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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章程是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促进依法治校、科学发展进程的重要制度遵循。《中国音乐学院章程》共9章、82条,分别是总则、管理机制、组织机构、教职工、学生、经费资产后勤、社会服务与外部关系、学校标识、附则。
小编将分三期带大家学习了解章程。
本期内容是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
第三章
组 织 机 构
第三十一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的需要设置若干系部,并根据发展需要适时予以调整。系部可根据学校整体的发展目标和办学思路,提出设立不同的教研室、研究室、实验室等部门的方案,报学校审批。
第三十二条 系部在学校有关规章制度范围内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学校本着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在人、财、物等方面规范有序地赋予系部相应的管理权力,指导和监督系部相对独立地自主运行。
第三十三条 系部党组织负责系部思想政治和党的建设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学校的决定在本系部的贯彻执行,支持系部主任履行其职责。
第三十四条 系部主任是系部的主要行政负责人,受校长委托全面负责系部的学科建设、教学科研、队伍建设、行政管理、对外交流与合作等日常工作。
第三十五条 系部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对系部的教学、科研、人事、财务等方面的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安排进行集体讨论,表决决定。党政联席会议是系部最高决策机构。
第三十六条 中国音乐学院附属中等音乐专科学校于1964年与中国音乐学院同时建校,是面向全国招生的北京市和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肩负为民族音乐事业发展培养优质生源的任务,应在和大学不断共融中提高人才素质和培养质量。
第三十七条 校属研究机构是学校依据学科发展规划或重大研究任务需要而设置的、以科学研究为主要任务的学校直属机构。校属研究机构的负责人按有关程序由校长聘任。
第四章
教 职 工
第三十八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三十九条 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下列任职制度:
(一)教师实行教师资格认定和教师职务聘用制度;
(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考评和岗位聘用制度;
(三)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聘用制度;
(四)工勤人员实行岗位聘用制度。
第四十条 学校按照依法制定的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四十一条 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履行工作职责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条件和机会,经学校批准可在校外或社会上兼职任职;
(三)获得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的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及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七)对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的异议和申诉;对学校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二条 学校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守法爱国,规范言行;
(二)闻道向上,为人师表;
(三)尊重学生,爱护学生;
(四)爱岗敬业,勤奋工作;
(五)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
(六)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权益;
(七)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三条 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力量,学校为教师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四十四条 学校实行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员工福利待遇,建立和健全教职员工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第四十五条 学校建立教职员工发展制度,构建完整的培训体系,鼓励和支持教师开展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四十六条 学校建立各类表彰奖励制度,对为国家及学校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员工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七条学校鼓励和支持教职员工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的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四十八条特聘教授、兼职教授、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在站博士后、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本校从事教学、科研、进修活动期间,依据法律规定、政策规定、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四十九条学校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学校制度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的教职工,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对教师提出的维权、申诉等要求责成相关部门进行受理。
第五章
学 生
第五十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依规录取,取得入学资格,接受学校教育的受教育者,分为普通高等教育学生、成人高等教育学生以及在职学习、在校接受培训等其他类型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一条 普通高等教育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平等利用学校提供的公共教育资源;
(二)参加素质拓展、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及文化体育等活动;
(三)公平获得在国内外学习深造、艺术实践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四)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达到学校规定学业标准时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按国家及学校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六)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
(七)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八)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进行陈述、申辩,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人员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二条普通高等教育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遵守社会公德、公序良俗;
(二)勤学修德,慎思笃行,尊敬师长;
(三)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权益;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教学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七)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三条 学校坚持立德树人,对受教育者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增强受教育者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文化体育设施及相关服务。
第五十四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权利保护制度,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为学生在学习和生活方面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并对学生提出的维权、申诉等要求责成相关部门进行受理。
第五十五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十六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保障学生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支持和保障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第五十七条 成人高等教育、在职学习、在校接受培训等其他类型的受教育者,其权利和义务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或另行约定。
出品:党委宣传部
来源:党院办
设计:张霁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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