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大好老师怎样炼成?教师行为规范来了!|老师请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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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者,所以传道、授业、解惑也”,这就要求为师者首先必须正人品、立师德。

什么样的老师才算合格的民大教师?

民大教师有哪些基本职业道德规范?

哪些违规行为是不可触碰的红线?

为了帮助广大教师守住底线,不踩红线,铸就高尚师魂,现将《中央民族大学教师行为规范》(修订版)全文发布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部署,切实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引导广大教师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争做“四有”好老师和“四个引路人”,根据《新时代北京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中央民族大学师德建设长效机制实施办法》《中央民族大学“师德一票否决”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修订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是对中央民族大学教师个人品行和职业操守的基本要求。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中央民族大学全体教职工。

以学校名义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兼职教师、访问学者及进修教师等人员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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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基本职业道德规范

第四条坚定政治方向。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树立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坚定“四个自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团结。

第五条自觉爱国守法。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守宪法原则,遵守法律法规,自觉履行公民义务,依法履行教师职责,模范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首都安全稳定和校园和谐,自觉遵守保密管理规定,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第六条传播优秀文化。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保持家国情怀、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自觉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加强古都文化、红色文化、京味文化和创新文化教育,弘扬真善美,传递正能量。

第七条潜心教书育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树立崇高的职业理想,掌握现代教育理论,更新教育理念,思维要新,视野要广,忠于职守,乐于奉献,坚持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以德育德,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成才规律,坚持教书和育人相统一,坚持言传和身教相统一,因材施教,教学相长,持续提升教育教学质量。

第八条关心爱护学生。严慈相济,诲人不倦,尊重学生人格,真心关爱学生,严格要求学生,公平公正对待学生,做学生良师益友。

第九条坚持言行雅正。为人师表,以身作则,仪表端庄,举止文明,作风正派,尊重同事,团结协作,规范使用自媒体,自重自爱。

第十条遵守学术规范。严谨治学,力戒浮躁,潜心问道,勇于探索,坚持学术自由和学术规范相统一,坚持实事求是,坚守学术良知,反对学术不端。

第十一条秉持公平诚信。坚持原则,处事公道,光明磊落,为人正直,淡泊名利,志存高远。

第十二条坚守廉洁自律。严于律己,清廉从教。树立优良学风教风,以高尚师德、人格魅力和学识风范教育感染学生。

第十三条积极奉献社会。坚持潜心问道和关注社会相统一,履行社会责任,承担社会义务,提供专业服务,维护社会正义,引领社会风尚,贡献聪明才智,树立正确义利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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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违规的行为

第十四条工作关系方面的违规行为包括: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或社会伦理的言行;

(二)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发表损害国家形象和民族团结的言行;

(三)接受境外资助从事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行为;

(四)在课堂出现攻击、诽谤党的领导和抹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言论;

(五)在招生、考试、推优、保研等工作中徇私舞弊的行为;

(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违规使用科研经费以及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的行为;

(七)擅自停课、调课或请人代课的行为;

(八)学术成果故意重复发表的行为;

(九)对学术批评者进行压制、打击或报复的行为;

(十)其他违反学校教学管理和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十五条师生关系方面的违规行为包括:

(一)损害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组织、诱导学生参加宗教活动、非法组织以及“黄、赌、毒”和迷信活动的行为;

(三)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的行为;

(四)在课堂上发牢骚、泄怨气,把不良情绪传导给学生造成严重影响的行为;

(五)对学生实行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行为;

(六) 侮辱学生或教唆学生侮辱、恐吓其他学生的行为;

(七)与有利益关系的在校学生发生恋爱关系的行为;

(八)利用教师身份进行利诱、威胁学生的行为;

(九)利用教师身份胁迫学生做与教育教学活动无关的行为;

(十)其他违反师生关系的行为。

第十六条同事关系方面的违规行为包括:

(一)干扰或妨碍他人开展正常的教学、科研或管理工作的行为;

(二)在缺乏事实依据的情况下,伪造证据,以造谣、举报等形式恶意中伤他人的行为;

(三)对同事实施性骚扰或与同事发生不正当关系的行为;

(四)恶意泄露他人隐私的行为;

(五)利用职业身份进行利诱、威胁或者误导,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六)其他违反同事关系的行为。

第十七条学校关系方面的违规行为包括:

(一)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造谣、谩骂损害学校形象的行为;

(二)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故意扰乱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行为;

(三)干扰学校正常工作秩序的行为;

(四)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兼薪的行为;

(五)未经学校允许,擅自使用学校的有形或无形资产、资源的行为;

(六)有意破坏或煽动他人破坏学校设备、设施的行为;

(七)利用工作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八)其他损害学校声誉和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八条社会关系方面的违规行为包括:

(一)通过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个人利益的行为;

(二)采取谩骂、侮辱、诽谤、恐吓、威胁、打击报复等方式,干扰他人正常工作或生活的行为;

(三)参与或支持色情、吸毒、赌博、邪教组织活动等行为;

(四)寻衅滋事,聚众闹事,打架斗殴,毁坏公物的行为;

(五)其他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

第十九条国家法律法规或学校规章制度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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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对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举报、受理、调查、处分、申诉等,按照《中央民族大学“师德一票否决”实施办法》《中央民族大学教职工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等文件的相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一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中央民族大学教师行为规范》(试行)(民大校发〔2018〕237号)废止。

第二十二条本规范由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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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品 | 党委宣传部融媒体中心

供稿 | 中央民族大学党委教师工作部

编辑 | 苏 欣

责编 | 张 彤

主编 | 李红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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