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属各单位:
为方便2016届毕业生顺利离校,愉快走上工作岗位,开始新的人生里程,本着为学生服务的宗旨,经学校研究决定,简化毕业生离校手续,特作以下规定,望各职能部门和二级学院认真执行。
一、就业处
(1)就业处办公室负责审核学生就业信息,审核毕业生属学校推荐还是自谋职业。属推荐就业的毕业生,须凭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用工合同证明原件(统招生出示已签订的《就业协议书》原件);属自谋职业的毕业生,须凭户口本户主页和本人页复印件及用人单位人事部门有联系电话的用工证明原件(统招生出示《就业协议书》原件)。以上规定适用于本校所有毕业生。
(2)审核后,领取离校相关资料。
(3)学校推荐就业的2016届毕业生于上岗前可办理离校手续,按规定收取推荐费;其他毕业生从即日起办理离校手续。
二、教学单位
教学单位进行毕业生离校资格审查。
审查内容:(1)每学期综合考试成绩是否合格(由教务处提供信息)若各科考试成绩合格,准予办理离校。若有补考科目,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安排补考,成绩合格后,方可办理离校。
(2)有关学生处分事项的处理:(由学工处提供信息),若无行政处分或处分已撤消,可办理离校。若处分期满,但未撤消处分,学院根据学生在处分期的表现考虑是否需撤销处理,并书面报告学工处,学工处根据学院报告经审核后,出具相关意见(撤销处分要发红头文件);学工处作出撤销处分决定后,可办理离校。若处分期未满要求办理离校,可按程序办理,但到毕业时不能取得毕业生证书,只能发肄业证。等处分期满,学工处作出撤销处分决定后(撤销处分的红头文件)方可换取毕业证书。
本规定用于本校统招生和自考助学学生。
三、后勤处
核查水电费和学生在校期间有无损坏学校财产及相应赔付情况。(适用所有的毕业生)
四、档案馆
(1)登记邮寄地址以便档案馆投递档案。
(2)开具档案邮寄收费通知单。
本规定适用需要学生档案的毕业生。
五、图书馆
还书及退还押金。(适用所有毕业生)
六、财务处
(1)审核学生缴费。
(2)按上级文件规定收取相关费用。
本规定适用所有毕业生。
七、以上各项手续办完后到就业处领取实习卡,按学校规定,毕业生凭实习卡换取毕业证,不能按期毕业的学生换取肄业证。
编辑:谢晨芳
监制:谢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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