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生计划
录取规则
第十九条“普高生”总成绩=笔试成绩+职业适应性测试成绩,“三校生”总成绩=笔试成绩+职业技能测试成绩,以不低于实考人数3%的淘汰比例,确定录取人数。
第二十条严格遵守教育部和省教育考试院有关招生录取工作的政策和规定,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公平、公正、公开,根据报考情况,择优录取。
1.须进行报名资格测试(体检)专业的考生,资格测试(体检)结果“通过”,方可参加相关专业录取。“未通过”考生,若服从专业调剂,可参加其他专业录取。
2.“普高生”和“三校生”分别进行录取。在总成绩相同时,按数学、语文、英语成绩优先次序录取。
3.考生所填报的两个批次专业志愿均无法满足时,若两个批次均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体检结果、成绩优先调剂至第一批次未录取满额并与考生第一志愿专业相近的专业。
第二十一条招生监督
学校纪委综合室、监督检查室为单独考试招生的校内监督机构。
第二十二条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以《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为基本原则。对于高考体检结果或学校体检复查结果不符合前述规定或要求的考生,学校可取消其被预录取或录取资格,也可按照规定调整其被预录取或录取的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