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师廉语|以法治权 以律安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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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古以来,对权力的监督制约一直存在于历史演进中,几千年间不断沉淀出深厚的监察法律文化,积累了丰富的中华监察立法经验。

早在上古三代,就出现了治官之法,并孕育了职官监察法的萌芽。及至秦朝,监察御史系统初步建立,监察法逐渐独立于官刑体制之外。汉承秦制,监察系统走向独立,监察法制最终形成。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御史台建制更加规范,监察权不断扩大,监察立法在社会变动中仍保持活跃态势,产生了曹魏《察吏六条》、西魏《六条诏书》、北周《诏制九条》等代表性监察立法。唐朝建立一台三院,形成谏官系统,封建监察体制开始定型,监察立法也得到很大发展。官方制定的《唐律疏议》和《唐六典》为监察提供了大纲大法,构成了唐代监察立法严密的制度笼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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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将监察官作为朝廷的“耳目之司”,对监察权的控制越来越严格,以敕令为主要形式,制定了《监司互察法》,加强对监察权的监督制约。明朝设立都察院将监察权统一,直接对朝廷负责,为“肃纲纪、清吏治”,监察立法规模化、严密化,取得了重要成就。明太祖亲自删定的《宪纲》四十条是明朝最早、最重要的监察法,之后又陆续出台了一系列配套法规。清朝监察立法形成了特有的结构形式和相对独立的体系。乾隆朝编纂的《钦定台规》,经嘉庆、道光、光绪历次修订,合称“四朝台规”,是封建社会监察立法的最终完备形态。

古代监察法从萌芽阶段到成熟定型是一个渐进式发展过程,具有典型的时代性和阶段性特征,是封建社会权力运行监督体制不断趋于系统完备、科学规范、有效运行的反映。而现代监察法则是通过制度设计,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有利于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在监察法的基础上,为规范政务处分活动,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工作的国家法律,对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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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古至今,监察立法逐渐走向专门化和法典化,监察力度不断提升。广大党员干部要学深学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做到依法履职、依法办事、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坚持道德操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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