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网络安全宣传周】@所有人:这些规定不熟悉可能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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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网络安全宣传周】@所有人:这些规定不熟悉可能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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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安全无小事,关系到每个人的切身利益。

近几年,有不少大学生深受网络诈骗的危害,非法校园网贷像毒瘤一样严重侵害大学生的身心健康。

2017年9月6日,教育部发言人再次强调:任何网贷机构不允许向在校大学生发放贷款。

想知道怎么样加强网络防范防止上当受骗吗?

9月19日,全省“同上一堂网络安全公开课”开播啦!

时间:2017年9月19日14:00,节目时长45分钟。

大家可登陆“湖北网络广播电视台官方网站湖北教育专区”在线收看,网址:http://news.网址未加载/app/tv/153 ,也可登陆长江云、斗鱼APP收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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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不是法外之地,而是现实社会的延伸。

网络是一个社会,良好的秩序需要每个人去维护。

最近,国家制定了规范网络行为的一些规定。

以后在网络转发信息要注意了,有的信息是不能乱发的!

每个人都要为自己的网络行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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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党员干部网络行为的意见

网络行为是党员干部言行的重要组成部分。党员干部要发挥模范带头作用,走好网上群众路线,规范网络行为,促进形成健康向上、风清气正的网络环境。

一、党员干部在网络上要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必须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始终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严格遵守党规党纪,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网络行为中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自觉宣传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正能量、弘扬主旋律,共筑网上网下同心圆。

二、党员干部不准参与以下网络传播行为:发表违背党的基本路线,否定四项基本原则,歪曲党的政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丑化党和国家形象,诋毁、污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歪曲党史、国史、军史,抹黑革命先烈和英雄模范;制造、传播各类谣言特别是政治类谣言,散布所谓“内部”消息和小道消息;出版、购买、传播非法出版物;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制作、传播其他有严重问题的文章、言论、音视频等信息内容。

三、党员干部不得参加以下网络活动:组织、参加反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网络论坛、群组、直播等活动;通过网络组党结社,参与和动员不法串联、联署、集会等网上非法组织、非法活动;参与网上宗教活动、邪教活动,纵容和支持宗教极端势力、民族分裂势力、暴力恐怖势力极其活动;利用网络泄露党和国家秘密;浏览、访问非法和反动网站等。

四、严格规范党员干部在网络平台以职务身份注册账号行为。党员干部以职务身份在微博、微信、网络直播、论坛社区等境内外网络平台上注册账号、建立群组的,应当向所在党组织报告。

五、党员干部应当履行举报监督的义务。发现网上违法违规信息、活动的,及时主动向有关部门、网络平台等举报,积极提供线索,协助有关方面处置。

六、切实加强对党员干部的网络行为的教育、引导和管理。各级党组织要认真贯彻落实《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以及《党委(党组)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对在网络活动中以身作则、表现突出的党员干部,要充分肯定、热情鼓励;对坚持正确立场、传播正能量而遭到围攻的党员干部,要旗帜鲜明地给予保护和支持;对党员干部违法本意见规定的,要依据党纪和国家法规进行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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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群里发言要当心

近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印发《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将于10月8日起正式施行。

《规定》要求,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组管理责任,即“谁建群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规范群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群组成员在参与群组信息交流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文明互动、理性表达。

什么是互联网群组?

国信办有关负责人答记者问时指出,《规定》所称互联网群组,是指如微信群、QQ群、微博群、贴吧群、陌陌群、支付宝群聊等各类互联网群组。

所以,微信群里任何发言都要担负法律责任,尤其是群主,所以请群里的伙伴们今后发微信一定要注意~

这些内容不要发:

1、政治敏感话题不发

2、不信谣不传谣

3、所谓的内部资料不发

4、涉黄、涉毒、涉爆等不发

5、有关港澳台新闻在官方网站未发布前不发

6、军事资料不发

7、有关涉及国家机密文件不发

8、来源不明的疑似伪造的黑警辱警的小视频不发

9、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信息不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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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使用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群组,是指互联网用户通过互联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等建立的,用于群体在线交流信息的网络空间。本规定所称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是指提供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的平台。本规定所称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使用者,包括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和成员。

第三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第四条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应当坚持正确导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积极健康的网络文化,维护良好网络生态。

第五条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信息内容安全管理主体责任,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技术能力,建立健全用户注册、信息审核、应急处置、安全防护等管理制度。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公开管理规则和平台公约,与使用者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六条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对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使用者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不得为其提供信息发布服务。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使用者个人信息安全,不得泄露、篡改、毁损,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七条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根据互联网群组的性质类别、成员规模、活跃程度等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制定具体管理制度并向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备案,依法规范群组信息传播秩序。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使用者信用等级管理体系,根据信用等级提供相应服务。

第八条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根据自身服务规模和管理能力,合理设定群组成员人数和个人建立群数、参加群数上限。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设置和显示唯一群组识别编码,对成员达到一定规模的群组要设置群信息页面,注明群组名称、人数、类别等基本信息。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根据群组规模类别,分级审核群组建立者真实身份、信用等级等建群资质,完善建群、入群等审核验证功能,并标注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及成员群内身份信息。

第九条 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组管理责任,依据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规范群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构建文明有序的网络群体空间。

互联网群组成员在参与群组信息交流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文明互动、理性表达。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为群组建立者、管理者进行群组管理提供必要功能权限。

第十条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不得利用互联网群组传播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

第十一条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互联网群组,依法依约采取警示**、暂停发布、关闭群组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群组建立者、管理者等使用者,依法依约采取降低信用等级、暂停管理权限、取消建群资格等管理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黑名单管理制度,对违法违约情节严重的群组及建立者、管理者和成员纳入黑名单,限制群组服务功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应当接受社会公众和行业组织的监督,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渠道,设置便捷举报入口,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对举报受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鼓励互联网行业组织指导推动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制定行业公约,加强行业自律,履行社会责任。

第十三条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配合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协助。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按规定留存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

第十四条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8日起施行。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9月7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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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文件

关于印发《湖北师范大学校园网络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校直各单位:

经学校研究同意,现将《湖北师范大学校园网络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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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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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要求

湖北师范大学校园网络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湖北师范大学校园计算机网络(简称校园网)管理,确保校园网安全稳定运行,营造良好校园网络环境,为学校教学、科研、管理等提供良好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校园网是学校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的信息基础设施,是学校信息化建设的重要载体,目的是利用先进实用的计算机和网络通信技术,实现校内计算机互连、计算机局域网互连,并通过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CERNET)与国际互联网(Internet)互连,实现信息的快捷沟通和资源共享,服务对象是校直各单位和广大师生员工。

第三条校直各单位和师生员工必须严格遵守计算机网络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认真执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承担网络行为带来的责任。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工作职责

第四条学校成立湖北师范大学校园网建设与管理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校党委书记、校长任组长,其他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校直各部门负责人和各学院党总支(分党委)书记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党政办公室,成员由党政办公室、党委宣传部、学生工作部、团委、保卫处和图书馆等部门负责人兼任。

第五条领导小组职责

1.贯彻落实上级关于信息化建设与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

2.制定学校信息化建设与发展的整体规划和实施方案;

3.制定学校信息化建设和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

4.部署学校信息化建设和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5.对学校和各单位网络建设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图书馆(现代信息技术中心)职责

1.制定学校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组织实施学校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2.负责校园网主干网络基础设施的建设与维护,承担校园网主干设备的运行、维护和保养工作,保证校园网的畅通和正常运行;

3.制定并实施校园网络管理的有关制度和规定,加强校园网络安全的监测和防范,提供校园网络信息安全和信息保密工作的技术保障,确保校园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

4.完善校园网络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为校园网用户提供入网服务、技术支持、业务指导和使用培训。

第七条党委宣传部负责学校门户网、磁湖新闻网等建设与管理,对全校各单位网络信息发布进行宏观指导管理;保卫处负责网络安全工作,对网络用户进行网上信息安全审查;学生工作部负责学校各团学组织网站的管理,开展大学生网络思想政治教育、网络文化建设、网络舆论引导工作等。

第八条各单位和用户应配合学校开展校园网建设管理工作。各单位负责本单位网站及相关业务网站建设与管理,各部门负责人、党总支(分党委)书记是本单位网站建设管理第一责任人,各单位要选派一名网站管理员负责本单位网站的日常管理维护。

第九条校内各单位网站按照“谁主管、谁主办、谁负责”原则进行管理。网站信息发布实行登记审核制度,由本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后方可在本单位网站上发布。各单位在校外建立的网站必须经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方可建立并由本单位负责管理并承担一切责任。

第三章 主干网与子网

第十条校园网主干网是校园网中连接各校区、各独立建筑物、大型建筑物内楼层之间的部分以及校园网向上连接至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CERNET)的部分。子网是指各单位的局域网络。

第十一条校园网主干光缆、主服务器、网络交换机、路由器等所有设备属于学校固定资产,各入网单位和个人都应加以爱护,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现代信息技术中心。现代信息技术中心负责主干网的运行管理、设备管理,保证主干网的畅通。

第十二条分置于各教学楼、办公楼内的网络接口设备,由所在单位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现代信息技术中心监管。

第十三条各用户联入校园网的计算机子网和单机,由各用户按要求使用、管理、维护。入网单位对其子网进行建设、运行和管理,做好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工作,保存网络运行的有关记录,接受学校监督和检查。现代信息技术中心确定上网技术规范并提供上网指导。

第十四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扩充下级子网、不得私自与校外单位连网,不得私自接纳校内外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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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要求

第四章 IP 地址和用户管理

第十五条校园网IP地址由现代信息技术中心负责统一管理和分配。入网单位和个人应严格使用由现代信息技术中心分配的IP地址,不得盗用他人的IP地址或私自乱设IP地址。现代信息技术中心有权切断任何未经批准使用的IP地址入网,以保证校园网的正常运行。

第十六条用户需妥善保管好自己的帐号、密码和IP地址,不得转借或转让,不得盗用他人账号和IP地址。根据需要,用户向现代信息技术中心申请变更、增加或交还IP地址。较长时间(一年以上)不再使用申请的校园网IP地址时,应及时到现代信息技术中心办理停用或注销手续。

第十七条各单位和个人接入校园网前,需提交《湖北师范大学校园网络用户申请表》,经现代信息技术中心批准,并签署《湖北师范大学校园网络用户责任书》,才能接入使用校园网。

第十八条校园网对入网用户实行实名登记注册制,对用户的上网服务实行安全认证,并按国家法律法规要求保存至少12月的有关上网记录。

第十九条用户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必须对因使用校园网IP地址上网产生的一切行为负责,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不良后果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用户应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及学校依法依规进行的有关计算机网络安全的检查。用户有义务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违纪违规、违法犯罪行为和有害信息。

第五章 网络建设与运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校园网建设和管理实行统筹规划、统一标准、分级管理、分步实施的原则,坚持实用性与先进性、开放性与标准化、可靠性与安全性、经济性与可扩充性相结合。

第二十二条校园主干网建设(含二级交换设备)、接入层建设(含楼内布线)及每年网络运行费,由学校预算资金安排。各单位在领导小组管理下,积极完成分配的工作任务,并根据需要建设校园网的子网。

第二十三条校园网的运行和管理坚持非赢利性原则。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借助校园网提供纯经营性服务,在满足教学、科研、管理等需要的前提下借助校园网面向学生及其他用户提供有偿服务的单位,应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各子网的建设和扩充的经费由各子网单位负责。校园网的运行实行用户入网的认证计费制度,所有入网单位和个人都应自觉按时交纳有关费用。

第二十五条校园网建设和运行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接受领导小组和学校纪委、监察处与财务处的指导与监督。

第六章 网络安全与信息管理

第二十六条校园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由学校校园网建设与管理领导小组指导和管理。现代信息技术中心、党委宣传部、学生工作部、保卫处按照各自职责开展技术支持、舆情监控、网络文化建设、教育惩罚等工作。根据“谁审批、谁发布、谁负责”原则,各单位对本单位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负责。

第二十七条校园网所有用户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必须遵守社会公共道德。用户发现有碍社会治安、违法违规、违背道德等网络信息,有责任、有义务及时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下列信息:

1.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

2.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3.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4.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扰乱社会铁序;

5.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暴力、凶杀、恐怖、反动,教唆犯罪等;

6.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7.损害国家机关信誉;

8.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校园网从事损害国家、社会、学校和师生利益的违法违规活动,不得利用网络攻击、损害公用网络设施和其它用户,不得破坏、盗用计算机网络中的信息资源和危害计算机网络安全活动,不得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程序。

第三十条 若在校园网上发现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背社会伦理道德、妨碍学校工作、损害学校形象、与校园网宗旨相悖的信息,现代信息技术中心有权采取删除或隔离等措施以消除影响。

第三十一条现代信息技术中心检测到可能或已经对校园网产生危害的网络信息安全事件,或者接到有关安全报告并确认后,可以中断有关子网或主机的网络连接,并通知相关网站管理员,以保护其他用户的正常使用。

第三十二条各单位应履行的安全保护职责:负责本网络的安全保护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保护管理制度;开展信息安全和网络安全教育;配备信息管理员,建立健全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对公开发布的信息进行登记审核;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加强对上网设备及相关信息的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应保留原始记录并及时上报,采取措施妥善处理;加强安全技术和手段的应用,对单位网站系统的安全进行实时监控,单位网站内容定期进行备份并由网站管理员保管,对相应操作系统和应用系统进行安全保护。

第三十三条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等有关法规要求,各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国家秘密、涉及国家秘密内容的相关资料及文件、学校内部信息或暂不宜公开的信息发布网络。载有秘密(含秘密级以上)信息的计算机不得上网,上网计算机不得处理、保存含涉密内容的信息。不得在校园网传输任何带有密级的文件和有保密内容的资料,因账号和密码泄露所造成的损失由账号管理人员负全部责任。学校按照“分级审批、分工负责、责任到人”的办法进行网络信息安全管理。

1.学校网站固定栏目及内容,按业务范围和职能划分,由相关单位落实专人,提供文字内容、图片资料,按规定审核、发布并及时更新。网站建设按《湖北师范大学各单位网站建设标准》执行。

2.学校新闻由党委宣传部负责管理,党委宣传部负责审核学校新闻及专题报道,建立完善一套“采集、编辑、审核、发布、更新”的网络新闻发布制度。

3.对外信息发布必须经党委宣传部审核,严格执行《湖北师范大学新闻发言人制度》。

4.各单位网站建立须报党委宣传部、现代信息技术中心同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后才能对外链接、发布,各单位网站主管领导是本单位网络信息安全第一责任人,要做到人员落实、制度落实、责任落实。

5.经学校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社会团体、协会组织,冠以“湖北师范大学”名义在互联网上发布信息,由该团体、组织的主管部门核批。

第三十四条信息审核发布程序:在各单位网站发布的信息,必须由单位网站主管领导审核;在校园网主页和新闻网发布的信息,由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连同电子文档一起送党委宣传部审核发布;需要在网络公开的重大信息,必须经分管校领导审核签字后才能发布;突发事件的信息由领导小组审核发布。

第三十五条未经领导小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校园网上开设BBS。经领导小组批准,在校园网开设的BBS必须实行管理员实名制和上网实名制,实行严格的论坛信息管理和审查制度,配备专人管理、巡查,动态监控BBS信息,对不当言论和有害信息及时处理,论坛管理员需经党委宣传部批准并备案。

第三十六条各单位网站原则上不得单独建立BBS、论坛和开放式留言板等交互式栏目。确实需要建立BBS、论坛或留言板的单位,必须经领导小组审批,并在党委宣传部备案。按照“谁主管、谁主办、谁负责”原则,建设单位对其所建立BBS、论坛或留言板等负全部责任。

第三十七条师生员工个人网站、微信、微博、QQ群等纳入各单位网站管理。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

第三十八条发生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事件时,网站管理员及时将情况汇报网站主管领导,重大事件主管领导要及时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涉事单位应在最短时间内采取措施恢复被破坏的网络、处理有害的网络信息,同时注意保留证据。现代信息技术中心和相关单位协助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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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要求

第七章 网络宣传与舆论引导

第三十九条校园网络宣传工作职责:校园网主页、新闻网和各单位网站的建设与维护;校园网络新闻的采编、审核与发布;全校各类网站的监控与指导;校园网络舆情的掌握与引导。

第四十条党委宣传部是学校校园网络宣传与舆论引导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校网络宣传与舆论引导工作的统一协调及重大活动的网络报道;负责全校网络宣传与舆论引导工作的指导、检查、考核、奖惩;负责全校对外网络宣传内容和方向的把关。

第四十一条各部门负责人、党总支(分党委)书记是本单位网络宣传与舆论引导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单位要成立工作小组,安排专人负责网络宣传与舆论引导工作,制定管理办法和考核奖惩制度,做好舆情引导和上报工作。

第四十二条学生工作部、团委负责全校学生舆论引导和学生活动的网络宣传工作。各单位承办、协办或组织的重大活动要向党委宣传部通报。

第四十三条网络宣传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的原则,舆论引导坚持导向正确、以人为本、快速反应、及时准确、客观全面、讲究策略的原则。

第四十四条校园网主页、磁湖新闻网等由党委宣传部负责制作和更新。需在校园网主页上发布的通知、公告、预告、公示等,由各单位网站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同时附电子文档送党委宣传部发布,重大事项须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发布。

第四十五条 因工作需要制作阶段性专题网站,并与校园网主页平台链接,须报党委宣传部审批。专题网站全部信息的采集、审核、更新和撤销事宜由建设单位负责。

第四十六条 校园新闻网新闻来源:党委宣传部采访、编辑的新闻,各单位报送的新闻稿件。各单位报送的新闻稿件须同时附电子文档,由网站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送党委宣传部审核发布。

第四十七条 各单位网站须报送党委宣传部备案,新建网站经党委宣传部审核通过后由现代信息技术中心进行相关网络设置和域名解析。各单位负责本单位网站的建设与管理、信息发布与监控、舆论引导与分析。

第四十八条 所有单位网站、专题网站的信息及数据必须实时更新,实行每学期普查制度,全面核实信息数据的准确、权威。所有对外宣传必须经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核同意,按《湖北师范大学新闻稿件审核制度》进行审批后方可对外宣传报道。

第四十九条根据实际,学校组建一支政治素质好、理论水平高、责任感较强、掌握学校情况、熟悉网络特点的网络评论员队伍,由领导小组组织开展工作。

第五十条学校要重视并大力支持对网络宣传与舆论引导人员的培训工作,努力提高队伍人员的综合素质,完善工作机制,提供工作保障。

第八章 舆情监控与应急预案

第五十一条学校网络舆情监控由校园网建设与管理领导小组指导和管理,领导小组下设网络舆情监控办公室,办公室成员由党政办公室、党委宣传部、学生工作部、保卫处、图书馆负责人组成,办公室设在党委宣传部。

第五十二条党委宣传部组建以常务副部长为组长、分管新闻宣传工作副部长为副组长、工作人员和学生记者为成员的网络舆情监控小组,开展日常工作,搜集、汇总、上报有关学校的网络舆情信息。

第五十三条各单位组建以网站主管领导为组长的网络舆情监控小组,不定期对本单位网站及本单位师生的网络言行进行巡查,掌握师生思想动态,及时向网络舆情监控办公室报送情况。

第五十四条一般舆情工作程序:收集信息—核实信息—处置舆情。较大舆情工作程序:收集信息—核实信息—上报网络舆情监控办公室—处置舆情。重大、特大舆情工作程序:收集信息—核实信息—上报网络舆情监控办公室—上报领导小组组长—处置舆情。

第五十五条领导小组对学校网络舆情监控工作进行统一指挥、统一部署、统一处置。根据网络舆情监控办公室提交的重大网络舆情信息,领导小组宣布并启动重大舆情应急预案。领导小组对重大舆情的应对处置工作进行指导和部署,及时向上级部门上报事件情况,安排学校重大舆情的对外联系、信息发布和网络舆论引导工作。

第五十六条网络舆情监控办公室搜集、汇总各单位报送的网络舆情信息,根据内容性质和影响程度进行分析、研判、上报、协调、处置。做好舆情记录和备案工作,每月汇集舆情信息,上交领导小组审阅。

第五十七条学校和各单位提供资金、场所、设备等条件,并制定工作细则,扎实开展网络舆情监控工作。

第五十八条网络舆情监控应急预案

1.本预案适用于本校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网络舆情监控工作。本预案所指突发公共事件,包括社会安全类突发事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事故灾害事件、自然灾害事件、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事件、考试泄密违规事件、影响学校安全与稳定的其它突发公共事件等。

2.校园网建设与管理领导小组是突发公共事件的组织领导机构,全权指导、全程管理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

3.工作原则:统一指挥,快速反应;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及时准确、客观全面;预防为主,及时控制;系统联动,群防群控。

4.应急响应。(1)信息报告。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事故源单位必须在第一时间将事件时间、地点、人员、影响范围等简要信息上报网络舆情监控办公室,10小时内上报详细书面报告并随时续报事件进展信息。网络舆情监控各小组在网上跟踪事态进展,搜集相关信息,即时上报网络舆情监控办公室。网络舆情监控办公室对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后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根据信息报告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同时向省教育厅汇报情况。(2)网络舆情处置。重大舆情:领导小组迅速组织开展现场调查、事故处理、后续跟进、媒体接待等工作,并决定是否进行网络新闻报道及网络新闻报道方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件信息、不得擅自接受媒体采访。领导小组安排专家做好网络舆论引导工作,必要时由保卫处联系黄石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支队,及时封堵、删除有害网络信息。特大舆情:立即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3)应急结束。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结束之后,网络舆情监控办公室根据相关舆论报道及事件信息情况,提请领导小组决定,结束网络舆情监控应急预案。

5.保障措施。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网络舆情监控办公室、事故源单位网络舆情监控小组成员要坚守工作岗位,随时保持通讯畅通状态;分管网络舆情监控工作的校领导为新闻发言人,党政办公室和党委宣传部具体负责人为专门联络人;重视网络信息技术建设和升级换代,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制度,提供技术保障和物资保障;领导小组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教育培训、训练演练,提高学校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和处置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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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要求

第九章 考核与惩罚

第五十九条各单位网站建设管理纳入年度意识形态工作目标管理、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和校内文明单位评比之中。发生重大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事故及重大网络舆情的单位,两年内不能参评综合优秀单位和校内文明单位并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十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入网单位和个人用户,学校将依照情节轻重对其采取如下惩罚措施:警告、停止个人账户、停止单机入网、停止子网入网、校纪校规处分和责任追究等。触犯国家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本办法如有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如有与学校其他规章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六十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北师范大学内所有入网单位和个人。根据本办法,各单位应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六十三条本办法由校园网建设与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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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每个湖北师大的学子

都是新时代的好青年

策划:新媒体工作室

来源:党委宣传部 网络

美编:任玥

责编:唐秀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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