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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师范大学“磁湖人才计划”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条 实施“磁湖人才计划”旨在促进学校转型发展和“双一流”建设,增强学校核心竞争力;引进和培养一批具有国内、国际先进水平的高层次创新人才;对接国家和省级人才工程,构建引培并举、层次清晰、高端引领、可持续发展的人才支持体系。
第二条 磁湖人才分为磁湖杰出人才、磁湖领军人才、磁湖青年才俊三个层次,实行岗位聘用制。学校根据岗位情况定期组织磁湖人才的遴选、聘用和考核工作。磁湖杰出人才聘期为五年、磁湖领军人才聘期为四年,磁湖青年才俊聘期为三年。
第三条 磁湖杰出人才、磁湖领军人才,原则上在学校博士点立项建设学科或具有研究平台的学科中设置岗位。磁湖青年才俊按条件评审。对于人事关系或劳动关系在其他单位的临时兼职等柔性引进人员,按照相关合同或协议执行,不纳入本实施办法范围。
第四条 遴选条件
(一)磁湖杰出人才
1.一般应具有教授职称或海外高水平博士,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
2.道德高尚,治学严谨,拥有稳定的教学科研团队,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和明确的研究方向。
3.在本学科建设上具有创新性构想和战略性思维,具有带领本学科在其前沿领域赶超或保持国内、国际先进水平的能力;近5 年在权威刊物上发表过具有重要影响的学术论文,或获得重要奖项,或掌握重要实验技能、科学工程建设关键技术。
(二)磁湖领军人才
1.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或副教授以上职称,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
2.道德高尚,治学严谨,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和明确的研究方向。
3.除具备以上条件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坚持为本科生授课,并能承担省级及以上“本科教学工程”项目,有能力带领团队开展专业课程建设。
(2)学术造诣较深,在本学科研究领域中取得了有一定影响的研究成果,有能力带领团队成员协同攻关。
(三)磁湖青年才俊
1.优秀青年教师,年龄不超过35周岁。
2.道德高尚,治学严谨,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较强的科研能力、严谨求实的治学态度和良好的团结协作精神。特别优秀的人才申报时可不受上述年龄或学历限制。
第五条 遴选程序
1.单位推荐。按照公开遴选、择优推荐的原则,由个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学院学术委员会评议,并经党政联席会议推荐。
2.资格审查。根据评选条件,对各单位推荐的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确定候选人名单。
3.学校评审。由学校学术委员会评议确定最终人选,上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4.公示聘任。学校对评审通过的各类人选进行公示,无异议后签订聘任合同。
第六条 聘期目标任务
聘期内,聘用人员除需完成团队建设和基本教学科研工作任务外,还需取得以下部分教学、科研成果:取得一项标志性成果; 或完成对应人才层次成果列表中第1项成果和第2至8 项成果中的一项;或第2项成果和第3 至8 项成果中的两项。(完成表中成果某一项,成果数量比规定翻番,或成果为奖励且高于规定等级的,可视作完成成果两项)。
第七条 培养资助方式
(一)提供科研资助
1.优先推荐限额申报的各类科研项目。
2.以科研项目形式提供科研启动费,其中工科类20 万元、理科类15 万元、人文社科类10 万元。如遇人才引进的科研启动经费,就高不就低执行。
(二)支持团队建设
1.学校和学院共同支持入选者建立研究团队,支持团队利用项目经费购置实验设备,学校按1:1 配套。
2.入选者可以根据团队建设需要提出人才引进或用人计划,学校按程序予以支持。
(三)发放特殊岗位津贴
1.磁湖杰出人才岗位特殊津贴标准为人民币60 万元/年(税前)。发放方式:年度考核合格后发放年度的20%,聘期考核合格后发放总额的80%。下同。
2.磁湖领军人才岗位特殊津贴标准为人民币40 万元/年。
3.磁湖青年才俊岗位特殊津贴标准为人民币20 万元/年。
磁湖人才计划人选聘期内不再享受其它如学科带头人等校内特殊岗位津贴,聘期约定的成果不再享受学校的教科研奖励和人才引进安家费的奖励(国家级项目和国家级奖除外)。社会保险按政府相关规定办理。
(四)实施个性化支持
针对磁湖杰出人才入选者特点及所承担的工作需要,学校将采取“一人一议”的方式,进行个性化支持。入选者向专家组提交聘期工作目标、推进措施及支持需求,经论证、评审通过后,学校满足合理的发展需求,促使其尽快成长为国内外知名专家。
第八条 管理考核
(一)学校负责“磁湖人才计划”的统筹管理,教务处、科研处、研究生处、人事处、财务处、国资处、纪检监察和磁湖人才所在单位(部门)等共同参与具体实施。
(二)各用人单位负责对入选者进行日常管理和年度考核。每学年末,入选者向学院学术委员会提交履职工作报告,并报人事处备案。
(三)学校组织校内外专家对入选者进行中期和聘期考核。
第九条 磁湖人才在聘期内违反国家法律及学校相关规定, 或者发生违反学术道德等行为,或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者,学校解除聘用合同,并按合同约定追究其相应赔偿责任。聘期内成果达到高一层次要求的,可享受高一层次待遇。
第十条 磁湖杰出人才届满考核优秀者可续聘。
第十一条 磁湖领军人才和磁湖青年才俊届满考核优秀者可优先聘为上一层次人才。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来源:湖北师范大学人事处
美编:新媒体工作室 李慧莹
责编:唐秀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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