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生计划
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录取工作在江苏省教育考试院领导下,由我校统一组织录取,录取过程坚持公开、公正、公平。按照“总分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依据考生考核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并分配专业。
1、普通类专业考核总成绩=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折算成绩+综合素质考试成绩+政策性加分;
2、艺术类专业考核总成绩=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折算成绩+综合素质考试成绩+江苏省艺术类(美术与设计类)专业统考成绩+政策性加分。
3、普通类专业录取出现分数相同时,依次按照综合素质考试成绩、语文单科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择优录取。艺术类专业录取出现分数相同时,依次按照江苏省艺术类(美术与设计类)专业统考成绩、综合素质考试成绩、语文单科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择优录取。如上述仍相同,则参考高中阶段综合素质评价择优录取。
4、服从志愿调剂只在同科类的专业之间进行调剂。
第十八条学校严格按照教育部和江苏省教育厅的相关规定执行加分政策: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学校可予以加分录取:
(1)烈士子女,录取时加20分投档。
(2)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战区(原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录取时加20分投档。
(3)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籍考生(含台湾户籍考生),录取时加5分投档。
(4)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录取时加10分投档。
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增加分数投档条件的,取其中幅度最大的一项分值,且不得超过2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