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读 | 增强维权意识 从小事做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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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爱的听众朋友,晚上好!欢迎收听沈阳体育学院的夜读栏目,我是主播董懿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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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今天是“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但你知道我国成立的与之相关的组织机构是什么吗?没错,那就是“中国消费者协会”。

1983年5月,河北省新乐县成立了消费者协会,这是我国成立的第一个消费者组织。1984年8月,广东省广州市成立了消费者委员会,这是我国第一个城市消费者组织。中国消费者协会于1984年12月经国务院批准成立,是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全国性社会团体,成为中国第一个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协会。中国消费者协会于1987年9月被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接受为正式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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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到这里也许你会说:这与我有什么关系?可当你真的因为缺乏维权意识被“坑”的时候就晚了!下面这个案例足以说明问题:

某天大学生小王和室友一起去大排档吃夜宵,本想到此为止的时候又在店员忽悠下点了两盘炭烧生蚝,一共消费500元。可就在最后小王索要发票的时候,老板送了一大瓶饮料以换取不开发票,他们见自己也不吃亏,就同意了。

可第二天,大家拉肚子齐齐到医院“报到”,诊断为“食物中毒”,经过查明发现是吃了变质的生蚝导致的,但由于当时没开发票,大排档拒不承认小王他们吃了该店的生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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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食物中毒索赔,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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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也有相应的处分条例,但是由于小王与其室友没有证据证明在该大排档就餐,或者由于吃了该大排档的食物导致食物中毒,无法索赔。追根究底就是他们的维权意识不强,所以连自己所享有的基本权利都不能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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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大学生吃“哑巴亏”的案例比比皆是,并且都是在一些看起来微不足道的小事上栽了“大跟头”,比如:商品“缺斤短两、质量不佳”、“后续服务不到位”、“买到的是假货”等等。而大部分同学“认为花大部分时间和精力去维权是没有必要”的这种思想也是对相关的法律知识缺乏了解的表现。

在社会不断进步、法律不断完善的今天,我们在强大的经营资本面前不再显著无力;当少数生产经营者为了追求利润而不择手段,使我们置身于丧失财产乃至生命的危险之中时,我们也不再束手无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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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爱的你,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只有一天,可我们的生活还在继续。加强维权意识不只是空喊口号,当自身的权利受到威胁的时候,我们要拿起法律武器通过各种途径进行维护!

晚安,我们下周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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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案丨董懿璇

主播丨董懿漩

音频后期丨董懿漩

图片丨来自网络

编辑丨蒙金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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