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程学习|《三明学院章程》第三期

三明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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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学习|《三明学院章程》第三期

上一期我们已经学习了《三明学院章程》的部分内容,主要是关于学生、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二级学院等相关内容,本期我们将继续学习《章程》的第七章到第十章。

三明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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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学院章程

序 言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三章 教职工

第四章 学生

第五章 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

第六章 二级学院

第七章 其他机构

第八章 经费、资产及其管理制度

第九章 学校标识

第十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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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其他机构

第五十四条 学校经原审批机关审批,可独自或与其他单位合作设立分校、研究所等机构,并可根据需要对其进行变更或撤销。

第五十五条 学校设董事会,对学校的重大决策及重要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董事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议通过董事会章程、章程修订案。

(二)决定董事的增补或者退出。

(三)就学校发展目标、战略规划、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年度预决算报告、重大改革举措、学校章程拟定或者修订等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咨询或者参与审议。

(四)参与审议学校开展社会合作、校企合作、协同创新的整体方案及重要协议等,提出咨询建议,支持学校开展社会服务。

(五)研究学校面向社会筹措资金、整合资源的目标、规划等,监督筹措资金的使用。

(六)参与评议学校办学质量,就学校办学特色与教育质量进行评估,提出合理化建议或者意见。

(七)学校章程规定或者学校委托的其他职能。

董事会依照《普通高等学校理事会规程(试行)》及其章程等从事相关活动。

第五十六条 学校设立三明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接受社会捐赠,管理捐赠项目和基金。学校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坚持专款(物)专用,接受社会监督,实现捐赠财产的保值增值。

第五十七条学校依法设立三明学院校友总会(以下简称校友会)。校友会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等从事相关活动。

三明学院校友总会为校友提供服务,鼓励校友参与学校建设与发展,以促进校友协助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学术文化等方面的交流与协作。

第五十八条 设立政产学研用合作领导小组。以三明市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市直相关部门、学校和企业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协调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等工作。

第五十九条 学校举办、投资或与学校具有附属关系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法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与管理。

第六十条 学校积极筹措社会办学资源,设立联合研究中心、联合实验室等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科研等活动。

第八章

经费、资产及其管理制度

第六十一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学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单独设置一级财务机构,在校长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学校财务工作。

第六十二条学校预算编制应当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收入预算编制应当积极稳妥;支出预算编制应当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

第六十三条经费来源以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为主,建立多渠道筹资体制。学校资产为国有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无偿调拨给学校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等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其他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六十四条学校设立统一的物资财产管理机构,建立健全物资财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源,监督管理全校资产,防范国有资产流失,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六十五条学校设立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审计人员,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依法对本校和本校所属单位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等事项进行监督和评价。

第六十六条 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二级管理体制,对所占有和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自主管理和合理使用。

第六十七条 学校保护和利用校名、学校声誉等无形资产。

第九章 学校标识

第六十八条 学校校训为“明德、明理、明志”。

第六十九条 学校校旗为长方形旗帜,旗面采用白色标准色,分别印有蓝色中文校名全称、校名英译全称和校标。

第七十条 学校校标为双圆环形徽标,三明学院中英文校名标准字体围绕形似竹节和风帆的“三”字组合而成,含“节节高”和“一帆风顺”之意,颜色采用专属蓝色。

第七十一条 学校校徽为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教职工为红底白字,本科学生为白底红字。

第七十二条 学校校歌为《起航》。

第七十三条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的5月18日。

第七十四条 学校网址是www. fjsmu.edu.cn。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由校长办公会议提议修改,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学校党委会审定后,报福建省教育厅核准。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生效后,学校或学校各机构原有规章制度与本章程规定不一致的,均以本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七十七条 学校各单位应根据本章程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或修改相关规章制度,并报学校党委会审议核准。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经省教育厅核准后,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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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刘雪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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