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生计划
录取办法
(一)录取时,根据报考人数分类别、按比例划定最低录取分数线,依专业志愿顺序按分数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录满为止。当进线考生所报专业志愿不能满足时,统一按“同意调剂”调剂到未录满专业,根据考生其他专业志愿择优录取。如遇录取最低分多名考生成绩相同时,优先参考职业技能(或面试)成绩,再参考文化课(数、语、外)成绩顺序,依次录取。
(二)计分方式:
高中毕业生:总分=文化素质成绩×0.4+职业技能测试×0.6;
中职毕业生:总分=文化素质成绩×0.4+职业技能测试×0.6+技能竞赛认定成绩。
退役士兵:总分=职业技能测试成绩;
(三)专业技能成绩
专业技能成绩=技能竞赛认定成绩+职业资格等级证书认定成绩。
(1)技能竞赛成绩认定
获得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主办或联办的省级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二等奖记15分、三等奖记10分,考生如有多项技能竞赛成绩的,取其一项最高分值,不累加。
(2)职业资格等级证书成绩认定
中职生所获职业资格证书专业类应与报考专业相同,考生如有多种职业资格证书的,取其最高等级证书的成绩,不累加。
①获得初级工职业资格证书,加5分;
②获得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加10分;
③获得高级工及以上级别职业资格证书,加15分。
考生考试当天应携带上述技能竞赛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提交给我院,过期不再办理,视为放弃。
(四)下列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1.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
2.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