经二级以上医院(或结核病防治所)专科检查无变化者;
(3)淋巴腺结核已临床治愈无症状者。
(二)对《指导意见》中第二部分“学校有关专业可不予录取”的情况,轻度色觉异常(俗称色弱)、色觉异常Ⅱ度(俗称色盲)及不能准确识别红、黄、绿、蓝、紫各种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导线、按键、信号灯、几何图形的考生,学校医药卫生大类、食品药品与粮食大类相关专业不予录取。
七 、录取原则
(一)严格执行教育部及各省的招生政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
( 二 )高考综合改革省份对选考科目的要求:不限选考科目。
( 三 ) 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省份, 按照其省 (区、市) 投档原则,对进档考生 ,按 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
(四)未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省份, 对进档考生,执行分数优先的 录取原则。 当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调剂到计划未满专业录取,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做退档处理。
( 五 )投档成绩相同时,按各省( 区、市 )确定的同分排序规则择优录取。
( 六 )对加分、降分投档的考生,学校执行生源所在省( 区、市 )的相关政策。
( 七 )各专业录取男女比例不限。
( 八 )外语语种不限,新生入学后外语教学为英语。
( 九 )新生报到后,学校要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和身体复查,对于弄虚作假、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将取消入学资格。
八、颁发证书种类
学生在学校规定期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的,由沧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具印颁发经教育部电子注册、国家承认学历的专科学历证书(证书种类为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
九、学费标准
各专业学费标准详见各省(区、市)公布的招生计划。
十、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九河西路39号
邮编:061001 电话:0317-5679132,5507819
传真:0317-5507819 学校网址:http://www.czmc.cn
E-mail:czyz1958@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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