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案例详解
——法制教育主题班会课
孙立成 张聪 周玥
(法政与公共管理学院辅导员团队)
各位同学:
大家好,新冠肺炎疫情的突然爆发,就像是一场大考,考验着国家,考验着社会,也考验着我们每一个人。疫情发生后,全国人民团结一心为这次大考交出一份满意答卷。但是,在疫情期间,也出现过许多不太和谐的音符,居心叵测的不法分子造谣传谣,扰乱社会秩序等违法行为也时有发生。这其中,不乏有些案件,也涉及到我们大学生们。今天,我们通过几个典型案例,大家一同思考,面对疫情中发生各种各样的社会问题,我们大学生,今后应如何规范自己的行为,避免触犯法律,也避免被违法犯罪行为所侵害。
01
个人信息类
案情
疫情发生之后,一名由武汉返枣庄的大学生向媒体求助,称自己回家十六天,最长潜伏期已过,没有任何症状。从返乡以来,积极配合工作,自行在家隔离,早晚测量体温。但无法理解的是近日许多包含同学们个人信息的重要文件出现在了各种私人群聊,个人信息完全暴露在公众之下,对生活造成很大的影响,希望通过媒体渠道获取帮助,恳请大家不要再转发此类文件了。
案情分析
疫情期间加强对人员流动的管理是必要的,但无论是出于什么目的公开身份证号码、地址等个人隐私信息,都是不允许的。网络不是法外之地,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无论是工作人员还是第三人泄露公民个人信息,都可能因为不同情况触犯法律,严重者会触犯刑法、承担刑事责任。请各位同学谨记,如果遇到个人信息被泄露或恶意传播的情况,需要保持冷静,判断信息泄露来源和传播途径,寻找并保存好证据,直接向其上级部门举报。如果查询不到信息来源且因信息泄露的问题受到骚扰,可以到公安部门报警或者直接在网站举报。在维权时切忌莽撞,尤其不可滥用网络平台对不法行为打击报复,要依法依规维护自身权益。
02
传播虚假信息类
案情
2020年2月7日,为了延长假期,大连人赵某某下载了大连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的第3号令,并将原文中的复工时间由2月9日改为2月13日,同时编造了大连第4号令以及丹东第4号令截图,并分别将两张截图发布到大连、丹东的当地群中并被网友转发,影响疫情防控秩序。之后,赵某某因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被依法提起公诉。后鉴于其自愿认罪认罚,判处其拘役六个月。
案情分析
无论是因一时糊涂,还是因利益驱动,在网络上炮制、编造、传播、散布涉疫情不实信息,在一定范围内造成负面影响,甚至引发恐慌,都会触犯法律。依据我国《刑法修正案(九)》第291条,造谣传谣行为不仅违反互联网有关规定,严重的还构成违法犯罪。这也提醒大家,提高网络道德修养,文明上网、文明发言,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在网络上获取信息,应以各种官方平台权威发布为准,在遇到不确定的信息时,不可盲目复制、转发,遇到谣言要第一时间向公安和网信部门举报,争做文明守法公民。
03
非法电信诈骗类
案情
受疫情影响,课堂由线下转为线上,却给一些不法分子留下可乘之机。他们往往潜入一些验证不严密的班级群,一段时间后利用老师不在的时间差,换上老师的名字和头像,宣称要收取新学期的学费、资料费等相关费用,然后发布二维码实施诈骗,很多学生因此上当受骗。
案情分析
据最高检统计,疫情期间批准逮捕诈骗犯罪案件数占所有涉疫刑事犯罪案件的58.4%,电信诈骗犯罪案件是正常时期三倍。诈骗行为不仅扰乱了正常的网络教学秩序和社会秩序,也加剧了防疫期间学生和家长的焦虑不安情绪,具有极强的社会危害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2条,会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作为大学生,我们要加强警惕,对网上信息提高防范意识,不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
04
学生违反纪律类
案情
3月2日,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就学生周某某私自返校事宜发布官方情况通报,称“经调查了解,周某某无视学校防控工作信息报告要求,在离开居住地时未向辅导员报备个人行程,私自返校,属于信息瞒报行为。”给予该生警告处分。该生辅导员刘某知情不报,“给予诫勉谈话,取消一年内评先评优资格,一年内不得晋职晋级”,所在学院党委副书记“责令在学院领导班子和学校疫情防控工作组内作出深刻检查”、“所在学院党委落实疫情防控工作主体责任不到位,给予全校通报批评”。
案情分析
在校大学生擅自提前返校,未及时向学院通报,属于瞒报个人信息行为,违反了《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公民疫情期间应服从管理的义务。当前,尽管国内疫情已经得到有效控制,各行各业陆续复工复产,但全球疫情形势依旧严峻复杂,身为大学生的我们,有责任、也有义务响应国家号召,遵守学校规定,配合完成各项疫情防控工作,不为国家和社会添乱,严格遵守纪律,尽自己所能为疫情防控做出自己的贡献。
05
扰乱公共秩序类
案情
隆安县张某经过疫情防控检查点时,未佩戴口罩并拒绝接受体温测量登记及车辆消毒,被工作人员制止进入小区。张某在现场对工作人员进行辱骂和威胁,并对执勤协警潘某进行谩骂侮辱、推打,后被当场制服。张某以暴力、威胁方式阻碍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执行职务,袭击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案情分析
抗击疫情期间戴口罩、量体温,是每位公民的义务,也是我们公民对于抗击疫情做出的力所能及的一点贡献。抗拒测量体温的行为触犯了《治安管理条例》,涉嫌寻衅滋事,会受到行政处罚,行为严重者会触犯《刑法》,构成妨害公务罪,受到刑事处罚。作为大学生的我们,更应当展现出我们积极的态度,为其他社会成员作出表率,为抗击疫情贡献我们的力量。
相信同学们对于疫情期间发生的这些案件,有了自己更加深刻的认识,也一定知道了应该如何规范自己的行为,哪些事情必须做?哪些事情不能做?哪些是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利?哪些又是法律要求我们履行的义务?这次疫情既考验着国家,也考验着我们,我们能做的,就是做好自己,服从国家要求,不给社会添乱,为抗击疫情贡献自己力所能及的力量。
供稿/党委学生工作部
排版/余海淼
初审/栗明媚
审核/王文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