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大学】防控疫情,法治同行(六)——坚定信心,依法防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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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大学】防控疫情,法治同行(六)——坚定信心,依法防疫

抗+击

新冠肺炎

全民防治 配合战“疫”

面对这次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我们整个国家都被动员起来,各级政府和卫生组织采取各种各样的措施来防控各地区的疫情,公民也积极配合国家进行相关的疫情防控工作。这一切要在系统、完备、科学、有效的法律体系下进行。这次疫情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我们国家的工作和运转都带来了巨大的挑战,面对这样的挑战我们更要坚持依法治国,要在法律下进行防控疫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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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案情介绍:

被告人邓某某系莱芜某食品有限公司职工。2020年2月3日上午8时许,邓某某饮酒后未戴口罩去公司上班,因公司规定酒后不能上岗以及在防控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出入公司必须佩戴口罩,故防控人员不准许其进入公司院内,对其进行劝说阻止。邓某某不听劝阻,强行从电动伸缩门跳入公司,在防控人员再次阻止时邓某某情绪更加激动,并上前击打防控人员面部,进而与防控人员发生厮打。公司报警后,杨庄派出所民警徐某某与辅警立即出警处置,赶到现场后看到邓某某与一名男子在厮打,民警徐某某上前制止时,邓某某击打民警徐某某左侧面部一巴掌,致徐某某右肩肩章处的执法记录仪滑落,另一名辅警拉着邓某某不让其进入公司时,邓某某又要抬手击打辅警,辅警躲开没被打到,后民警徐某某将执法记录仪转交辅警,再次制止时邓某某又打了徐某某的左侧脸部两巴掌,民警徐某某及辅警随即将邓某某控制并带至派出所。邓某某殴打民警视频在网络上传播后,造成十分恶劣影响。

案情分析: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检察院于案发当日收到公安机关案情通报后及时介入,了解案情和证据,建议看守所在疫情防控期间对邓某某进行隔离、单独关押。2月4日下午,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以涉嫌妨害公务罪提请批准逮捕邓某某,综合邓某某的行为及造成的恶劣社会影响,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检察院于2月5日对邓某某依法作出批准逮捕决定。2月6日下午,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莱芜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邓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间,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同时对其进行认罪认罚教育工作,邓某某表示认罪认罚、认罪悔罪。2月7日,在律师见证下,邓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莱芜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邓某某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并提出了量刑建议。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于2月12日适用速裁程序开庭审理了该案,庭审中,检察院起诉认定被告人邓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认定被告人有罪,被告人邓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邓某某表示认罪认罚,对指控的事实、罪名以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并有悔罪表现,法院当庭作出判决:被告人邓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延边大学 法律小常识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

延边大学温馨提示

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一定程度上打破了我国正常的经济社会生活。面对疫情,社会上存在着一些声音。有的观点认为事急从权,在紧急状态下无须法治。对此,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发力,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审核:陈艳玲

监制:徐炳煊 南铉国

编辑:沙雪琪

视频:迟涛

信息整理:李成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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