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清华大学、湖南师范大学、西北民族大学分别发布2022年本科招生章程,详情如下:
01
清华大学2022年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清华大学本科招生录取工作,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清华大学本科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清华大学。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园。上级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办学性质: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对取得我校学籍、学习期满成绩合格的本科毕业生,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毕业证书学校名称为清华大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相应学位证书。
第三条 清华大学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四条 清华大学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媒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清华大学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本科招生工作的规划研究、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主要职责包括制定本科招生章程及各类型招生办法并组织实施,制定招生计划,建立监督协调机制,讨论决定职责范围内的其他招生工作重要事项。
第六条 清华大学招生办公室作为学校组织实施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学校本科招生日常工作。
第三章 计划与录取
第七条 清华大学根据本校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考生人数、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及重点支持政策、历年计划安排等因素,确定分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计划,报教育部核准后由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将招生计划总数的1%作为预留计划,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不平衡。
第八条 清华大学录取工作按照教育部规定坚持“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在教育部领导下,由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市)招生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第九条 清华大学按照理工类、文史类、艺术类分类录取考生,高考改革省份执行其相关规定。
第十条 清华大学根据本校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招生计划和考生报考情况,确定调档比例和调档分数线。根据教育部规定,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清华大学在内蒙古自治区执行“分数清”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健康状况符合相关专业培养要求、高考投档成绩达到本省(直辖市、自治区)本科一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合并本科批次的省份执行其相关规定)且符合清华大学调档要求的情况下,学校参考考生综合素质评价和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根据考生高考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对于投档分数相同的考生,按照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确定的同分排序规则进行录取。
第十二条 清华大学在调档时,原则上承认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给予考生的政策性加分;同一考生符合多项政策性加分条件的,只采用最高一项加分,原则上加分不得超过20分。对强基计划及特殊类型招生认定结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加分项目及分值不适用于强基计划和不安排分省招生计划的高校专项计划(自强计划)、艺术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类型招生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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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清华大学按照考生高考投档分数和专业志愿进行专业录取,对强基计划及特殊类型招生认定结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清华大学在部分省份招收定向生。当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清华大学本科统招批次同科类录取分数线上报考定向生考生人数少于招生计划时,可在清华大学本科统招批次同科类录取分数线下20分之内调阅有定向生报考志愿的考生档案,择优录取。高考改革省份统招批次定向专业同科类录取分数线以该省份物理科目组或物理基础类分数线作为参照。
第十五条 清华大学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承担“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和脱贫地区学生专项计划”(以下简称国家专项计划)招生任务,面向国家确定的实施区域参加全国统考的考生,实行定向招生。国家专项计划实行单报志愿、单设批次、单独划线。录取分数原则上不低于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本科一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对于合并本科批次的省份执行其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清华大学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与军队联合招收、培养“双学籍”飞行学员。清华大学在军队飞行院校新生中择优录取学生进入“飞行学员班”学习。“飞行学员班”实行综合评价录取综合评价成绩包括高考相对成绩、飞行筛选成绩、心理品质成绩,男、女飞行学员分别排序。“飞行学员班”培养采取“3+1”模式,学生在清华大学先行学习三年后,在军队飞行院校再行学习一年。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清华大学保送生、强基计划、高校专项计划(自强计划)、艺术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数学领军计划、数学英才班等特殊类型和国际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的招生工作,执行相应的招生简章等相关规定。我校对高校专项计划(自强计划)和高水平艺术团在第三批高考改革省份的认定政策不进行换算,参照首选科目组(首选物理科目参照物理科目组或物理基础类,首选历史科目参照历史科目组或通用基础类)的统招批次录取分数线进行认定录取。
第十八条 清华大学本科招生体检标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相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并纳入我校高考录取依据。
第十九条 清华大学普通高考外语类专业仅招收英语语种考生。
第二十条 清华大学学生学费收费标准:美术学类、设计学类专业10000元人民币/学年,其他专业5000元人民币/学年;住宿费收费标准:750~900元人民币/学年。国际学生及港澳台侨学生收费标准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公布后,遇有教育部及相关省份高考招生政策调整或因疫情防控等原因需要调整招生录取程序的情形,清华大学相应调整相关招生录取规定,调整后的招生录取相关规定另行公布。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清华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教育部核准发布之日起生效。
清华大学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园(邮编100084)
招生咨询电话:010-62770334;62782051
传真:010-62782061
电子邮箱:zsb@mail.tsinghua.edu.cn
本科招生网网址:
http://www.join-tsinghua.edu.cn
招生监督电话:010-62783000 (学校纪委监察室)
附:2021年清华大学美术学院本科生录取分数线
一、设计学类
语文及外语达到最低要求,文化课成绩达到所在省文史或理工类一批线,综合成绩北京不低于219.04、其他省不低于210.97(综合成绩并列210.97的,专业课成绩不低于540分)即予录取。
以上录取北京生源26人,其他省生源144人。
二、美术学类
语文、外语达到最低要求,文化课相对成绩不低于80,专业课成绩北京不低于532.5、辽宁省不低于577.5、其他省不低于545分(专业课成绩并列545分的,文化课相对成绩不低于85.97)即予录取。
以上录取北京生源8人,其他省生源47人。
三、艺术史论
文化课成绩达到所在省文史类一批线,文化课相对成绩山东不低于127.03、重庆不低于122.86、河北不低于122.12、河南不低于118.28、其他省份不低于116.82即予录取。
以上录取人数15名。
注:
1.文化课相对成绩=文化课成绩÷所在省文史/理工类本科一批线×100
2.设计学类综合成绩=【专业课成绩÷外埠入围线527.5/北京入围线507.5×100】+【文化课成绩÷所在省文史/理工类本科一批线×100】
3.合并一二本科批次的省份一批线参照各省相应的特殊类型控制分数线执行。
关于单科成绩要求:
报考设计学类的考生,语文和外语成绩均要求不低于90分(150分制);报考美术学类的考生,语文成绩要求不低于80分(150分制)、外语成绩要求不低于70分(150分制)。特别的,单科成绩不过线且单科分差不超过5分的考生也可以报考,但须从文化课总成绩中减去一定分数后再参与排序,单科成绩每相差1分,文化课成绩(750分制)减去5分,以此类推,文化课成绩最多减50分。最终综合成绩或文化课成绩仍在录取线之上的予以录取。
注:单科满分值不为150分制或文化课满分值不为750分制的省份,相应的单科线及文化课成绩所减分数按相应比例折算。
关于录取到各专业方向原则:
对于报考设计学类和美术学类达到录取标准的考生,还将根据考生选报的专业方向志愿,按照专业课成绩从高到低顺序录取到各专业方向(专业成绩相同条件下,优先录取文化课相对成绩高的考生)。录取时优先满足第一志愿,若考生不能被第一志愿录取,则依次在第二、三志愿中进行排序录取。三个志愿均不能被录取且服从调配的,将在本招生专业内进行调配;如不服从调配,将不予录取。
02
湖南师范大学2022年
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有关规定和《湖南师范大学章程》,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我校全称为“湖南师范大学”,中文简称“湖南师大”,学校国标代码为10542,英文校名为“Hunan Normal University”。
第三条 学校位于历史文化名城——湖南省省会长沙市,注册地址为“长沙市岳麓区麓山路36号”,邮政编码:410081;学校网址:http://www.hunnu.edu.cn。
第四条 颁发证书: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由学校统一颁发湖南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条 我校是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由湖南省人民政府主管,是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的大学、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教育部与湖南省重点共建“双一流”建设高校,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优秀高校,湖南省“世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学校拥有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医学、管理学、艺术学等11大学科门类,具有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设有博士后科研流动站。
第六条 我校普通本科招生主要类别有:普通类、艺术体育类、南疆单列计划、支援吐鲁番地区定向计划、职高对口计划、国家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高校专项计划、高水平运动队、内地西藏高中班、内地新疆高中班、少数民族预科班、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计划、公费定向师范生、运动训练和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单独招生、中外合作办学、外语类保送生、保送录取优秀运动员、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学生、香港中学文凭考试学生、澳门保送生、依据台湾地区大学入学考试学科能力测试成绩招收台湾高中毕业生(以下简称“台湾学测”)等。
第七条 我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八条 我校成立由学校领导、学院相关负责人、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负责为学校本科招生工作提供决策咨询建议。
第九条 我校成立由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本科生招生工作。
第十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是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校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我校本科招生工作在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监督下进行,同时接受教育主管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国家的政策方针和湖南省教育厅的统筹安排,结合学校近年来各地生源质量和毕业生就业等情况,兼顾地区平衡等因素,制定分省分专业(类)计划。
第十三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将分省计划按要求及时报送到各省(区、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备案,所有分专业(类)招生计划和录取批次由各省(区、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向社会公布。考生也可登录我校招生信息网查看分省(区、市)分专业(类)计划。
第十四条 我校预留计划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的1%。预留计划使用时,坚持质量优先、公开透明的原则,按教育部和湖南省教育厅有关规定投放。
第四章 考试与考核
第十五条 我校面向全国选拔招收高水平运动队员。学校依据招生计划对校测项目组织高水平运动队专项测试,根据专项测试(含校测和全国统测)成绩,结合学校运动队组队需求,确定考生名单并报教育部备案。
第十六条 我校面向全国具有保送资格的16所外国语中学招收外语类保送生。学校组织外语类保送生的考核,根据考核成绩,确定入选考生名单并报教育部备案。
第十七条 我校面向湖南省实施高校专项计划招生。学校组织专家对考生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择优确定入选资格考生名单并报教育部备案。
第十八条 报考我校艺术类专业考生须参加所在省(区、市)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对应专业的统考。
第十九条 报考我校体育类专业(含体育教育、运动人体科学、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体育教育<中外合作办学>)的考生须参加所在省(区、市)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对应专业的统考。
第二十条 报考我校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2个专业的考生须参加体育总局组织的全国统一文化考试和体育专项测试。
第二十一条 我校按照教育部要求,组织港澳台相关类型的招生考试(考核)。
第五章 录取原则
第二十二条 我校执行教育部和各省(区、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制定的录取政策和有关规定,综合考量考生德、智、体、美、劳情况,以其投档成绩和所填报专业志愿为依据,公平公正录取。
第二十三条 我校根据各省(区、市)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第二十四条 我校认可各省(区、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规定,按各省(区、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提供的投档成绩(含全国性高考加分)提档,依据考生成绩和专业志愿按分数优先原则安排专业录取,专业志愿不设定分数级差。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不适用于我校不安排分省招生计划的高水平运动队等招生项目。
第二十五条 对于未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省份进档考生,同一专业(类)录取时,若考生分数相同,文史类依次比较语、数、外、文综,理工类依次比较语、数、外、理综。若单科成绩完全相同,我校将增加计划录取。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将考生调剂录取到其他缺档专业(类)。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且不服从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于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区、市),我校录取原则按相关省(区、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若批次投档完成生源不足,将征集志愿。对于填报征集志愿的考生,我校将按照各省(区、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向社会公布的缺额计划择优录取。若征集志愿仍不足,学校按照相关规定对剩余计划进行调剂。
第二十八条 对于报考我校艺术类专业考生的录取原则,依据教育部、湖南省教育厅有关规定和《湖南师范大学2022年艺术类专业招生简章》执行(尚未发布)。
第二十九条 对于报考我校体育类专业(含体育教育、运动人体科学、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的考生按生源所在省(区、市)对应专业录取原则执行;对于报考体育教育(中外合作办学)专业的考生,按我校公布的专项招生简章执行。
第三十条 国家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高校专项计划、内地新疆高中班、内地西藏高中班、少数民族预科班、南疆单列计划、支援吐鲁番地区定向计划、职高对口计划、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计划、公费定向师范生、运动训练和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单独招生、高水平运动队、外语类保送生、保送录取优秀运动员、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学生、香港中学文凭考试学生、澳门保送生、台湾学测等招生录取工作按国家和我校有关政策执行。
第三十一条 我校世承书院试点现代制书院培养模式,从部分专业新生中选拔优秀学生进入书院进行拔尖创新人才培养,具体选拔与培养方式见专项简章。
第三十二条 我校部分专业实行大类招生,录取时不分具体专业,入学后根据学校有关规定进行专业分流。
第三十三条 我校各专业(类)不限制语种,但只开设英语公共课。
第三十四条 报考我校外国语言文学相关专业(类)的考生,如所在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组织外语口试,考生须参加口试且成绩合格。高校专项、高水平运动队、民族预科及贫困地区民族专项招生、华侨港澳台学生不受此条件限制。
第三十五条 除特殊注明的专业外,学校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等有关补充规定执行。因健康状况不符合相关专业(类)录取要求的考生,我校不予录取。
第六章 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三十六条 学费和住宿费的收取按照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和湖南省教育厅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三十七条 考生录取结果将按照教育部有关要求及规定的形式进行公布。考生可登陆本省(区、市)招生考试网站或我校招生信息网查询。
第三十八条 新生入校1个月内,学校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入学体检和资格审查、复查。若发现不符合录取条件的新生,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 我校依据有关规定采取设立奖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减免学费、特殊困难补助等措施,帮助经济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
第四十条 我校招生咨询电话:0731-88872222,招生信息网:https://zsb.hunnu.edu.cn,微信公众平台:湖南师范大学招生办公室,监督电话:0731-88872206。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通过教育部阳光高考信息公开平台和我校招生信息网向社会发布,对于各种媒体节选公布的章程内容,如理解有误,以我校公布的完整版招生章程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湖南师范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由湖南师范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我校原有政策、规定即时废止;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变更,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附:湖南师范大学历年录取分数线
03
西北民族大学
2022年普通本科及预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学校普通本科、预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西北民族大学(Northwest MinZu University),代码10742,直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简称国家民委),属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国家民委与教育部、甘肃省人民政府共建学校。现有西北新村校区和榆中校区,西北新村校区地址为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西北新村1号,邮编730030;榆中校区地址为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夏官营镇,邮编730124。
第三条 学校本科生毕业时所颁发学业证书的学校名称为西北民族大学,证书种类为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 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包括文理科、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运动队、内地西藏高中班、内地新疆高中班、各类专项计划及少数民族预科班等。
第五条 学校依据教育部颁布的本年度《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全面贯彻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考生的德智体美劳情况,择优录取。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招生委员会,设立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制定本科、预科招生政策,研究决定本科、预科招生重大事宜,发挥民主监督和管理方面的作用。
第七条 招生办公室为西北民族大学常设机构,负责普通本科、预科招生工作的具体落实和实施。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教育部、国家民委和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或实施细则;
(二)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以及有关规定编制并报送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三)研究拟订学校招生章程、招生简章;
(四)开展招生宣传工作;
(五)组织实施学校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学校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六)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
(七)对招生生源情况进行调研分析;
(八)协调有关招生管理部门完成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学校招生工作由学校纪委监察部门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2022年学校普通本科生、少数民族预科生招生计划按上级主管部门实际下达计划数为准。按照教育部和国家民委的有关工作要求,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数量和生源质量、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趋势、毕业生就业质量和去向、考生对学校各专业的认可度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分省分专业计划,并报国家民委和教育部审批。
第十条 学校本科、预科招生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由各省级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向社会发布。
第十一条 学校预留少量本科计划,预留计划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的1%,用于调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考上线考生生源不平衡等问题。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学校普通本科专业面向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预科只招收少数民族考生。
第十三条 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和生源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非外语类专业外语课程均采用英语授课。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20%;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05%。对进档考生按专业计划的100%录取。
第十六条 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省份或批次,当第一志愿考生生源数不足时,可接受非第一志愿考生,按照投档成绩择优录取,若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将征集志愿。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或批次,未完成的计划将征集志愿,经各省级招生考试主管部门批准,征集志愿仍不足则将剩余计划调剂到其他生源充足的省份完成招生计划。本科一批次招生的省份,第一轮投档未完成计划时,参加各省级招生考试主管部门组织的降分征集志愿,降分征集后仍然不能完成招生计划时,所有剩余本科一批次计划数将转到本科二批次其他专业继续完成。
第十七条 学校普通文、理科专业录取时,依据各省级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制定的投档原则录取。根据进档考生投档成绩,按“分数优先”原则确定其录取专业,同时参考相关科目成绩、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择优录取。所有考生的全部专业志愿录取结束后,对未满足专业志愿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在相应的科类或专业组内进行调剂录取专业。其中内蒙古自治区考生按“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规则录取。
高考改革试点省(直辖市)按省级教育主管部门规定录取,考生填报志愿须符合选考科目范围。其中浙江、山东、辽宁、重庆、河北,实行分段平行录取,按招生计划1:1“专业+学校”平行志愿录取;上海、北京、天津、海南、广东、湖南、湖北、福建、江苏,按照院校专业组投档结果进行专业组内的专业录取,专业调剂只在专业组内进行。
第十八条 学校普通文、理科(含预科)及艺术类专业录取时,相同分数下,按照单科成绩排序录取,其中文史类考生依次比较文综、语文、数学、外语科目成绩排序,理工类考生依次比较理综、数学、语文、外语科目成绩排序,高考改革试点省(直辖市)考生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成绩总和、语文数学成绩总和、语文成绩。对英语单科成绩有特殊要求的专业按照外语、语文、数学成绩排序。
第十九条 在专业招生规模允许的范围内,学校将根据考生专业志愿情况适度调整专业招生计划。
第二十条 民语类专业招生按国家政策执行。
第二十一条 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医学生、国家专项计划的招生工作,按照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部分专业录取单科成绩要求:英语、俄语、阿拉伯语专业高考英语成绩达到单科成绩满分的60%;数学与应用数学、会计学、财务管理、经济学、金融学、保险学专业高考数学成绩达到单科成绩满分的60%;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专业高考理综或化学(高考改革省份)成绩达到单科成绩满分的60%;物理学专业高考理综或物理(高考改革省份)成绩达到单科成绩满分的60%。各类专项计划录取时无单科成绩要求。
第二十三条 学校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具体要求如下:
(一)绘画、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数字媒体艺术专业
1.使用平行志愿投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所在地招生考试主管部门认定的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照报考志愿录取。
2.使用顺序志愿(非平行志愿)投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专业统考成绩、文化课成绩达到所在省最低控制线后,依据考生志愿,按专业课成绩占60%、文化课成绩(含政策加分)占40%的折算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对内蒙古自治区进档考生使用“专业志愿清”录取原则,分专业按专业课成绩占60%、文化课成绩(含政策加分)占40%的折算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3.甘肃使用美术与设计学类(唐卡)统考成绩、西藏使用美术类统考成绩报考绘画专业的考生,按所在地招生考试主管部门认定的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青海使用其他类统考民族工艺美术成绩报考绘画专业的考生,在专业统考成绩、文化课成绩达到所在省最低控制线后,按专业统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专业统考成绩相同时,文化课成绩(含政策加分)高者优先录取。
(二)音乐与舞蹈学类专业
1.使用平行志愿投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所在地招生考试主管部门认定的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照报考志愿录取。
2.使用顺序志愿(非平行志愿)投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专业统考成绩、文化课成绩达到所在省最低控制线后,依据考生志愿,按专业统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专业统考成绩相同时,文化课成绩(含政策加分)高者优先录取。
(三)广播电视编导专业
1.使用平行志愿投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所在地招生考试主管部门认定的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照报考志愿录取。
2.使用顺序志愿(非平行志愿)投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专业统考成绩、文化课成绩达到所在省最低控制线后,按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含政策加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文化课成绩(含政策加分)相同时,专业统考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四)航空服务艺术与管理专业
1.在甘肃、广西、贵州组织航空服务艺术与管理专业统考的省份,使用该专业统考成绩;在浙江、江西、湖南、海南、云南,专业课使用舞蹈类专业统考成绩;在安徽专业课使用模块四(舞蹈表演、舞蹈学等)统考成绩;在河南专业课使用艺术舞蹈统考成绩;在广东专业课使用舞蹈统考成绩;在湖北、西藏,专业课使用音乐学类统考成绩。
2.使用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符合该专业体检要求的考生,按所在地招生考试主管部门认定的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3.使用顺序志愿(非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在专业统考成绩、文化课成绩达到所在省最低控制线并符合该专业体检要求的考生,按专业统考成绩占60%、文化课成绩(含政策加分)占40%的折算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4.体检要求
(1)五官端正,体形匀称,身体裸露部位无明显疤痕、无纹身,无明显的“O”型或“X”型腿。
(2)男性净身高175cm~185cm,体重(kg)=[身高(cm)-105] ×(1±10%);女性净身高162cm~175cm,体重(kg)=[身高(cm)-110] ×(1±10%)。(以高考体检表为准)。
(3)无色盲、色弱、斜视,单侧耳语听力不低于5米。
(4)法定年龄不超过二十周岁,即2002年1月1日以后出生。
第二十四条 学校体育类专业录取时,对于进档考生,按照考生体育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体育专业成绩相同时文化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第二十五条 高水平运动员录取时,按照教育部文件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水平运动员招生的相关规定执行。对专项测试成绩合格经各省级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的考生,在文化课达到控制线的基础上,按照专项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二十六条 内地西藏高中班、内地新疆高中班的招生录取工作按照教育部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华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学生的招生录取工作按照教育部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学校第二学士学位招生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文件要求和《西北民族大学第二学士学位招生考试办法》进行招生。
学校按以下程序进行录取:
(一)初审
对于按照报名要求提交有效报名资料的考生,将由学校本科及预科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资格审核。初审通过名单将在学校本科招生信息网公示。
(二)录取
初审合格且公示无异议考生数若小于招生计划数,则直接录取;若大于招生计划数,则由招生专业所在学院(部)负责组织复试,择优录取,具体要求及时间另行通知。
学校在不超过第二学士学位总计划的前提下适度调整专业招生计划。未被所报专业录取的考生,服从调剂且符合条件的,根据专业计划缺额情况进行调剂。学校将在本科招生信息网公示预录取学生名单,公示无异议后,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二十九条 学校对考生体检标准要求按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原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进行新生复查工作。凡复查不合格的新生,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其它
第三十一条 根据《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教育厅关于西北民族大学学分制学费正式收费标准的批复》(甘发改收费[2015]948号)等文件,学校学年学费收费标准如下:普通类预科(文)、文科类专业3800元/学年;普通类预科(理)、理科类专业4300元/学年;外语类专业4400元/学年;工科类专业4500元/学年;医学类专业4800元/学年;艺术类专业6900元/学年;民语类文科专业2500元/学年;民语类理科专业3000元/学年;新疆文、理科预科3000元/学年;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零基础)专业招收考生免收学费;航空服务艺术与管理专业9500元/学年。
根据住宿条件的不同,收取不同标准的住宿费用,一般为每学年800-1200元。
在新生入学时,收费标准如有变化,将按照新标准执行。
第三十二条 联系方式
学校招生办公室:0931-2938300、2938301
学校网址:http://www.xbmu.edu.cn
学校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西北新村1号
邮编:730030
监察举报受理电话:0931-2938568。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任何以“西北民族大学”名义进行非法招生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由西北民族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本章程公布后若有与国家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有关政策规定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规定为准。
附:西北民族大学历年录取分数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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