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意见,确保我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和陕西省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办学及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条 我校招生工作,严格实施阳光工程,全面公开招生信息,接受学校纪检部门和广大考生的全程监督,保障招生工作公平公正,规范有序地开展。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陕西艺术职业学院,国标代码:14488,在陕招生代码:8150
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学制:三年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陕西艺术职业学院
证书种类: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校专科毕业证书
第四条 陕西艺术职业学院是经陕西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的一所公办全日制高等艺术院校。学院坐落在西安,现有文艺路、狄寨塬2个校区。全日制学生4100余人。
学院现设戏曲系、舞蹈系、影视系、音乐系、流行音乐系、美术系、学前教育与文化管理系、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部和基础教学部等9个教学单位;设有戏曲表演、舞台艺术设计与制作、舞蹈表演、戏剧影视表演、播音与主持、广播影视节目制作、影视多媒体技术、摄影摄像技术、影视动画、虚拟现实应用技术、音乐表演(包括声乐、器乐两个方向)、钢琴调律、现代流行音乐(包括声乐、器乐两个方向)、环境艺术设计、视觉传播设计与制作、工艺美术品设计、动漫设计、数字媒体艺术设计、美术、学前教育、早期教育21个大专专业。其中戏曲表演专业是省级一流专业建设项目,同时也是全国文化艺术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确定的高等艺术职业院校骨干专业。学前教育、音乐表演、舞蹈表演专业是省级一流专业培育项目。音乐表演、舞蹈表演、戏曲表演专业被全国文化艺术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确定为表演艺术生产性实训基地;广播影视节目制作、影视多媒体技术、摄影摄像技术、影视动画专业被全国文化艺术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确定为广播影视生产性实训基地。毕业生就业率96%。
学院新校区已落户西咸新区秦汉新城,占地335亩,规划建设面积18万平方米。
第五条 办学地点:
老校区:西安市文艺南路111号 邮编:710054
狄寨塬校区:西安市灞桥区水安路168号 邮编:710038
学校网址:www.sxavc.com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院成立由院长、分管副院长、监察审计处、学工部(学生处)、招生就业处、财务资产处、后勤处、各系负责人、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落实省教育厅招生工作政策,执行学院党委和行政招生工作的决议,研究制定学院招生计划、确定招生政策和规则,指导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
监察审计处全程监督招生考试、录取等工作。
招生就业处负责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职责:制定招生工作的录取章程、实施细则,具体负责报名、考试、录取等事宜。
第七条 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处,根据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省招办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学校招生工作各项的决定。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私自从事招生工作。
招生信息网:www.sxavc.com
招生咨询电话:029—87894789 029—87801470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学校在省教育厅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根据学校发展规划,综合考虑社会需求和毕业生就业等情况制定分省、分专业、分类型招生计划,报省教育厅审核备案后,由省教育厅下达省招办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招生专业、计划以陕西省招办公布为准。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参考《普通高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及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所有艺术专业需进行专业课测试,部分专业兼招文理科。原则上按以下录取原则:
(1)艺术类考生,在文化课和专业课统考(联考)成绩合格的基础上,按照专业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2)在录取过程中,如生源省招办对录取办法另有具体要求的,则按生源省招办具体要求执行。
(3)针对陕西生源。我校使用陕西省艺术类统考(联考)成绩,戏剧影视表演、戏曲表演专业采用我校校考专业课成绩。
(4)本省播音编导类专业考生,专业、文化成绩均合格者,按文化课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录取。我校不承认考生其他学校的相关成绩。
第十二条 对符合加分条件的考生按加分后的总成绩排队,对符合降分条件的考生按实际的总成绩排队。在高考总成绩相当的情况下,优先录取专业相关科目成绩高的考生、政策照顾加分考生以及有其他特长的考生。
第十三条 录取时,优先满足和充分尊重考生填报的第一专业志愿(或顺序靠前的专业志愿)。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时,安排第二专业志愿,依此类推。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如服从专业调剂,将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调剂到相应专业。高考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又不服从调剂的,学校尽可能与考生取得联系,再次征求其意见。如还不服从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第十四条 录取时,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五条 招生工作在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和监察室的监督下进行。
第六章 收费标准
第十六条 我校严格按照陕西省教育厅、物价局有关文件精神确定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
戏曲表演、舞台艺术设计与制作、环境艺术设计、视觉传播设计与制作、工艺美术品设计、动漫设计、数字媒体艺术设计、美术专业学费为7000元/学年。
戏剧影视表演、播音与主持、广播影视节目制作、摄影摄像技术、影视多媒体技术、影视动画、舞蹈表演、音乐表演、钢琴调律、现代流行音乐专业学费为7500元/学年。
虚拟现实应用技术、学前教育、早期教育专业学费为5500元/学年。
住宿费:800-1200元/学年(有暖气、有卫生间);650元/学年(有暖气)。
第七章 奖、贷学金及困难学生资助措施
学校实行“奖学金、助学金、生源地助学贷款、困难补助、减免学费”等资助措施,在注册报到时开通“绿色通道”,保证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入学。
第十七条 奖学金
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
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
国家助学金:建档立卡家庭学生每生每学年6000元、特困学生每生每学年3500元、一般贫困每生每学年2500元;
综合奖学金:特等奖学金3000元、一等奖学金1500元、二等奖学金1000元、三等奖学金500元、优秀学生干部1500元。
第十八条 助学贷款:我校属于陕西省教育厅确定的可以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的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考生可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贷款上限8000元,每年7-8月期间在户籍所在地资助中心办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复查,资格审查不合格者,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本章程经我校招生委员会制定,上报省教育厅审核通过,经省招办公布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以国家教育部及陕西省普通高校招生有关政策规定为准,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