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笔者谈】王丽丽: 一部具有中国特色、彰显“以民为本”和时代特性的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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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笔者谈】王丽丽: 一部具有中国特色、彰显“以民为本”和时代特性的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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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丽丽

甘肃政法大学

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是新中国第一部以“典”命名的法律。该法典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和时代特征,彰显“以民为本”之立法理念,法典以保护民事权利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切实回应人民的法治需求,弥补了传统大陆法系“重物轻人”的体系缺陷,使整个民法典充满人文关怀。“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是最基本的人权”“追求幸福生活的权利是最重要的人权”,此次《民法典》最好的升华了中国人权发展理论,诠释了民法是一部以民为本,为民立法、反映人民之需求,保障人民之权益的“民”之法典。

《民法典》立足中国实际、解决中国民生之问题。“以民为本”之立法理念在法典中首尾相连贯穿整个民法典,《民法典》开典之首总则编,对胎儿利益的保护,填补了我国民法在胎儿利益保护上的立法空缺,使民法对人的保护拓展至出生前;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设立使我国民法体现了最大程度地尊重和保障人的真实意愿,践行国际社会人权保障新理念即尊重本人(成年被监护人)的“自我决定权”和维持本人的“生活正常化”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居住权的入典,使弱势群体居有定所,老有所养;充分贯彻了党的十九的大提出的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住房制度的要求;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的修改充分的保障了业主的权益,适当降低业主共同事项表决门槛,使业主的利益诉请能尽快得以落实。

《民法典》以新时代时空为坐标,直面21世纪人民的新需求,在基本温饱得到解决之后,人就会萌生更层级的精神生活追求,希望过上更有尊严、更体面的生活。人的尊严也为法治之价值追求,我国民法典最具中国特色、最能体现时代特点和反映人民意愿之处就是设置了独立的人格权编,人格权是民事主体最基本的权利,人格尊严是各项具体人格权的价值基础,人格权编以一般人格权的方式,肯定了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民法典》回应了互联网、高科技、信息时代带来的新的法律问题,人格权编专设了“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用8个条文的篇幅回应了信息化时代人们对隐私与个人信息保护的需求,并对隐私、个人信息的内涵进行了界定、对收集处理个人信息作出了原则规定及要求,规定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对因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个人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并且确立了平衡个人信息保护与信息合理使用间的基本准则。针对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深度伪造”他人的肖像、声音,侵害他人人格权益,甚至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等问题作了禁止性规定。将声音作为一种新型人格权加以保护,在法律上明确规定预防和禁止性骚扰等,所处时代提出的法律问题。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我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改变了传统民法典以加害人为中心构建侵权法的模式,转而采用了以受害人为中心的模式,强化了对受害人的救济和保护,同时强化了损害预防的功能,使其更能适应风险社会所提出的要求。在产品责任制度中规定了惩罚性赔偿,这必将有力遏制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保障人民“舌尖上的安全”;鉴于高楼抛物行为时常发生,危害公共安全,威胁人们“头顶上安全”,民法典在总结我国侵权责任法立法和实践经验基础上,完善了高楼抛物致人损害责任规则,强化了公安机关在查找行为人方面的职责,并通过安全保障义务的履行与否判定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任。这些制度安排充分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体现了法典对人“从摇篮到墓地”终极关怀。

时代决定了民法典的品格,我国民法典在时间维度上与时俱进,在空间维度上立足中国大地,最大限度地做到了听取民意,汇聚民智,广泛凝聚社会共识,满足时代的需求,解决时代的问题,更好地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实现伟大的中国梦提供了民事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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