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好,今天跟大家分享的话题是如何看待粉丝经济。
说点题外话,对于我这种钢铁直男来说,粉丝经济其实我并不理解为什么有人会觉得买了明星同款,或者明星代言的产品之后就会很开心、很幸福。我觉得偶像应该是自己的奋斗目标,就像科比少年时的偶像是乔丹,最后他超越了乔丹;冰心的偶像是泰戈尔,最后她写出了《繁星》《春水》,似乎都能看到泰戈尔诗歌的影子。
虽然我不理解现在粉丝们的疯狂行动,但咱们得了解一下什么是粉丝经济。
一开始我以为,粉丝经济,无非就是购买明星的专辑、代言的产品,为明星提升流量。后来深入了解之后才发现,粉丝经济并没有这么简单。因为粉丝经济几乎已经成为了一种商业模式。什么意思呢,比如,“双11”电商营销为例,某化妆品牌请明星代言1小时,销售额就突破4000万元;某日常用品请明星代言预售3万件产品,3分钟即售罄;……明星“带货”能力的背后,是粉丝们的强大消费能力。明星念句广告词,给粉丝们推荐一下,给商家带来的流量可是能直接变现的。反过来看,其实粉丝正从偶像明星的消费者和追随者,逐渐演变为手握话语权、能影响市场决策的规则制定者。
粉丝可以靠消费影响广告主选择品牌代言人,用微博打榜投票和控评,左右艺人的网络热度和公众印象,以此形成的关注度和流量再进一步影响艺人能拿多少片约、接多少通告、代言多少品牌……一旦这样的商业逻辑奏效,娱乐产业的模式自然也会发生变化,因为流量已逐渐成为行业风向标。
我印象中,19年周杰伦发布的新歌《说好不哭》,带火了MV里的奶茶店。同款奶茶店在上海开业。奶茶每天限量200杯。黄牛卖,一杯100元,临近开店时,涨到300元一杯。
有人认为购买“偶像同款”奶茶能让自己感觉与偶像的距离更“近”,为“情怀”消费无可厚非;但其实“粉丝经济”一旦超过“理性”的范畴,过度的追星“情怀”就会让粉丝经济偏离良性的发展轨道。
比如, “粉丝经济”的发展催生出了不良的商业行为。粉丝经济的背后,一批从事明星个人隐私信息贩卖的灰色产链条正在蔓延滋生。销售一单明星信息能获得几十元至上百元的收入,销售票务、明星签名赚得更多,还有卖家声称可提供追星一条龙服务,50元可以探班某女星,连属于明星个人隐私的手机号、微信号、酒店地址都可以交易。而这其中,却存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权利的违法行为。商品打上“明星同款”的旗号,粉丝花重金购买不是偶然。
粉丝经济留给我们思考的还有很多,如何杜绝恶意注册账号“刷单”,怎样避免未成年人非理性消费,如何认定在线“打赏”的法律效力等等。回答这些问题,需要相关各方携手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