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会声音|曾小敏代表:鼓励企业参与地方戏曲振兴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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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声音|曾小敏代表:鼓励企业参与地方戏曲振兴工程

中国艺术报

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粤剧院院长曾小敏

关于鼓励企业参与地方戏曲

振兴工程的建议

曾小敏

地方戏曲是我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悠久的历史传统和独特的艺术魅力,是表现和传承传统文化的重要载体,为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发挥了重要作用。

改革开放以来,由于市场经济和多元文化的影响,地方戏曲面临观众减少、市场萎缩等困境,地方戏曲剧种的保护迫在眉睫。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下,在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和大力支持下,我国的地方戏曲剧种保护工作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全社会的地方戏曲剧种保护意识逐渐增强,已初步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的科学有效的保护体系。

实施地方戏曲振兴工程,是文化工程,也是惠民工程、德政工程。为了科学推进地方戏曲振兴工程,大力推进地方戏曲剧种保护传承方式的创新,加大保护工作力度,完善表彰、奖励、资助等政策,需要实施“戏曲+”战略,促进地方戏曲传承保护单位与科技、互联网、旅游等企业深度融合,培育地方戏曲剧种发展的新业态、新模式,推进大数据、云计算等先进技术成果应用于地方戏曲剧种的内容生产与宣传传播。

企业以捐赠或资助方式自觉参与到地方戏曲剧种保护工作中来,不仅是社会福利资源的一个重要来源,而且日益成为现阶段乃至未来全球企业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一个常态完整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减免政策给社会公益捐赠事业带来的影响是积极的,它不仅配合了政府职能的良性实现、尽量降低政府的管理成本,而且还为社会公益资源的拓展开辟了广阔而有效的空间。

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企业不是一个简单的经济实体,它与社会仍然存在着相互依存的关系,企业没有、并且也不可能完全脱离社会。当社会在期待企业发挥其经济功能以外的社会功能、对公共物品和社会公共生活提供更多的帮助时,企业也希望通过投资公益来实现其社会责任并扩大其社会的影响力。对公益捐赠实行税收减免的政策无疑对企业的公益捐赠带来积极的影响,因为至少从经济能力上能对正常纳税的企业帮了一把,使它们在同样付出的情况下得到捐赠公益的社会效益。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多种经济并存的实际情况、体现公平、合理、有效的原则并规范企业的公益捐赠行为,我国政府自1991年起相继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1999年),规范了企业的捐赠和受赠行为,从法律上确立了捐赠人、受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推动了我国的企业公益捐赠事业的健康发展。

但目前,我国并无针对企业参与地方戏曲振兴工程的捐赠性质的减免税费政策,只有针对体育类的相关政策。如《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46号)就有明确规定企业支持体育事业的发展可享有免税减税等优惠,文化体育企业可以充分利用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助力自身发展。

为此,建议国家税收等相关部门参照《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46号),出台相关政策,加强对企业参与地方戏曲振兴工程的税收、融资扶持,进一步推动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和弘扬,促进相关企业积极参与到地方戏曲剧种保护、传承、发展的工作中来,为地方戏曲剧种可持续保护奠定持久、深厚的基础。具体建议如下:

一、鼓励引导企业、社会团体或个人通过兴办实体、资助项目、赞助活动、提供设施、建立专项基金以及众筹模式等多形式参与扶持地方戏曲传承发展,营造有利于社会力量支持戏曲艺术表演团体的良好环境,发挥政府引导和社会参与的综合效益。

二、建议国家相关部门出台企业参与地方戏曲剧种保护工作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不同情况,减免参与地方戏曲剧种保护项目的企业及相关行业17%的增值税。

三、建议国家相关部门出台地方戏曲剧种保护的融资优惠政策,放宽参与地方戏曲剧种保护项目的企业的信贷质押条件,并简化审批手续。

四、建议国家相关部门对于参与地方戏曲剧种保护项目的企业给予荣誉奖励。通过政府代表社会对企业捐助的社会意义之肯定,体现企业做个“社会公民”的公益意识,为企业树立良好形象,为地方戏曲吹起一股慈善关爱的清新之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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