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地质大学华信学院2019年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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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河北地质大学华信学院(原石家庄经济学院华信学院)成立于2001年,是经教育部和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由河北地质大学(原石家庄经济学院)按新机制、新模式创办的独立学院。

第二条 学校基本信息:

1.学校名称:河北地质大学华信学院

2.学校代码:13594

3.办学层次:普通本科。

4.办学类型:独立学院。

5.校址:石家庄市空港工业园区无繁路69号,邮编:050700医学部校区位于石家庄市汇丰路18号,邮编:050091。

第三条 学历证书:学生在学校规定期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的,由河北地质大学华信学院具印颁发经教育部电子注册、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学历证书(证书种类为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符合学院学位授予条件,颁发河北地质大学华信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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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招生计划

第四条 招生计划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五条 为深入推进应用型人才培养工程,拓宽学生就业口径,我校部分专业在部分省份以校企合作方式进行招生培养,所涵盖的专业为:

1.英语专业在河北省招生计划中分为英语和英语(校企合作班)两部分招生;

2.会计学专业在河北省招生计划中为会计学和会计学(校企合作班)两部分招生;

3.互联网金融、软件工程、物联网工程、市场营销、广告学、电子商务、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专业在招生计划中按校企合作班模式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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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六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规则,并在各省级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全面贯彻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七条 调档比例:按我校在该省公布招生计划数100%-120%调阅考生档案,预留计划数按招生计划数的1%设置,用于调节可能出现的各省报考生源不平衡情况。

第八条 录取工作实行“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当总分未达到第一专业志愿录取分数线时,则进行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依次类推直至录取到最后一个专业志愿;当考生仍不能满足最后一个专业志愿时,如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则调剂到没有满额的专业;如不服从专业调剂,则进行退档处理;各专业志愿之间没有分数级差。

第九条 对同等分数的考生安排专业或退档,按照专业志愿、单科成绩、品德鉴定、身体条件等综合考虑。 总分相同时按照语、数、外单科成绩先后排序录取。

第十条 对符合加分政策的考生,我校依据投档成绩安排专业。

第十一条 对相关科目的要求:英语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英语(校企合作班)身高要求:女生在1.60-1.74米之间,男生在1.70-1.84米之间,国际经济与贸易、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软件工程、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专业因专业特点按英语安排教学。

第十二条 体检和专业限制:根据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司[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家庭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及程序:学校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经民主评议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认定。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实施意见》(冀政〔2007〕73号)、《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的通知》(冀教财〔2017〕11号)、《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的通知》(冀教财〔2017〕12号)的规定实施家庭困难学生资助工作。

第十四条 以上录取规则,如各省招生部门另有规定的,执行当地的录取政策。

第十五条 新生报到后,学校要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和身体复查,对于弄虚作假、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将取消入学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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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收 费

第十六条 学费标准:各专业学费标准详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招生计划。

住宿费标准:主校区800元—1200元/人/学年;医学部800元/人/学年;住宿由学院统一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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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考生可根据各省各批次录取时间及时上网查询,我校录取结果也将及时公布在河北地质大学华信学院网站上。

咨询电话:0311- 80659066、80659099;

网址:http://www.sjzuehx.cn/

第十八条 本章程由河北地质大学华信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若与国家有关政策相悖之处,以国家的政策和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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