钩沉 | 学科建设开创者——沿开拓者足迹前行 迈步一流学科建设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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钩沉 | 学科建设开创者——沿开拓者足迹前行 迈步一流学科建设之路

2002年,正值法大50年校庆之时,为加强学校学科建设,表彰在教学和科研领域为学校的建设与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专家、教授,并进一步促进新一代学术骨干和学科带头人的成长,学校评出了11位“学科建设开创者”。

这11位专家、教授均具有深邃的学术思想,并在全国范围内对某一学科起到开创奠基作用,在学术界有较大声望,有较高的学术地位和社会知名度;为新中国的法学事业、教育事业和法制建设与学校的教学、科研建设等作出重大贡献、取得突出成就,为学校赢得了声誉。此外,他们均担任或曾经担任全国性学术组织或二级学科专业委员会副会长(副主任)以上职务。

他们是:行政法学的王名扬教授、法律文书的宁致远教授、民法学的江平教授、中国法制史的张晋藩教授、诉讼法学的陈光中教授、婚姻法学的巫昌祯教授、犯罪心理学的罗大华教授、经济法学的徐杰教授、法律古籍整理与研究的高潮教授、刑法学的曹子丹教授、比较法学的潘汉典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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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开创者足迹前行 迈步一流学科建设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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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学——王名扬

王名扬,1916年生于衡阳市衡阳县,中国著名的行政法学家、我校教授,被誉为“行政法学泰斗”、“新中国行政法学的启蒙者和奠基人”。著有《英国行政法》《法国行政法》《美国行政法》,被称为“外国行政法三部曲”,填补了中国对外国行政法研究的空白,是中国行政法研究经典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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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7年,王名扬考入武汉大学攻读法学,开始了与法学结伴一生的风雨路程。1946年,他考取了最后一批国民政府公派留学生,前往法国巴黎大学法学院攻读博士。1953年博士毕业,回国后不久他就被组织分配到北京政法学院(现中国政法大学)。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国的行政法治建设开始起步,行政诉讼制度被提上议事日程。年近古稀的王名扬参加了中国第一部行政法统编教材《行政法概要》的编写工作,并承担了“行政行为”章节的撰写,对我校行政法研究的启蒙起了奠基作用。

1987年,王名扬的第一部行政法学专著《英国行政法》出版。这部25万字的著作填补了国内外行政法研究著作的空白。

我校招收建国后第一届行政法专业的研究生,尚无任何教材,王名扬就用该书向研究生授课,将一种崭新的行政法学体系以其精湛的技艺介绍入我国,该书的“行政法原则”被学术界广泛引用。书中首次介绍到的“国内行政裁判所制度”,对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建立产生了直接影响。

同年,65万字的《法国行政法》问世。王名扬对行政行为理论的全面介绍在现在仍是中国行政法学研究的基石;该书介绍的行政合同制度,整整影响了一代行政法学家;更为重要的是作者在这部书中对行政法院制度的介绍,成为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范本和国家赔偿法立法时的唯一参考资料。

1995年出版长达百万字的《美国行政法》。《英国行政法》、《法国行政法》和《美国行政法》,再加上一部未竟的《比较行政法》,王名扬的学术著作已成为中国行政法学研究的里程碑,奠定了王名扬在中国行政法学界的泰斗地位。中国行政法学事实上存在一个“王名扬时代”,没有哪位中国行政法学者的著作,能够达到王名扬“外国行政法三部曲”这样高的知名度和引用率,这对我校研究、借鉴外国行政法治经验,完善我国相关立法和规章制度,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起到了积极和重要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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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宁致远

宁致远,1926年生于河北省清苑县,我校教授。1952年底调入北京政法学院(现中国政法大学)任教,历任北京政法学院汉语教研室副主任、中国政法大学汉语教研室主任。曾任中国司法文书、行政文书研究会会长,北京市诉讼法学学会顾问,《法律文书与行政文书》杂志名誉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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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2年,宁致远调入北京政法学院(现中国政法大学)任教,1987年被评为教授。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初期以来,宁致远教授一直在法律文书教学与研究领域辛勤耕耘,著有《司法文书学》(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9年出版,1991年获司法部优秀教材奖及国家教委优秀教材奖)、《中国司法文书》、《法律文书的语言运用》(二人合著)、《公文知识》、《中国律师文书范本》(主编)等二十余部著作,发表了二十多篇专业学术论文。

宁致远教授不仅仅是中国法律文书学科领域的主要奠基人和创立者之一,而且一直把自己的全部精力都投入到了这门学科之中。从宁教授口中得知,他在九十年代初从中国政法大学教学岗位上退下来后,仍然没有停止法律文书学科方面的研究和实际教学工作,2004年夏天还录制过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法律文书课程讲授内容和教学辅导资料,2005年以来还主持了几套法律文书教材的修订工作。宁教授主动让贤一事在中国政法大学和法律文书研究会也传为美谈,从宁教授在研究会的同事口中得知,2004年,78岁的宁教授和原来一批法律文书学界“打天下”的元老主动提出让年轻人来主持,并把研究会工作移交给了一批年轻的学者。这是对年轻学者一种信任,更是用实际行动对法律文书研究会的一种支持,是一种无声的关爱。

回想自己当初起步做研究时,有的部门以相关法律文书是保密材料为由不轻易给学者提供相关资料进行解剖研究,相比之下,当时研究条件与氛围已大为改善,法律文书研究会自身也主动吸收了更多的实务部门的研究者参加。对于这一点,宁教授为学科研究方面这种理论与实践结合的巨大进步感到由衷地高兴,感叹国家法制建设不断取得一个又一个阶段性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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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江平

江平,1930年12月出生,浙江宁波人,中国著名法学家,我校终身教授、民商法学博士生导师。1956年进入北京政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前身)任教。1983年至1990年历任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校长,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1988年至1992年任中国法学会副会长。2001年10月12日,被授予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称号,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待遇。他曾被授予有突出贡献的青年专家、全国优秀教师荣誉称号,被收入英国剑桥世界名人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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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8年至1949年,江平就读于燕京大学新闻系,1951年考入莫斯科大学法律系,1956年毕业回国进入北京政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前身)任教。1979年,当时北京政法学院的领导就决定,由江平和陈嘉樑担任北京政法学院民法教研室的负责人。

当时民法教研室最紧迫的任务就是课程设置和教材缺乏。在民法的课程设置上,江平把目标定位于开拓一些跟西方国家民商法有关的课程。所以他大胆提出开设两门课程:一门是“罗马法”,另一门是“西方国家民商法概要”。后来,他带领民法教研室的同事们自编教材、准备教案,民法教研室逐渐步入了一个比较有序的阶段。在北京政法学院讲坛上的江平,凭学识人品声誉鹊起,曾被钱端升先生誉为“政法二才子之一”,用江平自己的话说就是“在历史的特殊点上被重用”。

期间,江平主持制定新中国第一部民事法律《民法通则》,这部划时代意义法律首次肯定中国人的私权,被国外誉为“中国民事权利宣言”。他主编的《民法学原理》(三卷本)获国家图书最高奖项——第二届国家图书奖,《中国民法学》获第二届中国高等学校优秀教材特等奖,《民法学》获中国国家级优秀教材一等奖和中国司法部优秀教材一等奖。

1988到1990年间,江平担任中国政法大学校长职务,虽只有两年,但“校长”的称呼却一直延续至今。他题写的“法治天下”流畅大字矗立于蓟门桥校园内,这代表了江平终其一生的理想,更成为中国法学人的思想归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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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张晋藩

张晋藩,1930年7月出生,辽宁沈阳人,中国著名法学家,我校终身教授、博士生导师,并兼任中国法律史学会的专业顾问、中国法文化研究会会长等社会职务。曾经任国务院第二届(1985-1991年)学科评议组成员、我校副校长、研究生院院长,1987年被评为国家重点学科法制史学的带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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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年6月,在中国法律史学会成立大会上,张晋藩提出集全国之力编写《中国法制史》多卷本的建议。“把中国法制史的中心牢固地建立在中国,是我们法史工作者的历史使命”,怀着这样的历史使命,张晋藩承担了主编《中国法制通史》的任务,筚路蓝缕,艰苦备尝,历经19年,终于完成了这部书的出版。该书共10卷,500余万字,被法制史界赞誉为“世纪之作”。2000年,有法制史学者访问意大利时,将此书赠予意大利名校比萨大学。有媒体报道称,该书从此声播海外,被西方誉为中国版的《查士丁尼法典》。

之后,张晋藩又用了22年的时间,主编了《中华大典·法律典》23卷,现已出版。他还用17年的时间,主编了《中国少数民族法史通览》10卷。张晋藩从事中国法制史的教研已经64年,出版的专著论文不下数千万字,其专著《中国法制史·古代卷》早在20年前便被译成日文出版。他的代表作《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和《中华法制文明史》译成英文,由德国斯普林格(Springer)出版社出版。

2014年初,我校各个学科都进行了建设智库的活动,张晋藩以提供史鉴作为智库建设的基本点,率领他的团队又投入到国家智库的建设中。他说,中国法制的历史是一座宏大的“智库”,蕴藏着丰富的文化遗产。在回答中央有关部门的立法咨询时,张晋藩结合法史智库的建设研究工作,从历史的角度对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改革与法治等问题作了深入简明的建议,供有关部门作为参考。

法史界都知道张晋藩的治学名言是“不自满,不偷懒”。当有人称赞张晋藩在法史研究领域已经登堂入室时,他只是说“我只是看到了中国法制史学学术殿堂的门楣,载欣载奔而已。”以他耄耋之年,却仍然如此勤奋,受到了法制史界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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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法学——陈光中

陈光中,1930年4月生,浙江永嘉人。著名法学家、法学教育家,我校终身教授,新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的开拓者和重要的奠基者。曾任我校校长和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法学评议组成员,国家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八五”、“九五”届法学规划小组(评审组)副组长,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询员,最高人民检察院咨询委员会委员,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等。现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我校诉讼法学研究院名誉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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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954年开始,陈光中根据组织决定在北京政法学院担任刑事诉讼法学的教学工作,从此他与刑事诉讼法学结下了不解之缘。

1983年陈光中任我校研究生院副院长,随后被评为教授。1986年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他成为全国第一位诉讼法学博士生导师。1988年任我校常务副校长,1993年任校长,l994年卸职,继续担任教授、博士生导师至今。

陈光中治学严谨,崇尚科学,倡导创新,注重务实,既立足于中国国情,又密切注视国际研究动向和趋势,几十年来孜孜以求、笔耕不辍,著述等身。

1988年,陈光中教授主编了《外国刑事诉讼程序比较研究》一书,这是建国以来我国法学界第一部系统研究外国刑事诉讼程序的专著。

陈光中积极参与国家立法,为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做出了突出贡献。他于1993年接受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委托,亲自带领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的专家学者,进行国内外的调查研究,经过近一年的奋斗,提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稿》,并加以论证。

该稿上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后,65%的条文为1996年新修正的刑诉法所吸收,其中最大的突破就是陈光中把疑罪从无原则引入到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鉴于本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和在国家立法中的作用,该书获北京市社科基金特别奖和教育部高校优秀科研成果一等奖。

在《刑事诉讼法》第二次修改过程中,陈光中全程参与了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召开的专家座谈会,并在会议中,积极提出了自己的修改主张,其中相当部分被后来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所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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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学——巫昌祯

巫昌祯,1929年11月生,江苏句容人,我校教授、特约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研究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中国婚姻法泰斗。1955年曾参与民法起草,1979年、1997年参与婚姻法修改,1989年任妇女权益保障法起草小组副组长,2002年任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专家组组长。2015年获评“年度法治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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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4年,巫昌祯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成为新中国第一届法律系大学生。毕业后,她走上了北京政法学院(现中国政法大学)的讲台讲授民法,开始了她为之奉献一生的法学教育和研究事业。

巫昌祯一生中亲历了多部法律的起草修改工作。1955年,她参与了民法典的起草,到1957年起草小组解散,当时共起草了五百多条。参与起草的有法学大家芮沐、佟柔、杨怀英等人,巫昌祯是最年轻的一位。1978年,婚姻法的修改被提上议事日程,因为有起草民法典的经历,政法大学派巫昌祯参加。婚姻法是新中国制定的第一部法律,是新中国的法律“头生子”,自然备受关注。这次参与立法的经历,成了她学术道路上的分水岭。此后,她把研究和教学的重心转移深入到了婚姻法。上世纪90年代初,为迎接在北京召开的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全国人大制订了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起草规划。巫昌祯任起草组副组长、办公室主任。寒暑更迭3个轮回后,这部法律于1992年提前问世。此外,她还参与了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的起草工作。1997年,婚姻法第二次修改。巫昌祯参加了民政部的专家组,又成为人大法工委立法小组的专家。2003年1月,巫昌祯还参与了民法典编撰工作。

自1995年“家庭暴力”的概念引入中国后,巫昌祯致力于反家暴立法已经二十余年。2014年“国际消除家庭暴力日”当天,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草案)》,同时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15年8月24日,这部草案被提交全国人大审议。

2015年12月4日,第二个宪法日也是第十五个法制宣传日,巫昌祯因在反家暴立法领域中做出巨大贡献,当选为年度法治人物。她孜孜不倦进行婚姻法等领域的学术研究,目睹了家庭暴力的危害,她积极奔走,努力呼吁,让更多的人转变观念,向家庭暴力说“不”,为推动反家暴立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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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心理学——罗大华

罗大华,1936年生于福建武平,我校教授。1983年至1999年担任我校犯罪心理学教研室主任,犯罪心理学研究中心主任,证据科学研究院专职教授,硕士、博士研究生导师。历任中国心理学会理事、常务理事;1983至2010年担任第一届至第七届中国心理学会法制心理专业委员会主任,曾任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常务理事、犯罪与矫治心理学专业委员会主任。1992年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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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我国解放建国到改革开放初期,曾几度被打成“伪科学”的心理学是个多灾多难的学科。顶着种种压力与非议,罗大华带领着自己的学术团队走过了最初的艰难岁月。罗大华从上个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开始致力于组建教学与研究团队。当年他组织了心理学领域的中青年专家、感兴趣的实际法律工作者、政法院校的心理学教师作为教学和研究团队,从基础研究开始,从无到有,逐渐建立起国内犯罪心理学的学科体系与理论框架。

在理论研究的基础上,罗大华立足于我国现实国情,注重实证研究,从1979年准备编写《犯罪心理学》教材开始,就深入全国各地的监狱、看守所、劳教所、少管所调研,搜集大量案例,了解犯人们的心理情况,研究犯罪心理形成原因及其发展过程的变化。注重实证的同时,他有效利用参考国外经验,组织翻译国外有关文献资料。对于罗大华在新中国犯罪心理学、法律心理学的地位,可以肯定的说,他就是该学科的创始人,一直都是领袖。

多年来,罗大华在犯罪心理学、刑事司法心理学、证言心理学、罪犯矫治心理学等学科领域的研究与教学工作上,孜孜不倦。从1982年主编、组织编写的新中国第一本《犯罪心理学》教材,到高等学校法学试用教材、高等政法院校规划教材,从参与台湾“新世纪心理学丛书”的合著,到各类通俗普及书籍的编著及《犯罪心理学入门》《犯罪社会心理学》等国外专著的翻译,其学术成就卓著。他倾其一生,用自己的一言一行推动着我国犯罪心理学学科的发展,并激励着无数后来人在其未竟的事业上继续开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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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学——徐杰

徐杰,我国著名的经济法学家、经济法学科的主要创始人和学术奠基人之一。1984年和1993年,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他牵头先后建立了中国第一个经济法专业硕士点和博士点,1985年任我国法学院校中第一个经济法系主任,他为我国的经济法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做出了突出的贡献。享受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获得过国家科技进步奖和多项部、委科研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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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4年6月到9月,21岁的徐杰被学校选派去新中国第一部宪法起草委员会资料组工作。虽然当时只是作为工作人员,但是为徐杰日后从事经济法教学、科研和立法工作积累了难得的经验。

随着改革开放和法制建设的推进,国务院成立了经济法规研究中心,所有的经济法规都要在这里过。徐杰每个礼拜都应邀参加好几次立法的讨论会议,提供意见。从上世纪80年代起,徐杰就经常参加由顾明同志领导的国务院经济法规研究中心组织的许多活动,就众多经济法律法规立法进行研讨和参加调研。作为经济法学界唯一的代表,他参加了统一的《合同法》的立法工作。徐杰还参加了前国家科委主持的技术合同法及其条例和科学技术进步法的立法活动,后来又担任修改科学技术进步法的立法咨询顾问,还担任过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组织的政府采购法的立法咨询顾问。

之后,徐杰也参与到公司法的制定当中。1988年5月至8月,根据原国务院法制局和加拿大政府合作的项目,徐杰去加拿大皇后大学,专门就公司立法和证券立法与外方专家进行了3个多月的合作研究。这次研讨很成功,回国后徐杰即向有关部门提出了有关公司立法和证券立法方面的建议。1988年,前国家经委法规局组织草拟了有限责任公司条例和股份有限公司条例,并在山东烟台召开全国范围的研讨会。研讨会分两个组,其中一个组由徐杰教授、沈四宝教授负责,这两个条例的立法活动为公司法立法打下了很好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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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古籍整理与研究——高潮

高潮,我校教授。于抗日战争期间参加革命工作,1952年由华北大学调入北京政法学院(后为中国政法大学)工作,曾任民法、语文、体育教研室负责人,1984年创建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任第一任所长。先生长期致力于法律语言学、法律古籍等教学与研究,著有《中国法制古籍目录学》,主编有《中国历代刑法志译注》、《中国古代法学辞典》、《中国历代法学文选》、《中华律令集成:清卷》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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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政法大学的学院路校区,有一个不很为人熟知的在编科研机构——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成立于1984年11月的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是全国率先成立,同时也是目前教育部所属高校中唯一专门从事古代法律文献整理研究的学术机构,高潮教授任第一任所长。

20世纪80年代初,陈云同志发表了《整理古籍是继承中国文化遗产的一项重要工作》一文。1981年9月,中共中央以之为基础,向全国发布了《关于整理我国古籍的指示》。由此,我国的古籍整理事业出现了再度繁荣局面,古籍整理研究机构在多所高校如雨后春笋般涌现。

1984年,在我校高潮教授的倡议并主持下,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创立,建所宗旨是搜集、整理、研究古代法律文献,传承中国法律文化精粹,振兴和繁荣传统学术。这在当时极具意义。因为当时传统学术主要集中于文史哲,而有专业特色的古籍整理研究则显得稀少。我校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的率先创立,意味着既往薄弱的研究环节将得以充实。建所之初,高潮先生倾力而为,各方学者汇聚于此,合力共建,为研究所的品格确立、学风凝聚、研究走向、资源积蓄奠定了令人肃然起敬的业绩。

作为中国政法大学的第一个校属科研实体机构,古籍所一直秉持信念、坚持向前,影响力不断扩大,得到了学术界同行的认可与支持。高潮先生为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的创立和发展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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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曹子丹

曹子丹,当代刑法学家,1929年出生于湖南永兴,1950年至1952年就读北京大学。1952年冬随院系调整到新成立的北京政法学院,并提前毕业,留校任教。1955年至1959年由国家保送赴前苏联列宁格勒大学研究生院深造,师从苏联著名刑法学家米·德·沙尔戈罗茨基教授,专攻刑法专业,获副博士学位。1979年开始招收硕士研究生。曾任中国政法大学刑法教研室主任、法律系主任、研究生院常务副院长等职。离休后担任中国老教授协会理事并任政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顾问、中国行为法学专家委员会委员等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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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年,北京政法学院复办后,曹子丹被任命为刑法教研室主任兼刑法研究生指导小组组长。在6年的任期内,他为中国政法大学的刑法学科建设付出了巨大的心血,先后组织了本教研室的老师编写、翻译了大量的教学用书,如《我国刑法资料汇编》、《外国刑法研究资料》等。此外,他参与了大量的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工作。作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立法专家小组的成员,曹子丹先后参加了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惩治走私罪等在内的近20个刑法补充规定草案稿的讨论,积极参与了1997年新刑法的论证工作。他还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司法机关的邀请,多次参加有关司法解释的专家论证。1985年,他被任命为我校法律系主任,1989年又被任命为研究生院常务副院长。与此同时,他还先后担任了中国法学会第一、二、三届理事,中国刑法学研究会第一、二、三届副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学术委员等一系列社会兼职,参加了1989年维也纳国际刑法协会第14届代表大会、1992年台北首届海峡两岸法学研讨会等许多重要的会议。1993年,国务院给他颁发了“有突出贡献的专家”政府特殊津贴。

离休后的曹子丹,又应邀担任了中国老教授协会政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鉴于他对老教授事业的贡献,中国老教授协会给他颁发了“老教授科教工作优秀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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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法学——潘汉典

潘汉典,著名法学家、法学翻译家,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研究所创建人、原所长。2012年12月6日,被中国翻译协会授予“翻译文化终身成就奖”荣誉称号。主要译著有《比较法总论》、《英吉利宪法》、《英格兰状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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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年代后由于工作需要,潘先生来到中国政法大学,并担任了比较法研究所的第一任所长。不论是在开始恢复介绍外国法律时期对南斯拉夫、东欧等国家的法律情况的介绍,还是在70年代后期中美建交后对美国法律制度的介绍,以及在80年代修改宪法时期,对世界各国宪法的介绍,都离不开潘汉典先生以及他主编《法学译丛》的辛劳和汗水。

宪法始终是潘汉典多年学术活动的一个重点。1984年,潘汉典前往日本东京大学法学部进行学术访问,当日本同行得知潘汉典是六国宪法的中文译者时,无不感到惊讶,对潘汉典给予了相当高的礼遇。

2001年3月,潘汉典在接受中国社科院法学所高旭晨教授访问时表示,“作为一个中国的法律工作者,我感到自己担负着一种使命。我要尽我的力量把外国最好的法律制度和先进的思想介绍进来”。

他在主编《法学译丛》和《比较法研究》期间殚精竭虑,全力为外国法学和比较法学鸣锣开道。概括潘汉典主编《法学译丛》和《比较法研究》12年期间的译文,主要可以分为以下三类:第一,外国先进的法律思想介绍,如德沃金的《论规则的模式》、李·S·温伯格,朱迪思·W·温伯格的《论美国的法律文化》、耶林的《权利斗争论》和《当代英国的法社会学》等;第二,将比较法学的最新研究成果介绍到国内,比如其对比较法学界两部名著《当代世界主要法系》和《比较法总论》的译介;第三,引介发达国家的法律制度,内容涉及宪法、行政法、民商法、刑法、诉讼法、国际法等几乎所有法律部门。

潘先生参与翻译和校对的《英汉法律词典》耗时9年,是我国第一部收入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以及我国法律的法律用语最多的中型专业词典,他主持翻译的《比较法总论》是最好的法学译著之一。值得一提的是,现在已被中国法学界所熟悉的德沃金、富勒等人,比较法、法律文化等概念,正是通过潘先生的翻译而被引入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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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大迎来了自己的65岁生日的特别日子里,让我们一起来走近这十一位学科开创者的人生历程,共同追随先生们的足印,不断进取,继续耕耘,聚焦“双一流”建设,聚力卓越人才培养,为法大更加美好和辉煌的明天而矢志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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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大微信 【第20170525期】

图文来源:新闻中心

内容编辑:骆红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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