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高等职业教育考试招生制度改革
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深化招生考试制度改革,依法自主招生,学生多次选拔,逐步形成分类考试、综合评价、多元录取的考试招生制度,完善高等职业教育人才选拔办法,进一步扩大高校办学的自主权,维护高校招生公平、公正、公开,选拔自愿热爱职业教育的优质生源,促进高职教育的健康发展,结合学院的具体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学院性质及学历证书颁发
第二条
学院是经吉林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国家教育部备案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教育专科(高职)学校,是通过教育部高职高专教学水平评估优秀学校。学生毕业成绩合格,颁发国家教育部电子注册的普通高等教育专科(高职)毕业证书
。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三条 经教育部、吉林省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学院面向吉林省招生。
第四条 考生如生源不足,经吉林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同意后, 不足部分则转入学院当年吉林省专科(高职)相应批次统招计划。
第五条 被单独招生录取的考生和统考录取的考生在入学、学籍、毕业等方面的管理和待遇完全一致。
第四章 录取原则及相关要求
第六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规范操作、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七条 学校根据专业培养特点对考生的相关要求,按下列原则录取:
1、专业培养对外语的要求
各专业统考外语语种不限。
2、招收男女生比例的要求
各专业男女比例不限。
3、身体及健康状况的要求
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订并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相关补充规定。
第八条 录取规则
1、对口类的投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1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如生源省份投档比例有特殊规定、按生源投档比例要求执行。
2、高职单招类投档,学校根据招生计划数和考生的考试成绩综合考虑,划定录取控制线。
3、照顾加分项,对享受政策性加分或者降分投档的考生,按所在省(市、区)招生考试机构的规定投档,在专业录取时按投档分数进行排序,优先录取实考分高的考生。
第九条 专业录取
1、高职单招类和对口类均按照“专业清”原则录取。
2、考生等效分数相同时优先级别:按科目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对口类科目顺序为对口综合、对口数学、对口语文、对口外语;高职单招类科目顺序为职业技能测试、文化素质考试(顺序为数学、语文、外语)。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如各科目成绩均相同,则由学校高职分类考试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3、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在所报专业不能录取、另一专业未满情况下,择优调剂录取到另一个专业。考生未明确标注同意调剂的,一律视为不服从调剂。
4、对口类考生总成绩达到吉林省教育考试院规定的相应类别控制线的前提下方可报考我校,录取时按照吉林省教育考试院投档成绩排序择优录取。
5、高职单招类考生统考后的文化素质考试成绩达到省控线的前提下方可报考我校。录取时按照考生总成绩进行排序择优录取:录取总成绩=文化素质考试成绩+职业技能测试成绩。
第十条 已被我院高职单招考试录取的考生,不允许参加2019年吉林省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未被录取的学生可正常参加考试。
第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五章 收费标准
第十二条
跟据国家规定,新生入学应缴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具体收费标准按照白城市财政局、白城市发改委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六章 招生监督
第十三条
高职分类考试招生工作在学院高职分类考试领导小组的组织下,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和监督;自觉接受省市级招生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按照“严格程序,加强管理,接受监督”的原则,做到报名条件公开,选拔程序公开,录取结果公开,监督机制公开。
学院监督举报电话:13894686001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学院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私自从事招生工作。
第十五条
本章程以国家政策和规定为依据,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本章程由学院高职分类考试招生领导小组及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