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防控!这些行为要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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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防控!这些行为要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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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就像一面“照妖镜”

无数的一线防疫人员不顾个人安危

与病毒展开殊死搏斗

但也有一些人丑陋的嘴脸和行为

让人愤怒和不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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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型冠状病毒的阻击战中,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广西高院等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违法犯罪的通告》,南宁市发布了《南宁市关于依法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坚决打击破坏防疫抗疫统一战线的“丑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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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违反有关疫情防控的决定、命令、措施

随着生产秩序的有序恢复,不少企业都陆续恢复了生产,经营者、劳动者也陆续回到了工作岗位上。但这并不意味着管控的停止,疫情一日没有结束,管控就不会停止。

无论是企业、经营者、劳动者,仍要继续服从人民政府及其疫情防控指挥部门依法发布的有关疫情防控的决定、命令、措施,配合疫情防控卡口工作人员依法实施车辆检查、体温检测、人员身份核查等防疫措施,严禁谩骂、侮辱、威胁、伤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卫生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和参与疫情防控工作的保安、志愿者、社区人员及其他群防群治人员。

疫情期间,当事人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防疫保障等职务行为的,涉嫌治安违法,情节严重的,构成妨害公务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02

故意或者过失造成传染病源传播

确诊或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人员,无论是从医学上还是从法律上,都应当接受检疫、治疗、强制隔离;密切接触人员,也应当接受隔离者或居家医学观察,违反以上行为的,达到法定条件的,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特别是密切接触者,在其到医院就诊时,首先应当第一时间告知医务人员,其作为密切接触者,让医务人员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如果造成医务人员感染,其会给防疫形势带来更严峻的挑战。

有些“小丑”明知飞沫传播作为病毒传播方式,仍故意往电梯按钮吐口水,无论其是何居心,是否造成病毒传播,都应该依法严惩。

再次提醒,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涉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共同安全罪,”可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03

故意制造传播谣言

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牵动着全中国人民的心,各行各业的人们纷纷以自己的方式为战胜疫情贡献力量。

然而此时,关于疫情的各种不实“小道消息”也通过网络不胫而走:钟南山院士感染新冠病毒、为控制疫情北京即将封城、因物资短缺武汉协和医院医护人员带自制口罩穿垃圾袋改制的防护服……这些不实消息后均被官方辟谣。

在举国同心抗击疫情的危急时刻,大家不要编造虚假信息,搞恶作剧,否则可能被处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 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小西呼吁在生活中每个人都能当好自己的防控责任人,一起为疫情防控做出最大的努力,只有我们一起努力,这场疫情防控战才能以最快的速度取得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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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于“广西高院”公众号

编辑:李慧 黄吉

责编:马亚兵

审核:贾琦艳

主编:李伟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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