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我校深入贯彻落实教育部、科技部《关于规范高等学校SCI论文相关指标使用,树立正确评价导向的若干意见》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在2018年《广西大学硕士和博士学位授予及相关工作实施细则(修订)》基础上,对2020年博士、硕士学位申请审核程序、要求等条款进行了修订完善。经反复征询我校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研究生导师、学院负责人意见建议,并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审阅,校学位委员会主席会议和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广西大学2020年博士、硕士学位申请审核工作实施办法》(简称《实施办法》)于3月12日正式发布实施。研究生院于3月16日组织全校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分管负责人和研究生秘书召开网络视频会议进行培训并对《实施办法》相关条款进行解读。
《实施办法》积极响应教育部、科技部提出的“学校应重视人才培养质量和培养过程,发挥基层院系和导师的质量把关作用,加强对学位论文的质量审核,结合学科特点等合理设置学位授予的质量标准,不宜以发表SCI论文数量和影响因子等指标作为学生毕业和学位授予的限制性条件”相关要求,对相应条款作出调整修订。主要体现出以下特点:
01
学位授予以全面评价学位申请者的学术道德、学术规范、学术能力和论文质量为依据。通过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TMLC)、论文双盲评阅、答辩资格审查、论文答辩、答辩前公示、学位审核等环节,对学位申请者的学术道德、学术规范、学术能力、论文质量予以全面审核和评价,并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02
严格过程审核把关,提高学位论文质量。学校对论文指导、审核把关失职失责的相关人员,建立黑名单制度,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加强学位论文送审资格审查、答辩资格审查、学位授予审核3个环节的审核。研究生在有效学习年限内,学位申请审核只有2次机会,半年内只能申请1次。任何审核环节未能通过的,均需重新申请送审资格审查和后续审核。合理利用“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TMLC)检测结果启动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对学术不端行为零容忍。
03
不将发表SCI论文作为研究生申请学位的限制性条件。学校将对学位申请者学术能力的评价权限下放给研究生导师和学院,充分尊重导师和学院在研究生培养的学术成果要求设定的自主性。研究生导师和学院可根据培养要求,对学位申请者的学术成果是否达到相应的学术水平予以判定和评价,切实履行研究生导师作为研究生培养首要责任人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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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转载自教育部政务新媒体“微言教育”(微信号:jybxwb)
编辑:欧阳晓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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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贾琦艳
主编:李伟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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