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建筑科技大学2024年录取规则及投档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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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大家整理的是2024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录取规则,主要包含投档比例、专业分配、调剂规则、身体要求等信息,以下是详细内容,供大家参考,如有变动,以学校最新公布的信息为准。录取规则第九条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教育部及各省级招考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

本文为大家整理的是2024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录取规则,主要包含投档比例、专业分配、调剂规则、身体要求等信息,以下是详细内容,供大家参考,如有变动,以学校最新公布的信息为准。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2024年录取规则及投档比例

录取规则

第九条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教育部及各省级招考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学校在教育部核定的年度招生计划内,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结合本校人才培养及办学条件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区、市)考生人数、生源质量、历年计划编制情况等因素,确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第十条学校预留计划按照教育部规定不超过年度招生计划总数的1%,计划使用坚持质量优先、保证公平的原则,主要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不平衡的问题。

第十一条学校根据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确定提档比例,非平行志愿省份的提档比例原则上不超过计划数的120%,平行志愿省份的提档比例原则上不超过计划数的105%。

第十二条学校在调阅档案时,承认教育部和各省(区、市)教育主管部门给予考生的政策性加分。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降低分数要求或增加分数投档条件的,只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且不得超过20分。加分项适用于投档及分专业录取。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均不用于不安排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的招生项目。

第十三条高考综合改革省份考生录取依照当年该省(区、市)关于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的相关文件执行,投档考生选考科目须符合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公布的我校2024年招生专业(类)的选考科目要求。

第十四条普通文理类考生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安排专业,各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在投档成绩相同时,按所在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提供的投档位次排序。未提供投档位次排序的,理工类考生依次比较数学、理综、语文、外语;文史类考生依次比较语文、文综、数学、外语。对于实行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的省份,依次比较数学、语文、外语。当考生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不能录取时,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按照投档成绩结合体检结论调剂到该省份未完成招生计划的专业。

第十五条艺术类专业(设计学类、美术学类)的录取原则: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和专业课省级统考成绩均达到所在省(区、市)艺术类专业录取控制分数线,外语成绩不低于60分,学校按照各省(区、市)综合分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投档成绩相同时,按照文化课、专业课成绩依次排序)。

第十六条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专业的录取原则:考生体育类专业统(联)考成绩合格,文化课成绩不低于所在省份普通类本科第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综合改革省份不低于普通类本科批控制分数线或普通类一段线),学校按照各省(区、市)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投档成绩相同时,按照文化课、专业课成绩依次排序)。

第十七条高水平运动队的录取原则: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生源省份普通类本科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80%,依据体育专项测试成绩,择优确定入围考生并按规定录取。录取考生限定就读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专业(如高考文化课成绩不低于我校相关专业在生源省份录取分数线下20分且选考科目符合要求,可申请就读相应普通类专业)。

第十八条国家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南疆单列计划、内地新疆班、定向计划招生,按照教育部、国家民委、生源所在地和学校有关招生工作规定进行录取。

第十九条学校所有招生专业均不限制男女比例。

第二十条学校英语专业、中外合作办学专业要求考生高考外语科目为英语,其他专业语种不限,学校课程教学以英语为第一外语。

第二十一条按照专业大类录取的学生,入学后各学院根据在校学习成绩和意向志愿,分流至其中一个专业学习,具体分流方案按相关专业规定执行。达到专业培养要求,按所学专业毕业、授位要求颁发毕业证书,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十二条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南澳大学安德学院(简称安德学院)是经教育部批准,由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和澳大利亚南澳大学联合设立的非独立法人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招生的本科专业为土木工程(081001H)、工程管理(120103H)、计算机科学与技术(080901H)、建筑电气与智能化(081004H)。安德学院只录取有专业志愿且高考外语科目为英语的考生,学制四年,采用“4+0”模式培养(学生可自愿选择第3和第4学年在南澳大学学习)。在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学习四年的学生,由中澳双方教师共同授课,达到毕业和学位授予条件后,由西安建筑科技大学颁发本科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学生第3和第4学年赴南澳大学学习期间达到两校毕业和学位授予条件的,同时授予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本科毕业证书、学士学位证书和南澳大学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三条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原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将依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进行新生资格审查和身体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学生,依据招生工作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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