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的章程《三明学院章程》

三明学院
内容摘要:
速读文章内容
我们的章程《三明学院章程》

序言

三明学院是2004年5月经教育部批准成立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学校前身是三明高等专科学校,于2000年10月由三明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三明职业大学、三明师范学校组建成立,原三明市教师进修学院承担培训职能的部分人员编制成建制转入。办学历史可以追溯到1903年陈宝琛创办的全闽师范学堂。学校于2012年6月通过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三明学院(以下简称学校),英译文:Sanming University;英文缩写:SMU。

学校法定住所设在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荆东路25号。学校经举办者及原审批机关批准可视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三条 学校是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和履行相应权利与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 学校依法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本章程的规定,对学校事务实施自主管理。

第五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三明学院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实行校院(部)两级管理体制。

第六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地方性、应用型、开放式”的办学定位,以建设有特色高水平应用型大学为目标,走以提高质量为核心、产教融合的内涵式发展道路,培养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为区域和国家经济建设及社会发展提供人才支持和智力支撑。

第七条 学校根据国家、地方需要和办学实际,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坚持以工为重,以师为精,工学、管理学、艺术学、文学、理学、教育学、经济学等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学科专业布局,保持适度的办学规模。

第八条 学校大力弘扬“艰苦奋斗、追求卓越”的精神,着力营造崇尚知识、追求真理、勇于实践、自由探索的校园文化氛围。

第九条 学校开展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采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种教育形式,以学历教育和全日制本科教育为主。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十条 学校由福建省人民政府举办,实行省、市共建、以三明市为主的管理体制。

第十一条 举办者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制定高等教育发展规划、方针政策和基本标准,并据此指导学校的发展规划,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监督学校执行国家相关法规。

第十二条 举办者的权利

(一)依法监督和管理学校办学行为。

(二)任命学校校长和其他应由举办者任命的人员。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学校的管理体制,设立领导机构,进行干部管理。

(三)核定学校办学规模,审查学校发展规划、基本建设项目。

(四)核拨学校年度教育经费,对学校的教育经费实行监督。

(五)对学校的办学水平、教育质量实行监督,组织专家对学校进行评估。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举办者的义务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少和规范对学校的行政审批事项,依法保障学校充分行使办学自主权和承担相应责任。

(二)协调指导学校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工作,推进学校改革。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必备的办学条件保障,保证学校办学经费来源和办学经费逐步增长,并支持学校依法自主管理学校资产和筹措办学经费。

(四)鼓励学校同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推广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

(五)支持学校开展国(境)内外高等教育交流与合作。

(六)对学校进口外文图书资料、教学科研设备及经营校办产业实行优惠政策。

(七)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学校的权利

(一)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宏观政策,自主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自主制定学校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举办者核定的办学规模,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制定招生方案。

(三)根据教学需要,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四)按国家规定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

(五)学校结合自身优势和特点,积极开展台港澳合作办学,发展中外合作教育。

(六)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原则,自主设置教学、科研、行政管理机构,自主管理和使用人才;在核定编制内自主聘用教师、引入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担任兼职教师;自主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八)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学校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二)以培养人才为中心,开展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工作,保证教育教学服务质量达到相关规定的标准。

(三)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聘请第三方教育评估机构对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监督和评估。

(四)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管理与合理使用学校各项经费,依法接受各级监督管理部门对学校财务活动的监督。

(五)采取措施改善教职员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为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参加培训、开展科学研究和进行学术交流等提供便利条件。

(六)完善和落实各项学生资助政策,对品学兼优的学生给予奖励,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帮助。

(七)为毕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

(八)保护学生、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教职工

第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是指专职从事教学与科研工作的教师和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人员。

第十七条 学校实施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聘任制,结合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考核教职工岗位职责。考核结果作为对其聘任、晋升、奖惩和解聘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学校教职工享有下列基本权利:

(一)依法从事教育教学活动,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工作等,按工作职责和需要合理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依法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三)公平获得自身发展的机会和条件。

(四)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五)知悉学校改革、发展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对处理或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七)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及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应履行下列基本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

(二)珍惜爱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勤奋工作,恪尽职守,完成规定的教学、科研及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

(四)尊重和爱护学生,保护学生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五)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六)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及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条 教职工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退职)条件的,应当退休(退职),退休(退职)后享受相应待遇;学校对离退休人员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服务。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设立教职工申诉委员会,依法受理教职工申诉,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教职工对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有权提出申诉。学校按照申诉受理、事实调查、审议决定的程序处理教职工申诉。

第四章 学生

第二十二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基本权利:

(一)平等利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公平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化体育活动。

(三)在思想品德和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

(四)对纪律处分和涉及其权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五)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教学活动、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按规定公平获得国(境)内外交流、学习和深造的机会。

(七)获得就业指导和职业生涯规划指导。

(八)按规定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等。

(九)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履行下列基本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诚实守信、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综合素质。

(四)珍视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资助的相应义务。

(六)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五条 学校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规定对学生进行管理、培养、奖惩及学位授予等。

第二十六条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学校按照申诉受理、事实调查、审议决定的申诉程序处理学生申诉。

第二十七条 学生会在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制定章程并处理学生自身事务。学生会可根据学校规定推选代表出席或列席与其学业、生活、奖惩相关的学校会议。

第二十八条 学生可依法向学校申请成立学生团体,学校授权学校团委审查和受理。学生团体应在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活动。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的学分,德、智、体、美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标准的学生,由学校授予相应的学位证书;未达到毕业条件的学生,按照国家学籍管理规定颁发相应的结业证书、肄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第五章 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

第一节 中国共产党三明学院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及工作部门

第三十条 中国共产党三明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

学校党委由中国共产党三明学院党员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党代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学校党委对党代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职责主要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四)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等。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五)按照建设学习型党组织的要求,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组织党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

(六)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七)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八)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依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

学校党代会闭会期间,其职责由学校党委履行。

学校党委会由书记或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会议必须有1/2以上委员到会方可举行;讨论干部问题和关系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全局等重大问题时,应有2/3以上委员到会。党委会议原则上不讨论缺席领导分管的工作和论临时议题。党委会议的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学校党委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均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学校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三十一条 中国共产党三明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纪委)由党代会选举产生,设立专门工作机构,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

学校纪委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履行职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二)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三)协助学校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推进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

(四)检查、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及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的章程规定的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学校纪委要把处理特别重要或复杂的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的结果,向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

第三十二 学校党委对党风廉政建设负主体责任,学校纪委负监督责任。学校纪委要加强对学校党委及其成员的监督,更好发挥党内监督专门机关作用。

第二节 校长、校长办公会议及行政部门

第三十三条 学校设校长一人,对外代表学校,对内负责全校校务。

学校可设常务副校长、副校长和校长助理等若干人,协助校长行使职权。

第三十四条 校长在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学校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招生就业、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校园建设、国际合作与交流和思想品德教育等活动,并审定相关规章制度。

(三)组织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四)聘任与解聘教师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

(五)组织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积极筹措办学经费,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六)主持校长办公会议,决策、协调、处理学校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七)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

校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的副校长代行校长职责。

第三十五条 校长根据工作需要,可授权其他校领导分管或协管有关工作,或组织专门领导小组或委员会负责有关工作。

第三十六条 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或校长授权的副校长召集和主持,处理和决策学校教学、科研和管理中的重要事项。

监察审计处负责人列席校长办公会议。校长在必要时可指定其他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或相关人员列席校长办公会议。

第三十七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可依法设立、变更或撤销学校内部行政部门,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其职能。

各教学单位、行政部门、教辅单位根据校长的授权,履行各自职责。

各行政部门可根据需要,报经校长办公会审议批准后,设立、变更或撤销内部组织机构。

第三节 学术组织

第三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学术事务的审议和评定机构。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内各学科领域内具有代表性的专家学者组成。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有:

(一)审议学校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师资队伍等学术相关发展规划。

(二)审议学校学科及专业的设置、改革与调整,以及与学术发展相关的重大制度和措施等。

(三)评议教学科研成果水平、教师学术水平和教师个人学术荣誉(称号)等。

(四)评定重大学术奖励的申报推荐和重要学术组织任职的申报推荐。

(五)审定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六)审定学校学术评价标准及学术道德规范;组织调查和仲裁学术争议,组织调查和认定学术不端行为。

(七)组织开展学校政策研究,指导、促进学科交叉和学术交流,建设和倡导自由创新的学术文化,咨询各类重要学术事宜。

(八)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决定的重要事项。

学术委员会依其章程履行职责。

第三十九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是依法负责学校学位管理的机构。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学位授予办法与细则。

(二)对学校学位工作的改革和发展提出咨询意见。

(三)评定并决定授予学位。

(四)裁定有关学位争议。

(五)负责校长委托办理的其他有关事项。

学位评定委员会依照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四十二条 学校根据需要,依法自主设立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等学术组织。

第四十条 学校设立相关科研机构,负责学科建设和科研团队建设、产学研合作和科研成果转化、对外合作交流及人才培养等,依照相关管理规定和章程开展科研活动。

第四十一条 学术组织可依照实际情况,在二级学院设立二级学术组织。

第四十二条 学术组织根据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规定处理有关学术事务。

根据工作需要,学术组织报经学校审议批准后,可根据程序设立、变更或撤销。

第四节 教职工代表大会与学生代 表大会等群众组织

第四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民主决策的基本形式,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教职工代表大会可下设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具体设立办法、议事规则及职权遵循相关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规定。

第四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由学校全体教职工依法选举产生,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定期听取和讨论校长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工会工作报告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讨论和审议学校发展、建设、改革等重大问题,对学校的

办学定位、年度工作计划、发展规划、财务预决算、校务公开工作、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科研、管理和后勤等方面工作,以及其他有关学校重大改革方案或措施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六)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执行和落实。

(八)讨论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事项。

教代会的代表以二级单位为选区,由教职工选举产生。代表中应有教师、科研人员、领导干部、职工和群团组织代表,其中一线教师代表不得少于代表总数的3/5,中层以上领导干部不得超过代表总数的1/4,女教职工、青年教职工应占适当比例。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2/3以上方可召开,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1/2方为通过。

第四十五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全校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

学生代表由学校全体学生依法选举产生,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依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及其章程等开展工作。

学生代表大会的职权主要是:

(一)审议学生代表大会章程及修改草案。

(二)审议上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选举产生新的学生会委员会。

(四)讨论与学生权利有关的学校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

(五)讨论应由校学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校学生代表大会每学年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经2/3以上校学生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经校党委批准,可提前或延期召开。闭会期间,由校学生会主持其日常工作。

第四十六条 学校依法设置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

各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六章 二级学院

第四十七条 学校设立二级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学院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开展人才培养、学科建设、科学研究和文化传承创新工作。

第四十八条 学校根据教学、科研需要,可增设、变更、合并或撤销学院。

第四十九条 学院根据教学、科研需要,经学校相关部门审批后,可设立、变更或撤销学院内设附属机构。

第五十条 学院的职权

(一)根据学校的部署及授权,制定学院发展规划,进行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以及实施教学、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其他学术活动。

(二)制定学院内部工作规则和办法,管理学院人员。

(三)服务学生,负责学生的教育和管理。

(四)设置学院内部机构,并进行有效管理。

(五)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设备和资产。

(六)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一条 学院设院长1人,院长是学院的主要行政负责人。可视需要设置副院长、院长助理若干人,协助院长履行职责。

院长全面负责本学院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定期向本学院教职员工或教职员工代表大会汇报工作。

学院院长或具有独立建制的教研部、研究所(中心)、工程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等机构负责人,由校长按组织程序任免。

第五十二条 学院党总支(党委)负责学院思想政治和党的建设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学校的决定在本学院的贯彻执行,支持院长履行其职责。学院党总支的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支持本学院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开展工作。

(三)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学院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做好本学院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六)领导本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五十三条 学院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的决策机制,根据其议事规则讨论决定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行政管理等学院发展运作的各项重要事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按相关制度执行。

第七章 其他机构

第五十四条 学校经原审批机关审批,可独自或与其他单位合作设立分校、研究所等机构,并可根据需要对其进行变更或撤销。

第五十五条 学校设董事会,对学校的重大决策及重要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董事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议通过董事会章程、章程修订案。

(二)决定董事的增补或者退出。

(三)就学校发展目标、战略规划、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年度预决算报告、重大改革举措、学校章程拟定或者修订等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咨询或者参与审议。

(四)参与审议学校开展社会合作、校企合作、协同创新的整体方案及重要协议等,提出咨询建议,支持学校开展社会服务。

(五)研究学校面向社会筹措资金、整合资源的目标、规划等,监督筹措资金的使用。

(六)参与评议学校办学质量,就学校办学特色与教育质量进行评估,提出合理化建议或者意见。

(七)学校章程规定或者学校委托的其他职能。

董事会依照《普通高等学校理事会规程(试行)》及其章程等从事相关活动。

第五十六条 学校设立三明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接受社会捐赠,管理捐赠项目和基金。学校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坚持专款(物)专用,接受社会监督,实现捐赠财产的保值增值。

第五十七条 学校依法设立三明学院校友总会(以下简称校友会)。校友会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等从事相关活动。

三明学院校友总会为校友提供服务,鼓励校友参与学校建设与发展,以促进校友协助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学术文化等方面的交流与协作。

第五十八条 设立政产学研用合作领导小组。以三明市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市直相关部门、学校和企业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协调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等工作。

第五十九条 学校举办、投资或与学校具有附属关系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法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与管理。

第六十条 学校积极筹措社会办学资源,设立联合研究中心、联合实验室等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科研等活动。

首页

文中提到的大学

相关内容

最新发布

专题合集

艺考培训-福建本科院校-三明学院-微高校-院校号-三明学院-我们的章程《三明学院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