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大学生身边的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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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大学生身边的宪法

今天是12.04——我国宪法日,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处于核心的地位。同时,它也和我们生活密切相关。团团和大家一起谈谈周围关于法律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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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舍隐私权

不顾学生隐私,宿舍突击检查真的合法吗?

2008年某天广州松田学院男宿舍管理员协同学生处老师在没有经过学生同意的前提下,突击检查了女生宿舍,很多女生衣衫不整受到惊吓,管理员没收相关违禁物品。2010年某天,在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职业高级中学组织的安全大检查中,学校管理人员协同老师趁着学生上课悄悄利用备用钥匙打开学生宿舍门,对学生宿舍进行了地毯式的搜查,并搜查出大量违禁物品。学生纷纷抱怨管理人员把学生宿舍翻的非常乱,且有丢掉贵重物品的现象出现。2012年12月21日广西南宁某中学在例行的宿舍安全检查中,管理员未经学生同意擅自进入,并没收了一批手机、吹风机、打火机等违禁品。

宪法阐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第五十三条也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在宪法中明确的规定了公民的住宅不容侵犯,学生宿舍作为学生的住宅同样适用,因此上述学校在未经学生允许的情况下进入学生宿舍进行检查是明显错误的,而没收学生的个人物品更是在一定程度上触犯了法。不能否认,学校的初衷是好的,是为了更好地规范学生的行为,帮助学生养成良好的学习生活习惯,但无论如何也要在法律的要求之下培养学生。因此需要不断规范学校的行为,建立一个让学生们放心的宿舍环境。

作为一名在校大学生,能真真切切感受到宿舍与学校管理之间存在的矛盾,但是当我换位思考时,可以体会到学校在学生宿舍管理上的难题,所以作为学生的我们,不能只是一味地抱怨学校的制度规定不合理,还要从自身角度出发,遵守学校相关规定,不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只有这样在学校与学生共同努力下,才能真正地处理好法律、学校与学生的关系,让《宪法》真正地发挥它维护社会稳定和谐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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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作弊入刑

考试作弊被开除,合适吗?

在毕业前的考试中,大四学生张成因夹带纸条进入考场,被监考老师发现后立即终止答题,江西理工大学随后对张成作出了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理由是“张成同学在几年前一场考试中请他人代考,学校已经给予了留校察看处分,此次考试作弊属于再次违反了校纪校规,按照学校的违纪处分规定,可以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张成向学校及省教育厅申诉无果后,选择与母校对簿公堂。不过,这起官司历经一审、二审,张成皆败诉,两级法院依法作出了维持学校对张成作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

宪法阐述

在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中,将“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为他人提供作弊器材的或者其他帮助的、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定为刑事犯罪。《刑法》这一新增加的内容中,不仅规定考试作弊行为本身要受到处罚,还将组织作弊、帮助作弊的行为入刑,并且对此类犯罪行为最高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惩罚力度明显上升。

仅仅因为考试作弊,就面临被开除的命运,校方的做法可谓严厉至极。正因为如此,甚至有家长和学生提出质疑,是不是应该给作弊学生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不应该给予如此苛刻的惩罚。不过,校方的做法并非空穴来风,开除作弊学生,正是培育学生诚信风气的重要方式和手段。

在社会急剧转型的当下,一些高校学生的诚信缺失已成为一大社会隐忧,比如考试作弊、不偿还助学贷款等等,表面上来看只是道德层面存在瑕疵,但实际上却会衍生负面影响。尤其是,作为在校大学生,不仅仅应该具有知识层面的积累,更应该在道德素质层面表现出优势。遗憾的是,像报道中的大学生,不仅不认真学习和进取,反而耍小伎俩,正是缺乏诚信意识的表现。在级别不高的考试中作弊,不可能受到法律的惩罚,通常只会面临道德层面的谴责,必然会怂恿学生胆大妄为,诚信缺失只能愈发严重。

其实,早在前不久,教育部就专门提出要对大学生进行诚信教育,并规定对失信学生可给予警告甚至开除学籍处分,这种富有刚性的惩戒制度有利于提高大学生的诚信意识,减少或杜绝失信情形,其效果值得期待。而且,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学生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如此之下,不管是在诚信机制建设方面,还是在学校管理规定方面,大学生作弊都可以给予开除处理。

不难看出,开除作弊考生,本就是一种正当合法的处理方式,但是却遭遇了家长和考生的质疑,也引发了公众的热议。那么,如此多的人对作弊被开除不理解,从侧面表明了在很多人的内心深处,并没有认识到诚信建设的重要性。假如,当人们习惯了考生作弊,当作弊被开除被看作是不正确的处理方式,这种普遍性的认识偏差和错误,则会给整个社会的诚信风气蒙上一层阴影。任由这种想法滋生蔓延,必然会产生“劣币驱除良币”的效应,对于高校教育环境危害极大,而最终受到伤害的则是包括作弊考生在内的每个公民个体。

应该说,当作弊被开除成为一种常态,当学籍成为学生自律和警醒的砝码,必然会让大学生们重新考量诚信的重要性,进而产生积极的倒逼效果。诚信乃立身之本,对于作弊学生来说,就应该为他们划定行为“红线”,从而营造出一个人人讲诚信的教育学习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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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培训

就业培训受法律保护,你知道吗?

2008年12月19日,针对就业难题,教育部麾下的国家软件技术培训与推广中心——LUPA创造并推出了大学生“准就业”机制,旨在最大限度解决大学生就业压力。“准就业”阶段是学生在“学校待业”与正式 “上岗就业”之间的过渡阶段。未实现就业的“待业”大学生通过“准就业”阶段的学习与工作可获取“工作”与“学习”的双核实训,在结束“准就业”阶段后,学生可获得三方面的回报,即“从业工资”、“工作技能”和“工作经验”。

2014年11月4日,为帮助大学生就业创业,山东济南将免费就业培训延伸到在校生。大学生想要进行免费培训,只需就近到人力资源保障服务中心登记。济南市就业办将和学校联合培训,然后按照政策给予补贴进行培训。但目前这些补贴只针对济南市户籍的大学生,在济外地学生就业培训相关办法正在研究当中。

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统筹协调,鼓励和支持各类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依法开展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鼓励劳动者参加各种形式的培训。

《宪法》中明确规定“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而在专门的法律如《就业促进法》中说明了统筹协调“劳动就业训练”的具体承担者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但是,此类法规似乎并未被很好地落实。近年,才有个别省市的政府如济南市重视这项法规,以市政府的名义与相关学校进行联合培训,而培训相应补贴却仍有户籍限制,并且,一些政府部门对就业培训机构的运营缺乏管理和引导,导致培训质量良莠不齐。政府要解决每年数百万大学毕业生的就业问题,首先就应该充分落实《宪法》中已有的相关规定。期待今后政府会进一步加强大学生就业机制的创造、推行以及对就业培训机构的支持、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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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平等

遭遇性别歧视,必须拿起法律武器

2012年6月,曹菊从北京某学院毕业,开始了就业求职的道路。6月11日,她在求职网站上看到巨人教育招聘行政助理的信息,觉得自己各方面条件都很符合要求,于是向招聘邮箱投递了求职信息,但等待十几天未见面试通知。

半个月后,曹菊通过电话询问北京巨人环球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得到一名工作人员答复:“这个职位只招男性,即使你各项条件都符合,也不会予以考虑。”曹菊通过法律咨询意识到,用人单位因为性别原因拒录属于性别歧视,违反了《就业促进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律法规。2012年7月11日上午,曹菊向北京市海淀区法院递上了一纸诉状,决定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保护

《就业促进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尹雄校长也表示,巨人教育这次决定放弃辩护权,根本的原因是对反对就业性别歧视的支持。曹菊很勇敢,敢于对维护女性就业权发声,她的行为值得赞赏。他还指出,对于巨人教育个别人员的个别不当说法,不代表巨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平等用人原则,但如果因此而造成起诉方的困难与不快,他愿对大学生表示公开道歉。在庭审之后,尹雄与曹菊一起拍了合影,并向她发出邀请,如果愿意,欢迎到巨人学校工作。

谈了这么多关于我们身边的侵权大学生案例,我们的权利在生活中有没有遭受过侵害呢?如果有,我们要勇于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权利不受侵害。当然,我们也要自觉履行法律中规定的义务,勇于承担自己的责任。那你知道你现在的法律意识足够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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