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沧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及教育部有关高考招生录取工作政策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二条 学校成立招生委员会,在学校党委和行政领导下,负责对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
第三条 学校就业服务中心是组织实施招生及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校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学校基本信息
第四条 学校名称:沧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第五条 学校标识码:4113014259
第六条 办学层次:普通专科
第七条 学制:三年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九条 学历证书: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的,由沧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具印颁发经教育部电子注册、国家承认学历的专科学历证书(证书种类为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
第四章 学校基本情况
第十条 沧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是经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教育部备案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实施专科层次教育。学校始建于1925年,前身为“直隶省立第九师范学校”;新中国成立后,更名为“河北泊头师范学校”;2000年更名为沧州师专泊头分校,举办大专教育;2009年,升格改建为泊头职业学院;2021年更名为“沧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近百年来,学校坚守师范教育办学初心,孕育形成了“德行教化、求真达人”的大学精神和“勤奋、朴实、卓越”的校风学风,为沧州地区乃至河北省培养了七万余名优秀的基础教育工作者和党政军群领导干部,为沧州市教育事业和经济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被誉为“全国中师明珠”“津南革命的策源地”“沧州黄埔”。
第五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 学校招生计划以河北省教育厅下达的招生计划为准,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六章 报考条件
第十二条 学校严格执行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联三部委《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河北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等规定。对报考我校师范教育类专业的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如下:
(1)色盲、色弱、不宜报考学前教育专业。
(2)患有嗅觉迟钝、步态异常、驼背,面部疤痕、血管瘤、黑色素痣、白癜风者不宜报考教育学类。
(3)两耳听力均在3米以内,或一耳听力在5米、另一耳全聋者不宜报考学前教育专业。
(4)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携带者不宜报考学前教育专业。
第七章 录取原则
第十三条 学校严格执行教育部及生源省份招生政策有关规定,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
第十四条 对符合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加分投档的,承认其加分成绩,认可降分等规定。
第十五条 对于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的省(市),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对进档考生按照高考文化成绩总分(含政策性加分)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进行录取,进档考生总分相同时,依次比较统一高考科目(语文、数学、外语)成绩总分、语文和数学2门成绩之和、语文和数学2门中的单科最高成绩、外语单科成绩、首选科目单科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最高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次最高成绩,成绩高者优先录取。若上述所比成绩全部相同,比较考生志愿顺序,顺序在先者优先录取,志愿顺序相同者则参考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择优录取。
第十六条对于未进行高考改革的省(市),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对进档考生按照高考文化成绩总分(含政策性加分)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进行录取。进档考生总分相同时,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文科综合(理科综合)单科成绩,成绩高者优先录取。参加对口高考的考生,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对口专业单科成绩,成绩高者优先录取。专业调剂录取只能在考生被投档的院校专业组内进行,因不服从专业调剂、不符合专业录取条件等原因不能被录取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十七条 艺术类专业只在河北省招生,考生专业成绩须使用河北省相关艺术类专业统考成绩,认可河北省投档规则;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对进档考生按照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进行录取;对于同分考生,则依次比较高考文化总成绩(含政策性加分)、语文成绩、数学成绩、外语成绩,成绩高者优先录取;如仍相同,则参考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我校所有专业对高考外语语种不限,但新生入学后外语教学课程均为英语。
第八章入学与录取资格复查
第十九条 被学校录取的新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到校办理报到等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新生,应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对未经学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新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校将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进行新生录取资格复查,凡不符合录取要求或弄虚作假者,取消入学资格,并通报给所在省招生主管部门和中学,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在校期间,一经发现并查实在高考报名、考试、录取等环节中弄虚作假者,学校将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九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二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和在读期间交纳学费和住宿费。学校严格执行河北省物价局和河北省教育厅核定的收费标准对学生收取学费和住宿费。
1、各专业学费标准详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招生计划。
2、住宿费500元/年。
第十章 助学政策
第二十三条 在校生享受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勤工助学等多种方式的资助;在我校就读的省内全日制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享受“三免一助”资助政策,既免学费、免住宿费、免书费。学校开辟绿色通道,确保新生可以直接入学报到。
第十一章 其他
第二十四条 学校就业服务中心负责招生工作,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代理。
第二十五条 录取结果通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网站和学校官网公布。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沧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就业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二章 联系方式
电话:03178026002、8026001
地址:河北省泊头市解放西路150号
邮编:062150
QQ:16607218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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