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的意见》(国发〔2017〕37号)、《关于印发贵州贵安新区国家双创示范基地工作方案的通知》(黔贵安委办发〔2016〕37 号)等文件精神,积极构建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创新创业生态,促进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创新发展,把贵安新区建成全国大数据创新创业首选地、大创意产业转化目的地、大学生实训实践集聚地,特制定以下十条政策措施。
第一条 鼓励各类人员新区创业
创业企业经评审认定,3 年内按年发放创新创业券(以下简称“双创券”),以上年度企业营业收入分三档计发,运营不足一年的按当年实际投入,每年每家最高 15 万元; 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的,租用面积企业不超过 400 平方米,服务机构不超过 100 平方米,3 年内按 25 元/平方米/月标准分别给予 **、70%、50%场地租金补助; 被评为“十佳”创业企业的给予 5 万元奖励,企业或项目获得国家或省资金支持的,在国家或省补助基础上再给予 50%的补助,项目奖励额度不超过项目总投资; 3 年内按贡献给予 50%的奖励,每年每家最高 100 万元。
第二条 加大科技企业培育力度
企业申报高新技术培育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经评审认定的,高新技术培育企业给予 5 万元奖励,高新技术企业初次认定给予 15 万元奖励,再次认定不再享受; 被认定为大学生创业企业、科技型种子企业、科技型小巨人成长企业、科技型小巨人企业、创新型企业试点等科技型企业,在省补助基础上再给予 50%的补助。
第三条 推动知识产权申报授权
高校、科研院所、企业或个人申报知识产权获得授权的,补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属人 1 万元/件; 实用新型专利权属人 0.3 万元/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人 0.2 万元/件,外观设计专利权属人 0.1 万元/件,国内外发明专利权属人在省资助基础上再给予 50%补助; 获得国家或省专利奖、驰名商标、地理标志、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等补助的,在省补助基础上再给予 50%的补助。
第四条 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高校、科研院所或企业通过专利入股、质押、转让、许可等方式,实现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且符合贵安新区产业发展规划,经评审认定并登记的,按技术合同登记认定金额给予受让方 10%补助,每年每家最高 100 万元,全额补助产生的市场交易挂牌费用;受让方接受的科技成果转化落地,形成新产品(服务)销售收入 1000 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出让方职务科技成果发明人50 万元; 设立知识产权(技术)交易市场,促成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3 年内每年按贡献分别给予 **、80%、60%奖励。
第五条 强化双创孵化平台建设
高校、科研院所或企业设立创新创业孵化平台且独立运行核算的,经评审认定,租用办公、生产用房按创业孵化基地 1000平方米、农民工创业示范园 2000 平方米、众创空间 500 平方米、科技企业孵化器 2000 平方米以内,每年按 25 元/平方米/月标准给予补助; 对创业孵化基地、农民工创业示范园、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 45 万元、45 万元、60 万元、60 万元运营补助,3 年内分别按 50%、30%、20%拨付,第 1 年等额发放,后 2 年按绩效考核发放; 在孵企业以初始申报注册创业企业数为基础,每年按实际新增数分别给予创业孵化基地、农民工创业示范园、众创空间 0.25万元/家、科技企业孵化器 0.5 万元/家运营补助,每年每家最高50 万元; 被认定为国家或省级创新创业孵化平台的,在省补助基础上再给予 50%补助,被评为优质创新创业孵化平台的给予 20 万元奖励。
第六条 推动创新资源开放共享
高校、科研院所或企业通过共享服务平台将大型科研仪器、科技研发、检测检验或模拟体验等资源实现开放共享的,在省补助基础上给予等额匹配,每年每家最高 50 万元; 开展产学研合作,合作研发项目经评审认定的,按平台建设实际投入 10%给予奖励,获得国家或省资金支持的,在国家或省补助基础上再给予 50%补助,每年每家最高 100 万元,奖励额度不超过项目总投资; 被认定为国家或省级科技创新平台的在国家或省补助基础上再给予 50%的补助。
第七条 深化双创教育培训合作
开设创新创业基础理论与实践实训课程,经评审认定的,3年内按每年所开课程、开班人数分别给予高校(创新创业学院)奖励,基础理论 50 人以下(含 50 人)1 万元/课程、50 人以上1.5 万元/课程,实践实训 50 人以下(含 50 人)1.5 万元/课程、50 人以上 2 万元/课程,每年每家最高 100 万元; 组织应届毕业生参加 SYB 创业课程培训,按持有合格证的人数给予高校(创新创业学院)0.02 万元/人奖励,每年每家最高30 万元; 组织教师参加培训,按参加培训获得创业教师资格人数给予高校(创新创业学院)0.1 万元/人奖励,每年每家最高 20 万元;被评为优质创新创业基础理论与实践实训课程的,分别给予高校(创新创业学院)、授课教师一次性奖励 3 万元、2 万元; 创新创业基础理论与实践实训课程获得国家或省奖励的,在国家或省奖励基础上再给予 50%的奖励。
第八条 支持开展投资融资服务
创业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按《贵安新区创业担保贷款实施细则》(黔贵安社管发〔2017〕115 号)文件规定执行,购买贷款保证保险的给予保险年费 50%的补助; 保险公司承保创业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因未偿还或逾期偿还本金及利息造成损失的,每年按实际净损失额的 10%给予补偿,每年每家最高 100 万元; 创投机构首轮投资创业企业失败的,每年按投资项目实际净损失 10%给予补助,每年每家最高 100 万元; 创投机构投资创业企业或项目获得资本收益的,每年按贡献给予 50%奖励; 申请创业投资基金支持及企业上市的,按《贵州贵安创客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黔贵安管发〔2015〕3 号)、《贵安新区春蕾行动计划》(黔贵安管办〔2016〕89 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第九条 积极营造双创文化氛围
乡镇、园区、高校及创新创业孵化平台举办开放式创新创业论坛、大赛、嘉年华活动并备案的,按组织规模、开放程度,对实际发生费用给予 50%补助,分别最高为 5 万元、10 万元、20万元; 参加国内外具有影响力的创新创业大赛、论坛、展会等交流活动,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 50%补助,最高 5 万元,同一单位 1年内最多享受 2 次; 开展金牌导师和“金点子”评选活动,被评为贵安新区金牌导师的每人给予 3 万元奖励,被评为“金点子”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 5 万元、3 万元、1 万元奖励。
第十条 整合落实其他扶持政策
微型企业扶持、大数据应用与创新,按《贵安新区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实施意见》(黔贵安管办函〔2016〕86 号)、《贵安新区支持大数据应用与创新十条政策措施》(黔贵安委发〔2016〕7 号)文件规定执行; 引进高层次人才、实施“双百”工程,按《贵安新区引进高层次人才实施办法(试行)》(黔贵安管办发〔2015〕31 号)、《贵安新区直管区推进“双百”工程建设五年行动方案(试行)(黔贵安管办发〔2016〕27 号)文件规定执行; 创业或技能人才培训,按《贵安新区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黔贵安社管发〔2017〕117 号)文件规定执行。 本文件从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 3 年,由贵安新区经济发展局(创新创业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可视情况对本文件或相关条款进行调整或废止。原《贵州贵安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试行)>、<贵安新区关于鼓励花溪大学城清镇职教城大学生在贵安新区创业落户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黔贵安管发〔2016〕1号)自本文件施行之日起自然废止。
来源:贵州贵安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排版:卢贵菊
编辑:陈元书
审核:杨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