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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错一步,悔恨缠一生”

期末考试即将开始了

大家知道

考试作弊是一种违反教育部考试纪律规定

是会受到严厉处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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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不可违

法律中关于考试违纪和作弊的相关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规定: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应当予以标注。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3号《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规定: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十二条 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二)组织团伙作弊的;

(三)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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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规校纪要遵守

《学生手册》中关于考试违纪和作弊的相关条例:

1.考试违纪

根据《郑州工商学院考试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学生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考试违纪: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

(3)私自将装订成册的试卷、答题纸拆开。

(4)在考试过程中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

(5)给作弊学生提供方便。

(6)不按时交卷或交卷后又返回试图更改试卷。

(7)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

(8)在考场或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

(9)将试题、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不允许带出考场的考试用纸带出考场。

(10)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

(11)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12)其他违反考场守则但尚未构成考试作弊的行为。

2.考试作弊

根据《郑州工商学院考试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学生有以下情形之一,属考试作弊:

(1)利用各种物品,夹带与考试有关的文字资料或物品。

(2)偷看、抄袭与考试有关的各种资料或他人试卷,传接物品或交换试卷、答题纸、草稿纸的。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题纸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他人强拿自己的试卷、答题纸而不及时阻止并报告监考老师。

(4)在考试过程中使用电子通讯设备或利用其他方式获取有关考试信息。

(5)由他人冒名代替考试、代他人参加考试。

(6)在以大作业、论文、专题报告、综述等考核形式中,抄袭、下载、剽窃他人相关文章。

(7)在教师阅卷或其他情况下,发现雷同试卷或试卷与参加考试人数不符等情况,经调查核实确属作弊的。

(8)其它形式的作弊行为。

3. 考试违纪、作弊的处理

根据《郑州工商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实施细则》第四章第四十条规定:

(1)违反考场纪律,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凡考试、考查中作弊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特别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代替他人或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累计两次作弊的学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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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文字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编辑/宋培豪

指导老师/李继川

监制/李红梅

青年传媒中心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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